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区资助政策_上海市财政资助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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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

一、办理条件

在宝山区注册的企业以及居住宝山区的市民,其申请的专利量属于宝山区

二、资助金额

1、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1200元/件;

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800元/件;

3、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400元/件。

三、需报送材料

1、《宝山区中国专利代理费资助申请表》

2、《宝山区专利代理费资助申请清单》

3、上海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代理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确定接受资助费款项的单位(个人帐户不能接受资助费),该单位可由申请人自由选择,在代理费收据原件正面加盖接受资助费单位的银行帐号章;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及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6、单位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7、当年被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专利试点企业要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一个半月后,与区科委联系(电话56175243),确认可否办理。

2、填写《宝山区中国专利代理费资助申请表》和《宝山区专利代理费资助申请清单》。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3、每周一上午8:30——11:00到知识产权科(淞滨路1号 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科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4、知识产权科辨别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对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查后,申请人在区科委的《宝山区中国专利代理费资助申请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对申请人提供的帐户进行核对确认。确认无误后,受理。

5、将申请人的代理费收据报分管主任、主任审核、签字。

6、将收据交财务办理银行转帐,资助费用转到申请人指定帐户。

奉贤区

第一条

总则

1.该经费,是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专利)实施发展的经费;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2.实施对象,是在奉贤(或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奉贤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3.凡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有关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补贴、资助。

第二条

用途

新授权专利的第一权益人,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购买专利保险企业的资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园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和“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单位的培育;发明专利产业化和专利技术交易的扶持;重要发明创新和优秀专利奖的奖励;知识产权专项调查和战略新课题研究的补贴;知识产权执法(设备)、宣传、培训和研讨等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

额度

(一)专项资助

1.对企业及个人当年度中国(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800元(限10件以内)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300元(限10件以内),进行一次性资助。

2.对院校及社团专利第一权益人,当年度中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18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480元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80元,进行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对国外(经PCT)当年度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获得一个国家授权即资助3000元,其它专利每获得一个国家授权即资助1200元,且同一技术方案的国外授权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4.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付清保费后即可申请已支付保费的50%资助(限5万元以内)。

5.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R/T29490-2013)评定验收的企业,当年度可申请已支付检查评定费、代理费和印刷费等的50%资助(限5万元以内)。

6.对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融资成功的企业,当年度可申请已支付评估费的50%资助(限5万元以内)。

7.对知识产权(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业,可申请已支付检索费、司法鉴定费的50%资助(限5万元以内)。

(二)项目奖励

1.评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园区、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试点企业,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2.列为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单位,由区商业联合会申请经费使用计划,当年共划拨5—8万元的奖励。

3.对高校、科研院所有效发明专利权转移、转让的第一权益人,按其交易总额的1.5% 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对企业受让或自主发明的有效专利,进行产业化,并达到年销售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7—12万元专利运用奖励。

5.获得上海市、国家知识产权局优秀专利奖、创造发明奖(三等奖以上)的第一获奖人,分别给予4000、6000元的奖励。

第四条

管理

1.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助和项目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以及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2.申请人在申请资助、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3.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助、奖励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政府工作人员在资助、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附则

1.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2年10月1日施行的《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废止。

2.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具体专项资助和奖励项目的数量和额度,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多少而定。

3.授权专利资助的申请材料包括:(1)填写奉贤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3)职务发明的专利提交企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益人提交奉贤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验原件);(4)相关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的专利请求书复印件。

4.当年度1至11月份授权专利的资助,应在年内办理完毕。12月份授权专利资助,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办理完毕。过期作放弃处理。

5.其它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见相关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奉贤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

2.奉贤区授权专利资助清单

上海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

2014年12月19日

虹口区

一、认定标准

专利第一获得者为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二、享受政策

(一)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二)新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3万元资助。

(三)同一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人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专利申请时本区已给予的资助部分,不重复享受。

三、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专利授权资助表;

2、专利授权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份;

2、由区科委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区发改委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管理制度

区科委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分类汇总,并填写虹口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

五、受理时间

每年的12月1日——次年2月28日集中受理。(当年授权的专利必须在当年12月1号~次年2月28日办理完毕,逾期不可办理)

六、受理地点

单位:区科委科技企业科

地址:飞虹路380号区科委112室 电话:25015325,25015322

嘉定区

资助金额:发明授权后资助2500元,实用与外观暂无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嘉定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2)该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3)“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的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

(5)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注明专利申请号)的复印件;

(6)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2、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6个月,以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3、材料说明:

(1)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2)各类材料复印件纸张限单面使用,其中,财务相关凭据的复印件纸张和字体保持原件大小,其他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

4、受理地点:上海市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嘉戬公路118号)二楼7-1窗口

5、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00)

6、咨询、联系电话:59528523、59523669

金山区(将出台新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金山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中国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及授权的企业,或在中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且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业。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费用开展资助:

1、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2、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

三、申报认定程序

区科委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窗口常年受理,每年五月、十月对专利费用资助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拨付。

专利费用资助办理时间为中国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中国发明专利实质性审查通知书、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通知书发文日期后的六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专利费用资助执行期按照《金山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金府【2011】18号)要求,为2011年12月24日起。

四、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费资助报送材料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山区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金山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清单》(见附件3),纸质及电子版(WORD版发至jspatent@yeah.net邮箱);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发明专利请求书(复印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实审、授权费资助报送材料

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发明专利授权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费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山区专利实审、授权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二)《金山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清单》(见附件3),纸质及电子版(WORD版发至jspatent@yeah.net邮箱);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实质审查费、授权费相关收据(复印件);

(四)发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复印件);

(五)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复印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103窗口(龙山路555号)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30)联系人:马晓玲、庄文莉、杨辉辉 联系电话:57971854、57970981 电子邮箱:jspatent@yeah.net

七、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专利费用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1000元,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注2:通过电子途径申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可网上下载打印; 注3:资助申请表、通知书、请求书和收据为每个专利一份。

静安区

关于受理2015年“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专利”的通知(静安区每年都会出台新的政策,烦请以当年的最新政策为准)

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区专利工作的有效提升,增强我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静府发[2013]10号),有关“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专利”的规定开展申报受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5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4、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区;

5、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三、申报材料

(一)《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清单》;

(二)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三)国内申请发明专利: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

(四)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的提交实质审查通知书、交费凭证、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

(五)国内授权专利:提交授权专利证书、有效年费交费凭证;

(六)国外专利:提交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开具的资助费用结算发票和清单;

(七)资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清单应当按照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国外专利的专利号按统一格式分类排序整理,未整理或发现有重复申报的将退回不予受理。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企业服务中心;

(二)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三)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资助政策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1、专利申请费:每项500元;

2、专利实质审查费:每项2500元;

3、专利申请代理费:每项2000元(与实质审查费同时办理);

4、专利授权年费:每项1000元(第二、第三年)。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资助: 专利授权:每项授权费1000元;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资助: 专利授权:每项授权费300元;

(四)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专利授权:每项授权费100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国内除发明专利外,其余专利资助累计每单位不超过 10万元;

(六)每项资助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六、申请资助期限

(一)发明专利1、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的国内发明专利(以实质审查通知书日开始计算)。

2、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已交纳第二或第三年年费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

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三)外观设计专利

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四)国外专利。

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七、受理方式

受理部门:静安区企业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胶州路58号

联 系 人:张珏

联系电话: 52137855 电子邮箱:zhangjue@jingan.gov.cn 附件: 《静安区专利资助申请表》、《静安区专利资助申请清单》

(以上表格可从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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