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_青文明号创建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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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八师石河子市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
[2002]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规范“青年文明号”管理,完善创建活动运行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科、室、个体经营户等)、青年岗位(岗、台、车、站、所、店、市场)和青年工程。
“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下,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优质并超额完成本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的企、事业单位、党群机关的青年工作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青年员工等。
第三条、“青年文明号”活动在窗口性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党政群机关中开展。
第四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第五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诚信为本、恪尽职守、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赛、服务等观念,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各行业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筑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示范作用,为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六条、“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年工作的常项活动如“青年创新创效”、“争当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竞赛活动与“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有机结合,纳入青年文明的管理考核;另一方面要深刻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创新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师市“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40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民族团结,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技能精湛,熟悉《师市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的内容及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和措施,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4、该集体成员能够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集体中至少有30%的成员成为各级青年岗位能手或青年创新能手,熟悉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并体现在实际工作中。
5、该集体在生产实践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管理的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和岗位效益的创建目标及措施,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6、创建集体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活动规划,使创建活动规范,创建目标明确,责任到位。
7、青年集体中的团组织能够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开展生动活泼、扎实有效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8、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各族群众或工作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八条、师市“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详见考核细则)
1、符合第七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九条、师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第十条、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按不超过上年度评选的团(处)级“青年文明号”数量20%的比例申报师市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申报材料包括:
1、给省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的申请报告;
2、创建单位成员花名册;
3、创建目标及措施;
4、量化考核细则;
5、上一年度的事迹材料一式两份(3000字左右)并附上年度团(处)级“青年文明号”命名决定;
6、师市“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申报表。
第十一条、申报的集体经师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确定为师市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创建集体可根据“青年文明号”创建条件,结合本单位的创建措施和标准,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并在工作现场公示服务内容、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张贴师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师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考核验收。不符合创建条件或公示期间被举报,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十二条、各单位、系统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切实通过创建活动使申报集体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在青年集体中确实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三条、师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级将在新闻媒体对“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结果、年度考核情况及材料,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评选出符合标准,在各行各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师市“青年文明号”集体。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师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将于每年一季度命名表彰上年度师市“青年文明号”集体。每两年在已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中评选“师市十佳青年文明号”集体。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师市“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对获得师市“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对师市“青年文明号”根据量化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由师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办公室设在师市团委团务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严格规范。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只须挂最高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张贴“青年文明号”工作规范、监督电话,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标准: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 x 400mm);自治区级为(560mm x 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 x 300mm).第十九条、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组织检查与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省直“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设立“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和监督。(电话2014377)
第二十条、对已获师市“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年底前由当地团委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复核,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重新认定,在复验过程中不达标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各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由师市团委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师市“青年文明号”集体,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或负责人年龄超过40周岁,原创建集体人员调整比例在50%以上或企业停产3个月以上的,自动取消师市“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二十二条、师市“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经师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检查核实后取消荣誉称号;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群众反映强烈的。
4、其他严重影响“青年文明号”荣誉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取消师市“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要经师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与师市团委共同实施。所授牌匾交回师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荣获师市“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全国级、自治区、兵团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日常管理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师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