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_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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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0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本局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局保存的政府信息(依法免予公开的除外),由本局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广州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简称《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网站“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上查阅,也可以到本局及所属各分局注册大厅政务公开咨询窗口查阅。

一、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四)依申请公开。

(五)公共服务行为规范。

(六)机构职能。

(七)规章文件。

(八)业务工作。

(九)便民服务。

(十)公告公示。

(十一)统计数据。

(十二)规划计划。

(十三)行政处罚信息。

(十四)工程建设领域信息。

本局未列入上述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依申请公开。除已主动公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外的其他注册登记信息,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的有关规定,请向本局企业档案查询机构申请查询(列入依申请公开信息统计)。

本局事权、人事、热点问题、执法监督、党务工作等属于向机关和系统内部公开事项,不向社会公开。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编制了《广州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局驻广州市政务中心注册登记窗口中的“政务公开、注册登记咨询”窗口或本局机关1508室查阅。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第一部分。公开形式主要在本局网站上公开,并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在本局机关办公大楼5楼(查阅1年以前的信息)和15楼(查阅当年的信息)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2.在广州市政务中心注册登记窗口和本局机关及所属各分局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和纸质宣传单张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仍在有效期的政策法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一般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如在网上查阅不到,可以到本局设立的查阅点查阅。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州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该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内容进行查找的提示,并请不要附带申诉举报等方面的事项。

除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还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内,并电话告知。信函、传真到达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电子邮件申请时间以收到之日时间为准。

申请人应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2.申请处理。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并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的,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涉及第三方权益政府信息的(如行政处罚信息等),还应出示说明其用途以及申请人与第三方关系的证明文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非当面方式提出申请的,应一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申请表》背面)。

本局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发出《延期答复告知书》。《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从本局获取的政府信息,应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或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单位)负责。

3.收费标准。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额及交费方法将在提供信息前书面告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可向本局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1.广州市工商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1508室;邮政编码:510620;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联系电话:85592234,85596566-1508;传真:85595434;电子信箱:gszwgk1508@163.com。

2.广州市工商局注册大厅政务公开咨询窗口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三楼工商注册大厅;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工作日,周五下午13:00-15:00)。

由各工商分局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请到所在区(县级市)工商分局查询或提交公开申请。

四、其他事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

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投诉举报(投诉电话:85596566-1405;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1405室;邮政编码:51062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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