股司财()248号安全生产经费_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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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股司财„2012‟248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二)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业务单位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单位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
提取。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单位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四条各单位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标准进行调整,并向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其他行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新增单位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单位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单位,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11.起重、爆破作业及穿越或邻近村镇、铁路、城市轨道、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挡等设施(不包括工程措施费);
12.爆炸物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监控、防护费用及安全检查与评估费用;
13.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14.航道临时防护及航标设置等; 15.安全防护通讯设备; 16.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付和应急演练支付
1.应急照明、通风、抽水设备及锹镐铲、千斤顶等; 2.防洪、防坍塌、防山体落石、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 3.急救药箱及器材;
4.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包括救援车等); 5.安全应急救援及预案演练; 6.救生衣、圈、船等; 7.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 8.其他救援器材、设备。
(三)开展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超前地质预报、重大危险源监控费用; 2.水上及高空作业评估、整改;
3.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瓦斯隧道、营业线施工评估等); 4.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5.应急预案措施投入; 6.自然灾害预警预测费用; 7.施工便桥安全检测、评估费用;
8.其他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2.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等;
2.举办安全生产展览和知识竞赛活动,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4.专职安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培训; 5.全员安全及特种(专项)作业安全技能培训; 6.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7.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
第二十一条为真实、准确、及时地核算安全生产费用,设置“4301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科目,下设“计提”、“使用”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同时又在“使用数”下设“项目部”,“公司、子公司和专业性分公司本部”,“公司经费管理单位”等三个三级明细,并进行辅助核算。其中:“项目部,公司、子公司和专业性分公司本部”两个三级明细科目进行“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辅助核算,“公司经费管理单位”三级明细科目同时进行“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和“管理费用专项”辅助核算。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应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同时计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时,应由经办人员提供安全质量环保部确认的、单位领导审批同意的、合法合规的凭据。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
提折旧。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提取时:
借:工程施工等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专项储备-计提数
(二)使用时:
1.发生各项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使用数 贷:银行存款等
2.各单位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废的,仍按现行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处理。
(1)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购入不需要安装调试的固定资产,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计提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借:专项储备-使用数 贷:累计折旧
(2)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购入需要安装调试(改扩建)的固定资产,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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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财务 印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司办,工程、安质环保、成本部,安全质量稽查大队,集司财会、股司财会、审计部。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