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_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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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四)依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一)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有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二)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体系。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包含: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二)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分为强制性规范(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两种形式)和任意性规范
(三)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增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二)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三)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我国可分为: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二)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三)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二)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第四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一)行政法责任,主要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二)民事法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就是法律责任的归结,他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四个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范围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国家其他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教师、就学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赔偿时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教师
4、就学学生。一般采用纪律处分
5、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6、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含义及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民事诉讼。特征:
1、纠纷的存在时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二)作用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三)途径
1、诉讼救济渠道,即司法救济。
2、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3、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此外还有校内调解、教育仲裁等
二、教育申诉制度
(一)含义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1、特征: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
2、范围
①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3.程序
提出申诉(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处理决定(30日内做出处理)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1、范围:受教育者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2、程序
提出申诉(可口头,可书面)——申诉受理——申诉处理
三、教育行政复议
(一)含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3、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5、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三)程序
申请(可口头,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书)——受理——审理——决定(60天)——执行
四、教育行政诉讼
(一)含义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受理机关不同。
3、适用程序不同
4、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只对合法性进行审查。
5、法律效力不同。
(三)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宝货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四)程序
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
第二章
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第一节
依法执教
一、含义
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法制化和规范化。(基本要求)
二、意义
1、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
3、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第二节
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一、教师违法行为是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二、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最基本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学生的入学权、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随意开除学生、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
(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侵害
(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四)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五)不作为违法侵权。表现形式有: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学校活动组织失职;饮食安全事故;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三、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
(一)教师违法行为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二)教师的法律责任
1、给与行政处分或解聘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四、预防教师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
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2、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3、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
4、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
5、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6、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7、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8、加大安全教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