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_外商投资境内企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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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审核材料
1、办理外汇登记的书面申请;
2、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3、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权转让的提供已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供变更前的公司营业执照);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8、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或驾驶执照或国外永久居留权证(绿卡);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9、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0、发生转股并购的,出让中方应提供收取转股对价款的处置说明(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保留或收到对价款后原币挂账申请结汇);
11、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12、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另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企业名称未变更的可不提供);
1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备注:前述材料1、2、为原件;3、4、5、6、7、8、9、10、11、12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需知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境内企业需知
1、有关材料应真实、一致;
2、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承诺“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其它重大利益关联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隐瞒监管部门私自交割的违法行为。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或如实表述公司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资产或其它重大利益关联关系。
3、书面申请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如果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需审核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情况,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75号及汇综发[2007]1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变更手续后,境内企业方可办理外商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5、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发给一年期外汇登记IC卡,企业取得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应及时进行外汇登记变更,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该外汇登记IC卡自动失效。
6、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它文件中订立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不予办理外汇登记。
二、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房地产企业需知
1、申请中需载明: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本公司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它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它债务性融资。
2、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