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的通知_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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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的通知
2010-11-20
集团所属各单位、中石化中海燃供、机关各部室: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已经集团2010年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单位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备集团人事部。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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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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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为加强和完善职工管理,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全体职工(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或与单位建立聘用、借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职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单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国家、爱中海、有思路、能干事,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安全高效,创新进取,促进企业稳定持续科学发展。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职工奖惩制度,认真履行职工管理职责,爱国家、爱职工,诚信四海,追求卓越,保持稳定,加强教育,在企业发展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五条 对职工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违章、损害企业利益的,依据本办法给予惩处。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必须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施奖惩应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根据其实际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在运输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
(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经济效益显著的;
(三)在运输生产、优化工艺、节能降耗、增收节支、环境保护、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生产经营、安全技术、设备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改进、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主动保护公共财产,使单位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在维护国家或单位利益,得到单位广大职工好评,事迹突出的;
(八)保护国家或单位财产,防止或消除事故的发生、防恐防海盗,或者见义勇为、积极抢救国家或单位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有功的;
(九)因防台、抗台措施得当,有效避免或减少船舶损失有功的;
(十)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敢于抵制不良风气,抵制违法乱纪行为,有显著成绩的;
(十一)维护企业、社会及职工队伍的稳定,有显著成绩的;
(十二)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第八条
奖励主体、种类依次分为:
(一)集团及各单位颁发的奖励项目:
1、通报表扬;
2、技术能手或标兵;
3、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
4、记功、记大功;
5、其他奖励项目。
(二)省、市和部级颁发的奖励项目:
1、省市和部级先进个人;
2、部级金锚奖;
3、省市级五一劳动奖章;
4、省市级劳动模范;
5、省市级其他奖励。
(三)国家颁发的奖励项目:
1、国家级先进个人;
2、国家级五一劳动奖章;
3、国家级劳动模范;
4、国家级其他奖励。
第九条 奖励应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突出事迹、贡献度及奖励主体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奖。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相关奖励主体、种类的奖励权限和程序申报、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根据市、省(部)、国家级奖励条件及申报程序,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向上级推荐申报市、省(部)和国家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推荐申报上述荣誉称号的,需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事迹材料真实,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示。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职工,由审批机关或单位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对立功奖励颁发奖章。为鼓励先进,由职工所在单位对获奖职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十三条 给予职工的奖项审批资料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在办理奖励过程中或奖励后,如发现主要事迹虚报、失实,由审批机关或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并按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章
惩
处
第十五条
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应视情况分别给予惩处。惩处分一般处罚和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分)两种。
(一)一般处罚种类为:
1、口头警告;
2、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分种类为: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留用察看;
7、开除。
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经济损失、扣发或停发奖金、扣发岗位工资的处罚。
第十六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的;
(二)不遵守单位职工行为规范或守则、岗位职责的;
(三)影响或干扰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单位规定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
职工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6个月;
(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12个月;
(三)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缓刑期间,如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为司法机关所判的缓刑期。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影响正常工作的;
(二)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公外出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中不服从安排和指挥,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五)旷工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开除处分。
(六)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单位(部门)或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二)不服从单位组织安排,经做思想工作仍不服从的;
(三)离任时,拒不办理业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四)违反单位保密规定向他人透露单位秘密,或者越权签署任何文件、合同,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明知他人有损害单位利益行为而知情不报的;
(六)隐瞒或编造个人虚假信息,欺骗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单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工作设备、工具,浪费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未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的较大以上等级事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事故等级达到重大、特别重大等级的按照《集团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的;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三)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安全责任,有下列行为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或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于情节恶劣、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安全事故应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单位名义为他人作担保的;
(二)盗用、挪用单位财产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违反财政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经单位批准,擅自与外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者在外单位受聘任职、在外设店、开公司,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机会,转让业务,从中牟利,损害单位利益的;
(八)利用单位计算机或者通过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造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损害的;
(九)其他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或制造假帐的;
(四)违反规定,个人擅自决策企业重大事项的;
(五)违反规定向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摊派或收取财物的;
(六)妨碍或干扰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调查情况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职工弄虚作假,误导、欺骗单位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职工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按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参与或组织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或单位荣誉和利益的;
(五)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并按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和国家出入境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的;
(六)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漏税、违法进行同业经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二)盗窃公共或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等行为;
(三)私带、贩卖、传播淫秽书画、淫秽影像、淫秽物品及反动刊物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偷渡、协助他人偷渡的;
(六)吸食、注射毒品或贩毒的;
(七)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的行为的。有前款
(五)、(六)、(七)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实刑的,给予开除处分。但被判处缓刑的,可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职务。
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按照规定降低职务或解聘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安排一般性的岗位工作,按所安排的岗位支付待遇。在察看期限内发生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应顺延其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的,半年后可提前解除察看。在留用察看期间又犯错误或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由单位按程序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二条 职工违法违纪等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处分的同时,可要求职工给予赔偿。职工难以一次性支付赔偿的,单位可减发其月度奖金作为逐月赔偿。在此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经单位研究决定,可适当减少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给当事人有申辩的机会。第三十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由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处分权限确定,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职工违法违纪违章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单位对职工处分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违章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或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留用察看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三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违章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四)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三十九条 职工如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30天内向所在单位工会书面申请复议。单位工会应依据相关事实和依据,15天内决定是否向职工所在单位提交复议。职工所在单位收到复议通知,应认真进行核查,并在30天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单位工会。第四十条 经单位对职工处分决定复议复核,若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违章事实证据不足,或对违法违纪违章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应当撤消处分决定或变更处分决定。
若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职工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规定予以相应调整;若职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将该职工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恢复到被处分前水平,且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第四十一条 对职工作出的书面处分决定,单位应当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决定送达本人,由本人签收,签收资料应归档保存。本人未能接受决定材料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可采取邮递方式送达。通知应以经过邮政部门查验登记并标明文件名称的特种挂号专递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视为送达时间。
(二)邮递方式不能送达的,可采取其他合适方式送达,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单位给予职工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由处分审批机关或单位批准,可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工资待遇、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实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给予处分的职工是党员,符合党纪处分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党组织依照党纪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施行。集团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备集团人事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事部负责解释。如本办法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