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_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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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下设的所有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在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五、生产安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安环部牵头,工会、有关部室参加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要求报县政府或安监局查处。发生的轻伤事故,由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安环部备案。
六、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安环部有权进行监督。
七、事故责任追求: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20%的罚款。
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5—25%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收入5—10%的罚款。
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上一年无收入的参照本企业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罚。
八、对发生事故后,认错态度不端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该撤职就撤职,该辞退就辞退。
九、对发生重伤及一般伤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实行警示谈话或诫免谈话。对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求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实行重罚、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