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煤质管理办法标准_矿井煤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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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 化工集团 公司煤质管理办法》,结合 公司煤炭生产、储装运、销售等各环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坚持“健全制度、夯实基础,建好机制、强化执行,监督过程、注重效果”的原则,强化质量意识,狠抓源头管理,加强环节控制,严格监督考核,加大责任追究。保证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实现提质增效。1.3 2.1 本办法适用于 公司各生产单位。成立 公司煤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副组长:副总级领导
成 员:副总师、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煤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炭销售公司,负责煤质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销售公司经理兼任。2.2 领导小组职责
2.2.1 贯彻落实 化工集团 公司煤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2.2 负责 公司煤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煤质管理制度及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2.3 针对现场情况提出对各单位煤质管理方面的要求。2.2.4 研究审核下达月份煤质计划。
2.2.5 协调解决生产、储装运、销售各环节及销售中心、客户反馈的煤质问题,对重大煤质问题要向集团公司汇报。2.3 煤质管理办公室职责
2.3.1 贯彻落实河南能化集团 公司煤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1.工作机构与职责
组 长:总经理 党委书记 度,全面负责 公司煤炭生产、储装运全过程的煤质管理日常工作。
2.3.2 拟订 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2.3.3 负责对公司各矿的煤炭产品质量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2.3.4 负责定期出具对各矿的考核结果及奖罚意见,向有关领导及部室提交各单位月度煤质指标完成及考核奖罚情况。2.3.5 协调处理因煤质引起的商务纠纷和争议。
2.3.6 负责矿井煤质管理工作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和申报工作。2.3.7 召开煤质分析会议,研究制定煤质管理措施及目标。2.4 建立煤质管理保证体系
2.4.1 各煤炭生产相关单位要相应成立煤质管理小组,单位行政正职任煤质管理小组组长,并指定一名副职任副组长,对本单位煤炭质量负全面责任。并配备相应的煤质管理网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煤质管理工作。
2.4.2 各单位的煤质管理小组成员名单报销售公司,以便其在工作上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4.3 各有关单位在生产设计、制定计划、组织生产、检查工作、安排工程项目、制定作业规程时,必须把煤质作为重要方面进行考虑,搞好均衡配采,作业规程中要有煤质管理措施,并经煤质部门会签后方能生效。
2.4.4 各有关单位在正常生产中,必须严格按照《 化工集团 公司煤质管理办法》和作业规程执行,遇到特殊情况,有关单位要拿出具体措施,经煤质部门审查,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2.5 相关业务部室煤质管理职责
2.5.1 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按《 化工集团 公司煤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5.2 煤炭销售公司:通过加强源头与现场管理等手段,不断提高煤炭质量。与相关领导、部门配合,加大、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和责任事故的追究力度,把重点放在生产源头和运输过程中的煤质管理上。抓好煤质指标和各项制度措施、办法的考核落实,搞好提质挖潜,实现提质增效。满足用户的质量要求,减少和处理好煤质纠纷。对出矿商品煤质量和日常煤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落实各项煤质管理措施,抓好煤质指标和各项制度措施办法的考核落实与奖罚兑现工作。
2.5.3 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要把提高煤质作为生产管理的中心工作之一,对公司毛煤质量负总责。把提高煤质保证煤质管理措施有效地贯穿到生产设计和生产管理全过程之中。严把采掘设计关,优化采掘接替,对煤层条件复杂的地区,要采取适当采煤方法,优化采掘工艺。加强作业规程的审批,保证煤质措施覆盖到抽、采、掘、机、运、通等各环节各方面;做好源头控制工作,加大工作面治水力度限制高灰煤的生产。
2.5.4 调度中心: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对煤质管理负直接责任,是分装、分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生产技术部的设计,合理安排工程,保证煤炭按煤质要求采装、运输。
2.5.5 煤炭销售公司、调度中心、生产部、地质测量部、安检部和各生产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不同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煤炭销售公司要牢固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切实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减少和处理好煤质纠纷。各有关单位要把煤质工作的重点放在生产源头和运输过程及煤炭筛选加工各环节的煤质管理上,狠抓煤质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2.5.6 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兑现奖罚。2.6 煤质计划管理 2.6.1 煤质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煤炭销售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煤质计划指标,结合各工作面煤层自然条件和提质潜力等因素,以所采煤层煤样数据(灰分、水分、发热量)为基础,编制全公司各工作面毛煤灰分、水分质量考核指标,报主管煤质领导审核后交经济运营部,随生产经营计划一并下达。2.6.2 煤质计划调整
