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_孕产妇保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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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
1、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下简称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提高保健服务质量,促进流动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和母婴安全,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居住在十九里镇内的非十九里镇户籍孕产妇。
3、市外户籍孕产妇在本辖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原则上按本辖区户籍孕产妇保健要求进行管理,统计归入居住地常住人口。
4、省外户籍孕产妇在本辖区居住不足一年的,由妇幼保健院其建立保健手册,定期予以产前检查,并在孕产妇管理登记簿上登记,统计列入居住地流动人口。
5、市外省内户籍孕产妇在本辖区居住不足一年的,按要求管理,实行信息交换,统计归入户籍地常住人口。
6、按照“首诊建册、有查有管、高危随访”的原则,提供与常住人口孕产妇相同的流动人口保健服务。
7、若在妇科门诊中发现流动孕产妇检查,及时登记流动孕产妇信息,同时向孕产妇做好宣教、解释,劝导其到辖区医疗卫生单位接受孕产期保健。
8、对不能定期检查的流动孕妇,应及时登记检查信息,并将保健册交孕妇随身携带,尽量避免重复建册。
10、流动孕产妇系统管理原则具体要求是:初次检查时或孕28周前建卡;产前检查一般不少于5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11、严格遵守诊疗常规,确保诊疗安全。对经筛选、复查的高危孕产妇,严格按照高危孕产妇管理要求,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护,必要时转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诊治,并做好追踪随访工作。
12、保健门诊、妇产科等科室要互相配合,共同促进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十九里镇卫生院
《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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