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_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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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甲、乙、丙、丁级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地质测量)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
意见。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并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各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交有关材料: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设置,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企业法人需提供单位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4.非单独从事测绘活动的综合性单位应提供内设机构设置文件;(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测绘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调(聘)任人员还应出具原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离职或辞职证明材料;(四)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1.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手持测距仪等仪器设备均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提交省外测绘仪器检定机构检定证书的,应当同时提交该检定机构所取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授权证书》; 2.新申请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提交仪器设备购置发票和检定证书的原件;
3.从事工程测量中矿山测量专业的丙、丁级测绘单位对陀螺仪不作要求;
(六)测绘质量管理体系材料:
1.甲级测绘单位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乙、丙、丁级测绘单位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提交认证证书。未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丙、丁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材料:
甲、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考核的证明文件;丙、丁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
1.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租赁的办公用房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使用主管部门办公用房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办公用房的证明文件和主管部门的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九)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供近三年内经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或通过相应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意见,项目规模不得小于证载允许承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限额的三分之二。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三)、(五)、(九)项材料。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因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它材料符合测绘资质申请条件的,经审核后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出具《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单位凭《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申请测绘资质。
第九条
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测绘资质:
(一)非独立法人单位;
(二)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且未结案的单位;(三)有行政管理、监督职能的单位;(四)社会团体、学校。
第十二条
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在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资质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分支机构分为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测绘单位分支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
省内测绘单位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出具所在地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人员名册。省外测绘单位来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出具所在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人员名册。
测绘单位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数量不得低于测绘资质丁级标准。
第十九条
测绘分支机构必须以派出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承揽测绘项目、签订合同,承担质量、经济等法律责任。但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测绘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第二十条
测绘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测绘分支机构由所在地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测绘单位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应为派出单位的在职人员。仪器设备由派出单位配备,产权属派出单位所有。
(三)测绘单位分支机构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管理、质
量管理体系和财务应由派出单位统一管理。
(四)测绘单位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年度注册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省内乙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并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委托,对省内甲级测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本规定的要求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6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二十三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按照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录,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材料;
(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年度注册意见和总结报告;
(三)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对需要缓期注册、核减相应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的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四)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向社会公布年度注册结果。第二十四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
(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六)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测绘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及变化情况;(二)测绘仪器设备数量变化、质量保证情况;(三)测绘合同制定及项目运行情况;(四)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五)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技术质量保证等相关制度的运行情况;
(六)测绘法律法规执行的情况。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测绘单位及有关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对其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情况告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三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
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原则,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注销测绘资质、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测绘资质缓期注册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十)测绘单位连续2年被缓期注册的;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增加业务范围:(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一二年
月
日起施行。二○○六年二 月九日发布的《福建省测绘资质审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