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黄线_线下安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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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黄线”警示制度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做到超前防范,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焦煤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触犯焦煤公司“安全红线”者,按红线规定追究。

(一)“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6、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7、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8、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9、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0、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12、对1-11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干、纪委监察、劳资部门执行。

对因区、队长失职失查、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二)安全管理红线

1、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2、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矿长职务。

3、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5、“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6、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7、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8、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9、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10、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11、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12、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13、员工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要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留用查看处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

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领导干部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子分公司组干、纪委监察部门执行。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二、“安全黄线”主要指可能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严重“三违”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1、携带烟火、点火物品入井或进入各类油料、化工品、易燃物品仓库、场所者;

2、对制止违章人员、揭发隐瞒事故真相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或借故进行打击报复者;

3、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4、酒后入井、酒后开车、酒后上岗及酗酒闹事者;

5、井下打架斗殴者;

6、非正常作业不执行工作票制度规定者;

7、主要机房、硐室、场所等要害部门的岗位人员擅自脱岗者;

8、不戴头灯、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携带手机入井者;

9、主要机房、硐室、场所等要害部门的岗位人员井下睡觉;

10、偷盗矿井财物(对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

11、人车、料车混拉的责任者;

12、梭车、电车不挂信号灯,斜坡运输不挂车尾巴;

13、运输大巷、平峒副暗斜井行人。

14、矿临时性规定。

三、触犯“安全红线”和“安全黄线”的处罚 除按照焦煤公司“安全红线”规定处罚,按照《安全绩效(技能账户)和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四、触犯“安全红线”和“安全黄线”者帮教:执行五步“O”型循环教育法。

第一步:公开亮相。责任区队在接到安全科下达的严重违章人员通知单的当日, 由区队(车间)队干对违章人员进行帮教,在本单位三个班前作检查后,由区队(车间)书记负责带领严重违章者到宣传部亮相(上广播、上电视、上黑板)。

第二步:强化培训。严重违章者持安全科出具的《严重违章人员强化培训通知单》到职工培训中心参加为期15天的强化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到本单位、工会、团委、安全科进行帮教,填写帮教记录本,并在过关表上签字。

第三步:亲情教育。由居委会组织协管员、严重违章人员家属(父母、妻子或儿女)与违章者本人见面帮教,进行亲情感化教育,使违章者充分认识到违章作业给家庭带来的痛苦,树立自觉遵章作业的意识。

第四步:三违宣讲。每月月底周一安全例会,由安全科组织本月严重三违人员到区队进行一次三违宣讲,重点从思想认识、规范操作等方面谈认识、谈观点,谈措施,教育劝戒他人以此为戒遵章守纪。

第五步:书面保证。严重违章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书,并由区队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安全科签定通知单后方可上岗。

④严重违章者在进行五步“O”型循环教育期间,只发生活费。不按规定程序接受教育或培训不合格,取消基本生活费,继续接受五步“O”型循环教育法培训,直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五步“O”型循环教育期间,无故不到者不准上岗。

⑤各单位在没有接到安全科通知严重违章者上班的证明,擅自安排人员上班者,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并通报全矿。

严重三违人员除严格执行矿五步“O”型循环教育法外,根据集团公司安排到应急救援中心参加军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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