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局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0602_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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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局加强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公安发„2010‟68号)精神,全面加强长江干线水域安全防范能力建设,打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长江航运体系,为长江航运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力争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以提高对水上违法犯罪和安全隐患的预防与控制能力,创造适应长江航运发展的安全环境为目标,通过优化防范力量,合理配置防范资源,完善安全防范体制机制,初步构建“四大防控网络”,即建成水面巡逻防控网络、重点水(区)域防控网络、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和船舶治安防控网络。确保 “四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不发生危害严重的重大恶性犯罪案件。逐步在长江干线建立一个以长江航运公安派出所民警为主力,长航局系统各单位各负其责,港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组织健全,机制合理,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
(二)阶段目标 2011-2012年,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初步建立;沿线港航企业内保组织和基层群防群治组织100%建立,并有效发挥作用;长江干线重点港口和水域,辖区单位重点、要害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80%;管辖旅游客船乘警值乘率达100%;水上110、12395处(转)警率100%;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安全感有所增强,船东对长江治安的满意度达90分。
2013-2014年,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基本建立;区段治安防控视频监控中心建成率达到80%;基层公安派出所100%配备至少两台巡逻车、一艘巡逻艇;长江干线重点港口和水域,辖区单位重点、要害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100%;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船东对长江治安的满意度达92分。
2015年底,区段治安防控视频监控中心100%建成;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组织健全,机制合理,运转高效;可防性、多发性案件明显下降,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减少,治安秩序良好,人民群众满意。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小组
1.成立长航局推进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 政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长江航务管理局分管领导,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沿江各港航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长航局所属公安局、海事局、航道局、三峡局、长航总医院、中国水运报刊社;云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港航管理部门,沿江各大型港航企业。
1.1 长江航务管理局职责:
(1)研究制定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总体建设和推进方案;(2)建立协调和联动机制,研究处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大事项;(3)组织制定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检查考评办法,对推进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4)组织开展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1.2 长江航运公安局职责:
(1)负责细化并具体实施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2)负责开展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基本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相关工作需求和建议;
(3)对各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及时解决各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1.3 长江海事局职责:
(1)贯彻执行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2)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3)积极配合提供与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关的公司、船舶、船员等信息,整合船艇、监控等资源;
(4)加强治安防控应急队伍建设;(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1.4 长江航道局职责:
(1)贯彻执行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2)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3)积极配合提供与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关的航道、电子江图、航标等信息,整合船艇、监控等资源;
(4)加强治安防控应急队伍建设;(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1.5 三峡通航管理局职责
(1)贯彻执行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
(2)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着重做好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及通航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3)积极配合提供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关的三峡枢纽工程和葛洲坝枢纽工程、船舶、船员管理等信息,整合船艇、监控等资源;
(4)加强治安防控应急队伍建设;(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1.6 长航总医院职责:
(1)贯彻执行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2)做好本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3)负责水上卫生事件和各类水上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援;(4)加强治安防控应急队伍建设;(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1.7 中国水运报社职责:
(1)贯彻执行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2)做好本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3)发挥行业主流媒体作用,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1.8 沿江省(市)港航管理部门职责:(1)督促所属港航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长江干线相应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指导本辖区港航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治安防控制度,并督促落实。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1.9 沿江重点港航企业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求,积极构建本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
(2)积极参与长江干线相应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2.成立长航局推进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长江航务管理局分管领导
副主任:长江航务管理局安全处负责人、长江航运公安局分管领导 成 员:长航局机关各部门、机关直属单位负责人,长航局直属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长江港口协会、长江船东协会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航局安全处,联系电话:027-82767299,82767407。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推进长江干线治安防控建设方案;
(2)协调、督导、检查各单位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3)组织制定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检查制度以及考评办法;
(4)收集、上报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相关信息,向领导小组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5)筹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开展相关培训;(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小组
1.以长江航运公安局各分局辖区为一个区段,成立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长江航运公安局各分局局长。
副组长: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各分支局及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安局各分局分管领导。也可邀请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
成员: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各分支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局属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可邀请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参加。
2.各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局各分局,其组成成员如下:
主任:长江航运公安局各分局分管领导(兼)。
副主任: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各分支局及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直属单位分管领导。
成员: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各分支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局属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
3.区段成员(或协作)单位:
沿江地方港航管理部门,辖区重点港航企业为各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小组成员单位。各区段可邀请沿江各市(县)涉水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成员(或协作)单位参加各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四、工作措施
