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影响警民关系的因素和对策分析_新时期下的警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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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影响警民关系的因素和对策分析
王翔宇
摘要: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着力构建的公共关系的一种,却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当前警民关系还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如袭警案件频发,群众对公安机关不支持等。这种情形的出现不排除有公安机关自身因素,宗旨意识不牢靠,业务素质不过硬,非警务活动增多。当然也有外部来自诸如法律法规,社会舆论方面的因素。本文结合具体情况给出了解决方法,打宗旨意识,加强公安机关核心能力建设,畅通沟通渠道,正确引导舆论,并展开具体论述。
关键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警民关系是指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是公安机关在履行打击犯罪、管理社会、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等职责过程中,与社会各方面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与人际关系。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作为战略机遇期公安部部署的三项建设核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党的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重要保障和顺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迫切需要。
一.当前警民关系的现状
当前,我国警民关系总体上看是和谐,融洽的。然而,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的转型期,由改革发展带来的社会矛盾以及诸多外来因素的影响,警民关系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袭警事件时有发生
这几年,警民冲突频发,暴力袭警案件呈逐年增多态势,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而且对警察的人生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使得人民警察“天天在流血,月月有牺牲”。一些地方的警察在执法时,群众不配合,不支持,冷眼旁观,有的甚至叫嚣“警察算什么,打的就是警察”,起哄,阻碍正常办案。
2008年上半年,公安部公布的数据表明: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的民警3382人,其中牺牲170人,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有23人,负伤的有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其中让全国乃至世界震惊的瓮安事件,政府大楼和公安机关的车辆,大楼全部被砸掉。乌鲁木齐的特大打砸抢烧事件中数名武警,民警负伤,牺牲。令人深思的是。袭警除了少数是穷凶极恶的不法之徒所为,更有法律素质不高的普通群众参与。这增加了公安机关处理暴力袭警事件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二)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的参与度不高,支持度不高
社会上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理,不少民众包括一些部门,单位,认为打击预防犯罪,社会治安防范等工作都是公安的事,缺乏参与公安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如一些刑事案件的目击者,受害者不愿意举证。
(三)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有所下降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一些当事人不认同公安机关的处罚和处理。“杨佳袭警案”集中折射出社会舆论对公安机关公信力的质疑,从“同情”杨佳,到对事实真相将信将疑,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不复存在。在全国引起轰动的佘祥林案曝光之后,因为是刑讯逼供,致使无辜群众遭受10多年牢狱之灾,使得人民群众一片声讨,责问之声。公安机关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人民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公正的信心大幅下降。
二.影响警民关系的因素
警民关系不和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公安机关的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来自外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一)宗旨意识不牢靠,队伍作风需要整顿
警民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对群众的感情问题,民警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是建立在宗旨意识之上的,少数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意识不牢靠,公仆意识淡薄,没有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存在特权思想,以管人者自居,对于一些有权有势的则“睁只眼,闭只眼”,对于劳苦大众则颐指气使,对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现象屡禁不止这种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到了群众的对立面,令群众十分反感。
(二)执法行为不规范,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
在执法活动中,有的民警滥施惩罚,滥用强制措施:有的办案方法简单粗暴,刑讯逼供;有的急功近利,不作为,乱作为。群众求助无门,敢怒不敢言,缺乏监督渠道。还有的在执法办案时重大要案件,轻一般案件,重刑事案件,轻行政案件,这些现象都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群众的感情,降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
(三)业务素质不过硬
业务素质不过硬,导致好事办不好,易事办繁琐。在执法中不敢管不会管,面对违法当事人,“说不过,讲不清”,执法艺术不高,服务和解释工作不到位,易造成当事人的误解和反感,特别是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能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理变化和执法对象的感受,不善于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造成警民关系紧张。
(四)公安职能泛化,非警务活动增多
我国公安机关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政策,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体制转轨时期,因企业改制,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和社会矛盾不
断增多,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就将公安机关当成万能钥匙,一味强调公安机关的权威,常常运用行政命令使公安机关承担许多不应该承担的职责。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环境卫生,取缔无证摊贩,制止群众上访等,这些由政府其他部门负责的工作,却安排公安机关越俎代庖,而公安机关一方面受当地政府管理,而且人事,经费与各部门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使得公安机关不得不出面替这些部门摆平问题,这样不仅造成了公安机关管理越位,无形中扩大了公安机关的对立面,而且使公安民警成了社会矛盾放入直接承受者。
(五)舆论导向不正确
有些非主流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吸引更多的读者和网民热衷于报道和炒作涉警的负面新闻,有的甚至捕风捉影,脱离事实,无端造成人民警察的形象危机,在警察和民众之间筑起一道道藩篱。如“孙志刚事件”“聂树斌冤杀案”“哈尔滨警察打死大学生事件”等涉警案件。在这些负面舆论的影响和诱导下,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忽视了绝大多数民警任劳任怨,为社会安宁流血牺牲的现实,面对一些公安负面新闻报道津津乐道,公安机关整体形象受到了伤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
(六)法律政策方面落后或不够详细
一些法律、法规、政策相对滞后。有的法律、法规、政策不适应市场经济及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安机关在执行时,难以获得群众理解。如劳动教养作为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其严厉程度甚至超过对一些轻罪的刑事处罚,饱受学界与公众的非议。一些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操作性不强,不同民警在执法时难以做到完全适度、一致,对性质、程度相同的违法行为处罚存在差异,引发群众不满。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得不够。既存在该严的没有严、有些案件的处理难以平民愤的问题,更存在重打击、轻挽救的问题,未充分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对一些初犯、偶犯、未成年犯、情节轻微犯等较少考虑从宽情节和人文关怀,造成抓了一个人结怨三代人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社会对立面。
