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银监办〔〕194号_苏银监办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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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办公室
苏银监办„2011‟194号
江苏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
村镇银行监管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
自2008年我省启动村镇银行试点工作以来,辖内村镇银行围绕“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积极开展针对性服务,推出了一系列特色信贷产品,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截至2011年6月末,我省共有31家村镇银行开业,4家村镇银行获准筹建;村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101.12亿元,比年初增加43.59亿元,增长75.77%;各项存款余额106.27亿元,比年初增加42.25亿元,增长66.0%。与此同时,村镇银行发展中尚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困难。从全国情况看,一些外省村镇银行出现了严重偏离“三农”的倾向,有的机构出现了重大违规风险,需要我们引以为戒;从我省情况看,村镇银行虽然没有出现大的风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或不良倾向。为规范村镇银行稳健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定位的监管。根据银监会加强对村镇银行市场定位的监管要求,各银监分局要督促村镇银行科学把握信贷投向,明确市场定位,立足县域,深入乡镇,扎根村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内村镇银行小企业和农户贷款户数占比、100万元以下贷款户数占比、户均贷款、涉农贷款占比等标准,并设臵2年的过渡期,在与机构充分协商后,形成下半年监管会谈纪要,督促机构在过渡期内达到要求。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贷款投向和期限进行分析,对于偏离“三农”服务宗旨的村镇银行应及时进行提示,严重偏离支农方向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强化股东资质监管。要坚持“远离破产、资源充足、有限参与、长期承诺”的原则,审查股东资质。“远离破产、资源充足”是确保股东具备能够持续增补资本金的能力,并有效参与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有限参与”是指一个股东不能参股很多家金融机构,造成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等,原则上一家企业法人参股我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能超过2家;“长期承诺”是指股东应在参股村镇银行时作出关于不谋求从村镇银行获取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向村镇银行申请借款、不干预村镇银行日常经营事务等的承诺,确保股东入股动机合理。村镇银行股东应以企业法人为主,严格控制自然人,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原则上应低于5%,目前不考虑员工持股问题。要加强对股东间关联关系的审查,防止出现股东及关联方持股合计比例突破监管要求。
三、加强资本监管。一是合理确定资本规模,根据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管控能力的现状,同时考虑到村镇银行单户贷款额度控制的要求,近两年内,苏南地区村镇银行的资本规模原则上不得高于2亿元,苏中、苏北地区原则上不得高于1亿元(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苏中地区除外)。二是合理确定增资扩股频率,原则上村镇银行开业两年后方能实施增资扩股,两次增资扩股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不得低于两年。对于市场定位清晰,农户贷款户数占总贷款户数比例高于60%的村镇银行,如确有必要补充资本的,可以支持其增资扩股。若村镇银行有增资扩股意向,各银监分局要提出初步意见并与江苏银监局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受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三是增加积累,限制分红,各银监分局要督促村镇银行制定合理的资本回报率,防止过度追求利润,鼓励其到乡镇增设网点,不应追求当年开业当年盈利,鼓励开业三年内不对股东现金分红。
四、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各银监分局要督促村镇银行做好流动性风险前瞻性防范,坚持资产负债久期匹配原则,主动调整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将存贷比控制在合理水平。同时加强日常监测,严密监控相关指标的异常波动,及早发现、预防流动性风险,对于月度存贷比过高的机构,要按月分析其信贷投向、期限和资金来源情况。督促村镇银行设定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开业三年过渡期管理规划,对于流动性比例指标不达标或季末与月末之间波动较大的限制其信贷投放。
五、加强合规监管。要通过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密切关注村镇银行运营情况,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营。以“合规文化年”活动为契机,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等一系列风险指标的持续监测,确保其满足审慎监管要求。严禁发放超比例贷款,最大单户贷款限额按照资本净额的10%与1000万元孰低的标准掌握。设定不得发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和异地贷款、不得受让信贷资产、不得购买理财产品等红线,防止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各银监分局要提高风险敏感性,对于资产和贷款金额相差较大、贷款增速过快、票据承兑和贴现规模较大的机构,要分析原因,对资金背离“三农”投向、违规买入信贷资产、存在票据业务风险等现象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六、加强内控机制监管。各银监分局要对村镇银行内部控制提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督促其完善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建设。对于有3个网点以上(含3个)的村镇银行,应督促其单独设臵财会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对成立时间满一年的机构要及时开展全面内控检查,推动其加快内控建设进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