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单身宿舍管理规定》意见稿_单身宿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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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公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职工单身公寓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单身公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如下:
一、单身公寓的申请条件及程序
1、未婚在职在编职工和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人真实填写《单身公寓申请表》。
3、总务科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单身公寓申请表》进行调查,符合条件者,根据公寓现有房源情况予以解决住宿。
4、申请人办理相关单身公寓入住手续。
二、单身公寓的管理
1、单身公寓由总务科统一管理。对单身公寓具有调整、分配、清退的权利。
2、单身公寓只解决本院单身职工住宿。
3、在外有住房(无论是购买、租借、配偶方、父母的住房)、未在单身公寓居住或偶尔在单身公寓居住者,须在7日内到总务科办理退房手续。
4、住宿职工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到总务科办理单身公寓退房手续。
5、未经总务科批准,职工不能将单身公寓转让、租借或私下调换。
6、职工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抢占单身公寓。
7、对违反规定进行清退的职工,在收到《退房通知》后七日内,必须到总务科办理单身公寓退房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手续,按照抢占公寓行为处理。
8、职工不能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总务科安排的职工入住本单身公寓,违者视为抢占单身公寓。
9、禁止在单身公寓楼内、室外作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违者罚款50.00元。
10、禁止乱接、乱搭电线。违者罚款300.00元,造成事故者,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11、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三、违规处罚
1、抢占公寓:抢占单间按每月400.00元收取房租,抢占铺位按每月200.00元收取房租。
2、私自转让、租借:单间收取转让或租借者每月400.00元房租, 每个铺位收取转让或租借者每月200.00元房租,并取消住宿资格,医院不再解决住宿。
3、私自调换:罚款200.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住宿资格。
四、单身公寓的费用收取
1、房租费:每一铺位每月收取60元。
2、卫生费、垃圾清运费:每铺每月5元。
3、有线电视收视费:自付。
4、水费:每人每月平摊5吨,按自来水公司生活用水计价收费。
5、电费:按实际用量电业局生活用电计价收费。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总务科负责解释,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与
原规定有抵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