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票据诈骗案的进一步蔓延_金融票据诈骗的防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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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引导、疏导民营资本有序运作

防范票据案的进一步蔓延、确保银行承兑汇票顺利流通的建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并银监会:

最近看到各大媒体报道:《浙江曝900亿元倒卖汇票案》,杭州市公安局7月11日通报称:‚每天所涉金额超3亿,该市警方在7月10日至11日展开 ‘决战1号’集中整治行动,打击金融领域非法经营票据贴现犯罪,统一收网抓获涉案人员254人,初步核查非法经营额达900余亿元,为浙江省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票据贴现案件,所有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当再次看到类似报道的时候,我切身的感受不再是对政府打击犯罪的拍手称快,更不是对公安经侦部门所谓‚重拳出击‛战果的景仰,而是能够清晰的感受到对民营资本的冲击和伤害,以及对中国第一批挣了第一桶金富裕起来,试图从经营实体产业转型到经营资本市场的人群的打击。

再回首从前类似报道(附:‘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某支行副行长严重违规出具承兑汇票,酿成了我国最大的承兑汇票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巨额损失;山西银行女职员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亏空1.13亿、倒卖银行承兑汇票10.84亿元 浙江首例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7人获刑、江苏宜兴曝5亿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 主犯在逃、石家庄农行员工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涉2亿’等等案件)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政府对票据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处罚和惩罚并没有有效制止该类案件的反复爆发。如果政府职能部门无法找到解决方

案并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仅仅是‘脚痛医脚头痛医头’,仅仅是‘罚款罚金、充公了事’,那么,该类案件绝对不会被制止,还会再次发生,总之不会停止。

当金融秩序发生混乱的时候,就类似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也对该类案件的发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话,谁的责任更大?我个人认为:负首要责任的主体就是政府职能部门(比如银监会),其次是各大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年度考核指标的主体,再次是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基层银行,最后才是非法经营票据贴现的主体。

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和流通领域的金融秩序乱象发生,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

1、相关企业不敢用票、或者用票时胆战心惊。

2、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听说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是个‚钱生钱的买卖儿‛,于是加入到这个击鼓传花的‘行业’里,由于参与进来的主体尤其是自然人(在我接触的案例里还有下岗职工)其自身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资金链一旦发生断裂,票据纠纷案件大范围爆发。

3、票据纠纷案件管辖的乱象、裁判的不一致以及公安机关滥用侦查权干预经济纠纷(我们接触的案例公安机关竟然将帮助当事人取得的证据直接提交给法院)。由于票据案件大部分都是大案要案,损失都是致命的,因此各方当事人使出浑身解数,找关系找权利,将公权当私权用,势必滋生

腐败。这些现象直接影响公权力的形象。

基于上述事实,我个人认为,有效制止该类案件的发生势在必行,必须制定有效的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并落实。

以下是我办理案件过程中想到的解决思路,供参考:

一、针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资金链一旦发生断裂,票据纠纷案件大范围爆发,票面上显示的前手根本不知道其票面上的显示直接后手是谁,中间环节无法查明导致票据挂失现象丛生问题有两项措施可以有效预防:

1、为了保证票据的凭借文义性顺利流通,必须立即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仍然严格执行《票据法》第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不仅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甚至许多企业在票据上连‚背书‛的行为都不做。从票面上看,根本无法确定票据在流转使用的过程中,究竟有哪些企业单位使用过该票据。直到票据到期去银行委托收款的时候,最后一名持票人才全部代替所有前手填写上‚被背书人名称‛。这样一旦填写错误或者资金链断裂发生票据纠纷,请求不是自己的直接前手出具证明会遇到许多麻烦,对方会

以持票人不是其直接后手、没有直接转让给现持票人、同时也没有授权现持票人补记被背书人名称为由抗辩。这样势必导致了票据使用主体在票面上形成断层。也为无序的挂失票据埋下了隐患。因此,为了保证票据的凭借文义性顺利流通,必须立即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仍然严格执行《票据法》第30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使用过该票据的主体必须进行背书,必须同时记载加盖被背书人名称章。不能偷懒或者放任票据的随意流转。

2、各企事业单位必须立即启用‚被背书人印章并备案‛,在票据背书流转过程中必须在被背书人一栏加盖备案的印章(制作成细长条型章即可)。这样一来,既可以有效保证被背书人明确避免背书人恶意挂失,也可以有效保证背书人担心用笔记载错误带来的麻烦。书写被背书人名称难免出现误写,统一规范的要求背书人让被背书人在‚被背书人处签章‛,及可以保证票面的规范干净,也可以保证前手滥用挂失权。

二、银监会必须负起最起码的两项监督职责

1、严格监控银行签发承兑汇票环节,银行为开户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与该企业每年度产量、产值挂钩,确保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并且给付了对价(以税票为证)。

2、严格监控各大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年度存款指标总量的合理性,如果全国各大商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年度存款指标总量与货币发行和经济增长由较大差距,说明指标制定不合理。如果不合理不可能完成的存款指标最后从基层就、逐级上报的报表竟然完成了,说明存款肯定被虚拟的造假了。不要单纯的打击基层银行的造假,总行领导要扪心自问:你们制定的那些不可能完成的存款指标是‚逼人造假、逼人为娼‛的行为。

三、政府应该合理、合法引导民营资本有序运作。江浙人民很富裕,因为家家都有小实体。在中国第一批富裕起来的普通公民大部分都是靠实业起家的。现在赚取了第一桶金之后,如果合法、有序的从经营实业领域转型到经营资本市场,需要国家的疏导和引导。我个人认为:只要银监会严格监督各大商业银行‚签发票据‛的环节,严格监管各大商业银行确保有真实的贸易做支撑才可以签发。那么,票据签发之后的流转贴现环节,可以让有资质、有实力的合法的民营资本介入。

建议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郭玉棉律师

二零一二 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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