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业余团校章程_业余团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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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业余团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业余团校(以下简称团校)的性质是以全心全意为共青团员服务为宗旨,接受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党委的领导,并在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共青团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团校的宗旨是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第三条 团校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领导,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勤奋学习,勇于实践,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
第四条 团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第五条 团校要加强党、团理论研究,加强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的学习培训,通过理论研讨、培训班、社会实践,为团员青年学习研究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供广阔天地,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理论水平、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六条 团校充分发挥其联系共青团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反映共青团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共青团员的民主管理,在维护学校和共青团员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共青团员的正当利益。
第七条 团校组织共青团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文化实践、社会实践以及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培养广大共青团员。加强和发展团校同其他高校共青团组织的联系,取长补短,促进团校工作的开展。发挥团校的组织优势,帮助共青团员接触社会,联系社会,走进社会。
第二章 学 员
第八条 凡取得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籍的在校共青团员、优秀青年均有权申请参加团校。在我校担任基层团支部书记、团总支委员、团总支书记、团委委员、团委书记的具有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籍的共青团员、学生党员、专职团的干部是本校当然学员。第九条 学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 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4、在学习、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树立维护团校的形象。及时向团校反映共青团员的建议、意见、要求,帮助共青团员解决问题。虚心学习,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按时完成团校交给的任务,积极提供学习心得和科研成果;及时反映本院系、支部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信息。第十条 学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阅读团校内部的各种文档、报刊、资料。
3、有权参加团校组织各种理论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4、参加日常会议,参加讨论重大事务,对团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5、对团校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团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委会,全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团校章程;
2、选举产生团校常委会;
3、审议批准团校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4、决定团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学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学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委每届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团委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权力执行机构,领导团校开展日常工作,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
第十五条 团校设常委会、校长、办公室、理论研究室等部门。常委会由团校校长、副校长、各部负责人、常务委员组成。第十六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1、主持召开全委会;
2、执行全委会决议,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总结团校工作;
3、协商推荐团校校长、副校长和常委;
4、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5、决定学员的吸纳或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制定团校的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常委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到会常委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常委会同意可以召开临时常委会。第十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2、检查全委会、常委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各院团委、各团总支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成立业余团校。基层业余团校是基层团组织培养优秀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党、团发展对象的重要阵地。
第三章 招生与结业
第二十条 学校业余团校招生对象主要是从事专职团的干部、在校各基层团组织的干部、优秀团员、保留团籍的学员。各院(系)业余团校的招生对象为全体在校团员、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和优秀青年。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团校团籍的学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团校颁发结业证书:
1、参加培训班上课无迟到旷课现象;
2、有思想汇报或学习总结;
3、实践单位评价意见为良好以上;
4、结业考试成绩85分以上。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后报全委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团校常委会。
二OO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