三.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对策建议
警民关系是指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和重要基础。加强警民关系建设,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优良传统。在新时期,新阶段,公安机关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肩负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和谐警民关系被赋予新的政治内涵与时代要求。
(一)打牢宗旨服务意识,抓住和谐本源
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党的全部政策和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党的群众路线,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作为党领导的政府重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一直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这是我们的立警之本。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重要基础,是公安机关走群众路线的必要条件,是新时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障,是公安工作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的主要源泉。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警民关系建设,促使每个民警都成为和谐警民关系的践行者。有针对性地加强民警的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及群众观念、群众路线教育,培养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把公安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惠及人民群众上。教育引导广大民警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管理社会与服务群众、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从而夯实警民关系的坚实基础。
(二)加强公安机关核心职能建设,提升公安机关公信力
安全是人民群众的第一需要,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没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改革发展就失去了保障,人民群众就不能安居乐业。加强公安机关核心职能建设,着力增强“四个能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1.充分高效履行公安机关打击、服务、管理职能。既要把握好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注重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又要贯彻好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注重保护人民、服务群众,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业,要以深化刑侦改革、构建打击犯罪新机制为抓手,着力增强破案能力,依法重点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性经济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既要多破案、破串案、破大案,又要重防范、重小案、重追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和改进对实有人口、虚拟社会、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不断出台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针对当前企业经营困难、就业形势严峻等问题,结合公安职能,尽最大努力为企业服务,为外来人员、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服务,通过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衔接和工作联动,尽可能提供关爱和救助等。
2.规范各种非警务活动,有效避免和防止警民冲突。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对公安执法活动的干扰,不能随意动用专政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要随意指派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为此,必须健全警务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种非警务活动,从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出发,严格界定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限,对什么况下应该出警、什么情况下不该出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出警有据。对出于维护稳定需要必须动用警力的非警务活动,在行为上进行规范,对出警后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作出明确规定,既要维护社会稳定,又要最大程度避免警民冲突。
3.强化公安队伍建设,增强广大民警的素质和能力。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的统一,以警为本,尊重民警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民警正当权益,克服职业倦怠感,提高民警职业荣誉感。加强教育训练的针对性、有效性、实战性,通过案例讲评、岗位练兵、警体训练、执法
技能培训等形式,苦练基本功,切实提高广大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积极探索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警察管理模式,运用科学管理、现代管理理念,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激发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亲和力。
(三)畅通沟通渠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畅通沟通渠道,实现警民互动。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创新警民沟通渠道和沟通方式。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扩大警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提高警务工作的透明度,让公众更好地了解警务工作,更好地为警方出谋划策,更好地理解、参与、支持、监督警务工作。进一步利用群众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公安热线、网上倾听民意、民情民意调查、警风警纪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地了解和掌握警情民意。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公安决策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决策制度,积极推行社会公示、社会听证、派出所所长社区评议等制度,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有困难找群众,主动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取策于民,在公安决策部署、制度设计和组织实施等方面,主动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释放和展示警方善意,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全警工程。应着力提高警方与媒体、社会、群众联系沟通的能力,按照及时、主动、准确、统筹的原则,引导社会舆论,树立警方良好形象,赢得公众理解和支持。
树立与媒体合作共赢的工作理念,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互动与合作。高度重视涉警危机舆情应急处置工作,对于突发事件和重大案件,坚持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用客观、公正、翔实的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对涉警负面新闻事件,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可连续发布善后措施及查处结果;对歪曲事实、蓄意诋毁公安队伍形象的报道要在核查事实的基础上,态度鲜明地予以澄清。强化网络舆情队伍建设,加强与版主、网管等从业人员的沟通协作,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平时,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方式,加强与具有舆论话语权的关键社会群体的联系与沟通,注重发挥第三方的舆论引导作用。
加强公安法制宣传,培育良好的执法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强调法治社会既要保障公民合法利益,也要履行公民法定义务,加强公民意识、权利义务平衡意识、警民共同体意识的培养,引导公民依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自觉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自觉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逐渐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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