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管理规定_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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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管理规定

(200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般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失误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主观直接过错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原则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三种类别。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以下条款进行认定。

第六条 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的行为。

(二)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的行为。

(三)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学生反映强烈。

(四)在教学过程中未按教学大纲要求或教学日历进行授课,学生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

(五)任课教师无教案或备课不充分,或者责任心不强,学生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

(六)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和课程设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学生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

(七)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造成不良影响。

(八)命题教师提交的试题内容与近三年试题内容雷同30%~50%。

第七条 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二)由于开课单位未及时报送任课教师信息,影响正常教学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三)学院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变动而临时变更培养方案,影响正常教学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 教学保障类一般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到(晚发车)10分钟以内,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二)在考试期间,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到(晚发车)5分钟以内,影响考试按时进行。

(三)值班人员未按时开教室门,造成上课时间延误10分钟以内。

(四)在考试期间,值班人员未按时开教室门,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

(五)教学楼一个楼层内三个以上教室无粉笔、黑板擦,影响正常教学,教师反映强烈。

(六)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网络阻塞和故障,未能及时处理使学生无法正常选课,学生反映强烈,影响正常教学运行,造成不良后果。

(七)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网络阻塞和故障,未能及时处理使教师无法正常提交成绩或教学日历,教师反映强烈,影响正常教学运行,造成不良后果。

第九条 教学类严重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

(二)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的行为。

(三)监考教师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四)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包括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五)未经研究生院、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或擅自变更主讲教师。

(六)未经研究生院、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

(七)泄露试题,造成后果的。

(八)命题教师提交的试题内容与近三年试题内容雷同50%以上。

(九)考试后,或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结束一周后,未及时提交成绩。

(十)漏报或报送和提交成绩出现较大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十一)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十二)上报虚假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弄虚作假更改成绩。

(十三)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第十条 教学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二)丢失学生试卷、原始成绩单、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材料。

(三)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

(四)责任单位在得知教学事故后一周之内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

(六)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 教学保障类严重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5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

(二)校内活动组织不当、调度不周、考虑不全,严重冲击正常教学秩序。

(三)违规占用教学资源(如教室、实验室、实训基地、公共通道、实验设备、教学设备等),严重影响教学活动开展。

(四)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到(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严重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五)在考试期间,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到(晚发车)5分钟以上,影响考试按时进行。

(六)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或报修后未能及时修复,影响正常使用2天以上。

(七)值班人员未按时开教室门,造成延误上课时间10分钟以上。

第十二条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在研究生院、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缺课。

(四)未按规定程序在研究生院、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取消考试或导致考试没有正常进行。

(五)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所安排的教学任务(含教学、实验、实习、竞赛、考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类教学环节),造成影响的。

(六)校外教学活动(含教学、实验、实习、竞赛、考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类教学环节)组织不当、带队教师责任心不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

(七)借用教学、实践活动等名义私自将学生带出校外,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

(八)其他发生的教学类教学事故、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经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或本科教学督导组认定后,确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二)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本科教学督导组会议认定。

(四)研究生院、教务处处理意见,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计财处等部门处理意见。

(五)学校领导意见。

(六)研究生院、教务处对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研究生院、教务处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八)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个人和单位在岗位考核、评选先进、职务晋升、单位考核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教学事故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皆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对教学制度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建议、反映或举报。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十五条 在接到报告后,责任人所在学院或单位应责成当事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负责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一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研究生院、教务处。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提交“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或本科教学督导组”会议讨论并投票表决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或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交校教[200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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