为深入推进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采取以下“13445”的措施,即“一个突出”:突出宣传教育;增强“三种力量”:公安专业队伍、涉水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力量;健全“四张网”:水面巡逻防控、重点水(区)域防控、船舶治安防控和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完善“四个机制”:联合执法、联合安保、联防协作、安全预警机制;强化“五个建设”:基础设施、专业设备、水上
110、视频监控、企业技防建设,具体如下:
(一)突出宣传教育
长航系统、港航企业要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加大向沿江社会群众和内部职工的宣传力度,对治安保卫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培训,形成群防群治氛围。要发挥水运报社行业主流媒体作用,及时策划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大活动宣传报道,在报纸和网站中开辟专栏或专题,宣传治安防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要发挥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水上安全广播电台的作用,大力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提高船员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二)增强“三种力量”
1.公安专业力量:长江航运公安局要积极研究,有效增加警力。进一步充实基层警力,确保全线派出所警力不低于全部警力的40%。积极筹建三峡反恐特警及消防特勤队伍。加大对保安公司的监管、指导力度。
2.涉水行政力量:充分发挥长航系统各单位作用,积极争取沿江港航管理部门以及水利、渔政、海关、边防等涉水行政单位支持,组织执法人员积极参与本单位及各区段治安防控工作,形成长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整体合力。
3.社会组织及个人力量:督促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全面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力量建设。列入沿江省市县重点治安保卫的单位,要建立专职治安保卫组织和巡逻队伍。有效整合区域内的企业内部防范力量,开展区域性巡逻防范。广泛征集水上社会治安志愿者和义务治安巡逻船,通过培训演练,提高维护治安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健全“四张网”
1.建立健全水面巡逻防控网:由专业水上巡逻警察队伍、涉水行政执法队伍、义务治安巡逻船舶构成。加强专业水上巡逻警察队伍建设,合理划分巡逻区域,建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水上巡逻制度。涉水行政执法部门在巡逻执法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或嫌疑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移送。广泛动员企业和个体船只开展义务治安巡逻,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水上社会治安秩序。
2.建立健全重点水(区)域防控网:在重点区域和重点水域建立公安警务室,加强阵地控制,提高治安管控能力。加强和完善港区、干支交汇区、桥(坝)区、施工作业区等重点区域的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等技防设施设备建设,确保重点水(区)域治安秩序稳定。
3.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防控网: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全面加强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落实治安防控主体责任。长航系统直属各单位要指导下属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构建各自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长航公安机关要指导长江干线涉水企事业单位增强内保和群防群治力量,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控各项措施,积极融入长江干线治安防控网的整体建设。
4.建立健全船舶治安防控网:由专兼职安保力量、技防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构成。规范乘务民警派乘工作,配齐警用装备,规范执勤行为。督促船公司、船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船舶安保人员。指导船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购置、安装保险柜、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等防范器材,提高物防、技防水平。指导船公司和船舶建立值班、巡舱、报警、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演习等安全制度,加强船员教育培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
(四)完善“四个机制”
1.联合执法机制:长航系统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平台的作用,在政务办理、巡航巡查、专项整治等日常工作过程中,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可疑情况及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对发现的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协助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案件,督促整改隐患,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反馈相关信息。
2.联合安保机制:积极总结奥运安保、国庆60周年安保、世博安保工作经验,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和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等区域为重点,建立健全联合安保长效机制。长航局系统各单位要采取联合安检、联合整治、统一行动等形式,全面加强港口、码头、船舶和重点水域安全监管及反恐防范工作。港航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安保制度,落实安保措施和责任,主动配合做好港口、码头、船舶的治安防控工作。
3.联防协作机制:各级长航公安机关要与沿江地方公安机关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区域性警务合作和治安联防协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水陆结合部治安专项整治行动。要积极与水利、渔政、海关、港航管理、边防、口岸等涉水行政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支持,实现联防联控。
4.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功能齐全的公安情报信息系统,完善治安预警机制,定期搜集、研判长江水上治安信息,通过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水上安全广播电台、水运报社、官方网站发布治安预警信息。根据《长江航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与长江干线治安防控相关的各类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预警预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五个建设”
1.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强长江干线治安防控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长江干线“趸所合一”工程和三峡、葛洲坝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站的建设步伐,规范长江水上警务室建设,配备抗风能力强、稳性好、具备夜航能力的公安巡逻船艇。进一步加强巡航救助站、航道站、水上消防站的建设,延伸公安管理触角,夯实治安防控的根基,筑牢治安防控前沿阵地。
2.专业设备配置:加强高科技检查、测(排)爆、夜视仪、水上救生、救护等专业设备购置,确保水上巡逻、大型活动安保和船舶安检工作需要。跟踪国家安全防范技术产品研发动态,及时向辖区港航企事业单位宣传推广技防设施设备。
3.水上110指挥系统建设:加快长航公安110指挥中心一期工程建设,申请长江水上统一的110报警特服号码,建立快捷高效的水上110指挥系统。整合利用VTS、AIS、CCTV等安全监管系统辅助治安防范,探索建立长江水上
110、海事12395整合联动、信息共享、资源合理利用的综合应用平台。
4.视频监控系统:组织研究提出设置长江干线治安防控视频监控系统的原则意见及技术标准,督促港航企业建立内部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加强重点公共水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整合港航企业、涉水相关单位视频监控资源,形成长江干线治安防控视频监控网络。
5.企业技防建设:督促港航企业按规定加强重点要害部位技防设施设备建设。长江干线客运、滚装、集装箱码头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车辆安检仪、X光机、安检门等设施设备,对船舶及登船车辆、人员、货物进行安检。沿江大型化工、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要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安装通道控制系统和周界报警装置,对进出港人员、车辆、货物实行严格查验,确保安全。
五、支持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要将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各项任务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治安防控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落实内部治安防控主体责任,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各区段要落实本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长江干线治安防控的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经费投入力度,确保重点水域视频监控等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以及奖励、培训等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开支。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力争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四)完善相关制度。各单位、各区段要制定实施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议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建立完善相关台帐和档案。
六、监督考核
一是建立考评机制。长航局推进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立对各区段、直属各单位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标准和检查考评机制;长江航运公安局组织建立区段内各单位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二是加强日常检查。长航局推进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检查考评机制规定,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搭建信息和经验交流平台。长航公安局各分局除了要承担治安防控主责外,还要加强对本区段成员单位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提高区段治安防控建设整体水平。
三是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长航局推进长江干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单位、各区段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予以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不作为、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单位,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