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矫规则_社矫科实践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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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纪律。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社区服刑人员基本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当面或以电话、手机短信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改造思想汇报;

4、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者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5、离开居住地7天以下的(含7天),由司法所批准; 7天以上至不超1个月的,经司法所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城区司法局审批。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累计超过90天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离开居住地返回时应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并二十四小时以内办理销假手续。

6、迁移居住地的,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城区司法局和公安机关批准。

7、服从参加司法所安排的集体、单独学习教育。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

8、遵守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当面或以电话、手机短信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改造思想汇报;

3、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者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4、离开居住地7天以下的(含7天),由司法所批准; 7天以上至不超1个月的,经司法所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城区司法局审批。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累计超过90天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离开居住地返回时应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并二十四小时以内办理销假手续。

5、迁移居住地的,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城区司法局和公安机关批准。

6、服从参加司法所安排的集体、单独学习教育。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

7、遵守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方便治疗而进行的其它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城区司法局和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城区司法局和公安机关批准。

5、离开居住地7天以上至不超1个月的,经司法所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城区司法局审批审批。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累计超过90天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离开居住地返回时应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并二十四小时以内办理销假手续。

6、迁移居住地的,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城区司法局和公安机关批准。

7、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者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8、定期当面或以电话、手机短信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因严重疾病或者其它特殊情况本人报告有困难的,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其亲属或担保人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改造情况。条件允许的,应当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服从参加司法所安排的集体、单独学习教育,上交改造思想汇报;

9、遵守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章、生活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早睡早起,规律饮食,经常锻炼身体。

第八条 注重仪表,穿戴整齐,衣物整洁,穿戴衣物要符合场合要求,不在公共场合赤膊,保持个人卫生,头发整齐、不得染发,指甲平整干净。

第九条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第十条 平等待人,与人为善,乐于帮助他人。第十一条 孝敬父母,爱护幼小。

第十二条 节俭生活,辛勤劳动,自食其力。第十三条 不酗酒,远离毒。

第十四条 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进黄色娱乐场所。第十五条 不与不良人员来往,远离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参加迷信活动,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第十七条 邻里和谐、家庭和睦,争做社区好居民。

第三章、学习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学习态度积极端正。第十九条 不得退到、早退、旷课。

第二十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第二十一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第二十二条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育设施、设备。第二十三条 接受文化教育,积极完成学习任务,认真学习和注重复习,真正掌握知识。第二十四条 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增强就业能力。第二十五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刑。

第二十六条 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劳动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司法所批准。第二十八条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三十条 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一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劳动管理规定,工具、材料、摆放整齐。第三十二条 不将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社区。

第三十三条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文明礼貌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言谈举止文明。用文明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 交流姿势:正视对方、面带微笑;站立时双手自然下垂,双脚自然或成稍息姿势,不得抖脚;

第三十六条 举止得体,尊重工作人员、老师,平时进行中要注意谦让工作人员、老师,并与工作人员、老师保持距离。社区服刑人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礼貌称谓他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合不得大声喧哗,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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