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本级部门预算经费_部门活动经费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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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本级2018年部门预算经费
安排原则及标准
一、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
2018年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预算法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意见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勤俭节约,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有效盘活存量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突出保障重点;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建立并完善项目库及其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管理,严格项目立项,全面推进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部门预算的严肃性、时效性;加强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二)编制原则
1、统筹安排、突出民生,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安排各项支出;
2、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形势,妥善安排改革支出;
3、勤俭办事、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二、工资福利性支出安排规定及标准
工资福利性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等。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等组成。具体安排规定和标准如下:
(一)人员工资性支出安排规定及标准
人员工资性支出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绩效工资组成。具体安排规定和标准如下:
1、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2017年10月份数据为准。
2、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包括行政(参公)单位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按人事部门批复数据实安排。
3、奖金:反映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二)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安排规定及标准
社会保障缴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组成。具体安排规定和标准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按单位负担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即基本工资加实际安排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下同)的20%计算编制。(赣人社发【2016】2号),由财政集中安排。
2、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按单位负担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计算编制。(赣人社发【2016】16号)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单位负担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4.5%(含大病保险1.5%)、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1.5%计算编制。
财政负担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3%、离休人员按1.8万元/人计算,由县财政集中安排。
4、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按单位负担在职人员工资总
额的0.3%计算编制。(抚人社发【2015】202号)
5、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单位负担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5%计算编制。(抚人社发【2015】138号)
义务教育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由县财政集中安排,其他单位自行安排。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安排规定及标准
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由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遗属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组成。差额拨款单位及自收自支单位仍需编制本单位退休费。
(一)离、退休人员及生活补助(遗属补助)安排规定及标准
离退休人员及遗属补助由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遗属补助)三项组成。具体安排规定和标准如下:
1、离休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护理费和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据实安排;离休干部护理费按老干部局、财政局批准金额执行。
2、退休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和生活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据实安排。
3、生活补助。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遗属生活补助按人事部门批准的金额安排。
(二)住房公积金安排规定及标准
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人员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额,加上核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乘以12%缴存
比例计算,由县财政集中安排编制。
四、商品和服务支出安排规定及标准
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县本级日常公用经费采用定额标准管理,根据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将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标准分为人员经费定额标准、小车经费和会议经费定额标准。
(一)人员经费定额安排规定及标准
人员定额公用经费由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定额公用经费组成。具体安排规定及标准如下:
1、在职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分两个档次:县四套班子为第一档10000元/人(每年,下同);其他全额拨款单位为第二档8000元/人。
政法部门公用经费:公安(含森林公安、交警大队)、法院、检察院3万元/人;司法1.5万元/人。
纪检部门公用经费: 3万元/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600元/学生,初中800元/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按每年800元/学生,幼儿园按每年600元/学生,进修学校、职业高中参照第二档公用经费标准安排。
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离休人员800元/人,退休人员160元/人,由县财政集中安排在县老干部局统一管理和使用。
部门(单位)专项工作经费安排的支出,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上年结转资金安排的支出、其他收入安排的支出、上级补助
资金及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安排的支出全部调整到“非定额公用经费”中反映。
(二)小车经费标准
按照公车改革意见,预算安排实行定额管理,只安排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公务用车专项经费。其他单位安排公车改革补贴。
(三)工会经费
按实有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总额2%及津补贴、绩效工资总额20%中的2%计算编制,集中安排在县总工会(除教育部门外),教育部门工会经费集中安排在县教育局工会。
五、工作经费
单位专项工作经费原则上维持上年保障水平,不再增加,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的,另行报告,县政府依据财力可能研究决定。
对不确定的一次性工作经费,依据工作实际,政府抄告追加。
六、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安排依据:(1)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市财政部门等上级政策性必需安排的项目支出;(2)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确定或承诺的项目支出;(3)政权建设支出;(4)常规性专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