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特供”整顿通知_工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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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经信委,商务局,质监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近期,部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特别是一些经营者使用含有“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的包装及标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1〕182号)的统一部署,9月至10月,省工商局、经信委、通信管理局、商务厅和质监局在全省联合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包装、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指导与清理打击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排查在商品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使滥用“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包装、标签的行为得到全面治理。
二、清理整顿范围
(一)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香烟、水果、大米等日用消费品及上述商品的生产经营者。
(二)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烟酒销售店、宾馆饭店等销售场所。
(三)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
三、清理对象及内容
(一)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出现“专(特)供XXX(国家机关)、”XXX(国家机关)专用“、”XXX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以政府、国家机关或军队名义,或含有”特供“、”专供“等其它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类似内容。
(二)生产经营者无事实依据,假借”特供“、”专供“或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生产经营者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或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等类似内容。
(四)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
四、任务分工
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和广告监测力度,指导企业规范商品包装、标识标注行为,对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违法广告宣传,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撤除市场上流通的违法商品包装、标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经信委要加强行业管理,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对违规网站主办者的有关认定和处罚意见,按程序做好违规网站查处工作。
商务部门要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做好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规范企业产品标识标注行为。
五、时间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自即日开始,2011年10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改阶段(即日起至10月7日)。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标签、广告宣传中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对违规滥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问题,各有关单位应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相关责任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责令其在2011年10月7日前采取收回、覆盖、粘贴、替换等方式撤除市场上流通的违规商品包装、标签,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二)集中查纠阶段(10月8日-10月20日)。各地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相关责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我纠正继续在商品的包装、标签、广告宣传中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件。
(三)全面总结阶段(10月21日-10月26日)。各地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漏洞,并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各地工商、经信委、通信管理、商务、质量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工作部署到位、监督检查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要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建立执法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