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霖技术学院教职员工请假办法_教职员工请假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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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霖技術學院教職員工請假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廿七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7年1月30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7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二、四、五、十一條條文 民國97年5月21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4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二、四、八、九、十一條條文 民國99年4月28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二條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照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因有事故,必須本身處理者,每學年得請事假合計七日。

二、家庭照顧假:教職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學年以七日為限,但該假不列入考績評核。

三、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每學年得請病假合計二十八日。

四、生理假:女性教職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但該假不列入考績評核。

五、婚假: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且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請畢。

六、產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產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且不限一次請畢,惟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但流

第三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產假日數。因配偶分娩者,給予陪產假三日,於分娩前後三日內請畢。

七、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袓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八、器官捐贈假: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前項第一、二、三款所定之准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日數,凡到職不滿一年者,應在該年內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第五、六、七款所定之婚、產、喪假,應在事實發生時辦理,不得將尚未請足之日數,留待日後申請補假。條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與公假,其期間視實際情況需要

酌定之。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執行公務者。

二、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修養或療治,其期間在兩年以內者。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六、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核准者。

九、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經學校核准者。

十、依教育部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公假中若為履行政府法令經學校核准或學校指派處理公務者,謂之公差假。條本辦法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之出勤時間為準。條教職員工請假,應由本人填具請假單(如附件),經核准後方得離校;請病假在三天以上者,應附繳領有開業執照之醫師證明書;在一星期以上者,繳交醫療院所診斷書。前項請假之教職員,如遇疾病或意外事故,其請假手續得由同事或親屬代為之。條請假逾原請假核准期限者,應依前條規定申請續假,非因不可抗力而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而不銷假者,以曠職論。條連續曠職滿三日或全學年度累積曠職滿五日者,予以解聘或免職。條請事假全學年度滿七日而不能銷假經繼續准假者,其超過期限部份按

日扣除薪額,但最多以七日為限,超過七日且無特殊理由者,應予解

聘或免職。

第九條教職員工請病假,全學年度合計超過二十八日者,得以事假抵銷,但第十條

第 十一 條 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經醫院診斷證明屬實者,得核准延長之,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半年。前項延長之期限屆滿仍不能銷假者,予以留職停薪,停薪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限,逾期即予資遣、解聘或免職;如其服務年資或年齡符合退職或退休之規定者,予以退職或退休。依第九條之規定請延長病假跨越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得扣除本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延長病假經康復銷假任職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計算。教職員工准假期間所遺職務之處理依下列之規定:

一、教師因事、病或一般公假請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

商請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

代課人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或由學校自請假人薪資中扣發。

二、教師依第二條第五至七款及第三條第五款請假期間所遺課務,得

另遴合格人員代課,其代課鐘點費由學校負擔之,但請假人為兼

課人員,應停發其鐘點費(第三條第五款不在此限)。

三、教師公差假在五日以內者,得以自行補課為原則;超過五日以上

者,得另遴合格人員代課,其代課鐘點費由學校負擔之。

四、專任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授課程,亦應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

課,其代課人之鐘點費由學校負擔,同時停支請假人請假期間之

超授鐘點費。

五、代課鐘點費,按代課人職等支給之。

六、職員工請假期間所遺職務,應商請學校同意委託同事代理,不支

代理人津貼,但擔任技術性業務之職員工,因事故或患病請假在四星期以上而無法就原有人員中指定代理時,得另遴合格人員代

理,並核支代理人薪津,同時停支請假人勤務加給。

七、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行政職務,應商請學校委託同

事代理,不支給兼代人津貼,但請假期間超過二十八日而其兼職

無人兼代時,其兼職得調整之(產假不在此限)。

八、教職員工延長病假期間或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務,得另遴合格人

員代理,並核支代理鐘點費或代理人薪津。

九、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必須由專任教師或教官

代理,代理人在七日以內者不支給導師費,超過七日者則支給導

師費,同時停支請假期間請假人導師費。

十、專兼任主管請假期間所遺職務依權責核准之代理人代理之,代理

主管職務在二十八日以內者,不支給主管特支費,超過二十八日

以上者則支給主管特支費,同時停支請假人主管特支費(產假不

在此限)。

第 十二 條教職員工請假,先由所屬主管審核,再會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有異議第 十三 條

第 十四 條

時,應與原單位主管再作協調。單位主管核准權責依下列規定:

一、請假不足二日者由所屬單位主管核准。

二、請假二日以上者由校長核准。

三、行政教師請假由服務行政單位主管核准。

四、一級主管請假均由校長核准。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或遇有執行上之爭議不能解決時,得由校長裁定。本辦法提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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