当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并且为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煤质下降时,确有必要调整煤质计划的,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保证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由生产技术部、煤炭销售公司现场落实,并拿出具体意见,在保证全公司商品煤质量指标完成集团公司下达计划指标前提下,报生产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可适当调整当旬计划指标。2.6.3 煤质计划的考核
全公司煤质指标以集团公司抽检商品煤质量结果对照集团公司下达的煤质计划指标进行考核,各有关区队以煤炭销售公司抽查毛煤样化验结果对照毛煤计划指标进行考核。2.7 煤质管理考核 2.7.1 毛煤抽查考核
对各采煤队实行每旬不低于3-5次按国标在工作面及皮带上抽查采样化验,采样时根据煤量大小按左、中、右三点循环采取。
煤质采样员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停皮带进行采样工作(但要尽量避免将溜子、皮带压死,以防烧毁设备),被检查单位必须按采样员要求配合采样工作。
煤炭质量考核以90分为基准:
若当月完成计划每低于公司下达的考核计划10大卡以内时,扣质量考核分1分;
月末考核结果汇总后,交人力资源部进行奖罚结算。2.7.2 其他区队质量考核
开拓、掘进及其他区队按照煤质管理办法规定由煤炭销售公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
2.7.3 当因矿井生产条件所限,为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全矿商品煤质量下滑,完不成集团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由煤炭销售公司写出申请,说明原因,会同生产部门向集团公司反映获得谅解时可减轻或免予处罚。
2.7.4 对实施分采分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当因各工作面煤炭质量不均衡,商品煤质量下滑时,可按工作面执行分采分运措施,由调度中心统一协调,生产技术部、机电技术部、运输队、机电一队、机电二队以及分采分运相关单位执行,煤炭销售公司负责监督,保证分采分运措施落实到位,如当月商品煤质量完成集团公司计划指标,可对调度、生产、机电、运输、机电一队、机电二队等单位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否则,因分采分运措施执行不力,商品煤质量不能完成集团公司计划指标,对以上单位罚3000-5000元,党政负责人200-300元。2.过程管控
3.1 各单位现场煤质责任追究
为切实降低煤质水分,减少劣质煤大量生产和生产、运输、筛选、装运环节中煤质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员工“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意识,侧重生产全过程现场质量管理,对煤质违规行为实施现场责任追究。
3.1.1 各生产单位每月必须参加由煤炭销售公司组织召开的煤质分析会,总结煤质工作,通报煤质考核情况,分析影响煤质因素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提高煤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并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和参加会议人员职务与签名。单位不参加会议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3.1.2 生产、地质测量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向煤炭销售公司提供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煤质平面图、采掘工作面接替表、分工作面地质报告书、分工作面生产煤数量质量台帐、采掘工作面煤质技术措施档案(现采和已采工作面的相关提质措施资料积累,包括技术改造方案、针对性提质措施等)。煤炭销售公司要加强以上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否则,影响煤质工作正常开展,督查考核扣相关单位1分。
3.1.3 采掘设计把关不严、回采工艺选择不当、采掘接替方案和优劣煤层配采不合理造成煤质大幅度下降,影响销售和企业形象,采掘设计方案和作业规程无煤炭销售公司签字,督查考核扣相关单位1分,罚相关负责人100元。
3.1.4 工作面放煤工必须经生产部专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发现一人无证上岗,扣罚责任区队500元,跟班队长100元,放煤工50元。
3.1.5 工作面放煤工要严格控制放煤,严格执行“小间隔多轮循环”放煤制度,否则罚放煤工50元;发现支架后部见矸不关门,视其后部放煤含矸情况,每架罚责任区队300-800元,放煤工20-30元。
3.1.6 工作面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发现冒顶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每次扣罚责任区队500元,跟班队长50元;发现割顶割底(破顶破底)超过0.3m而没有及时调整层位和采高,每次扣罚责任区队500元,跟班队长100元。
3.1.7 工作面出现地质异常(夹矸、高灰煤或泥岩层厚度超过0.3米),煤炭销售公司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制订办法措施,区队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发现无针对性措施,一次扣罚煤炭销售公司和生产技术部各200元,主管部长和经理100元;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力,一次扣罚责任区队500元,党政一把手各100元。3.1.8 工作面出现碴包或半煤岩及厚夹矸,没有实施分采分运措施,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区队1000-2000元,跟班队长100-200元。3.1.9 工作面严格执行“三拣四不上”(“三拣”指的是工作面拣矸;溜子、皮带拣矸;煤仓(溜煤眼)放煤时拣矸。“四不上”指的是大矸(>100mm)不上锨、不上皮带、不上溜子、不上矿车)和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煤制度,做到见矸堵口,否则扣罚责任区队1000元;发现老塘堵口不严,出现窜矸,每棚罚责任区队100元,罚放煤工20元;发现大于100mm矸石上皮带,视情节轻重,每次扣罚责任区队500-1000元。
3.1.10 工作面要加强顶板管理,发现控制不严出现漏矸现象,视情节轻重,每次扣罚责任区队500-2000元,跟班队长100元。3.1.11 掘进巷道施工管理不严,导致巷道偏离原层位进入煤层底部高灰劣质煤中,每米扣罚生产技术部、责任区队各200元。3.1.12 掘进队应严把施工质量关,严防冒顶。发生冒顶没有采取有效管理与提质措施的,每次扣罚区队500元,跟班队长50元。
3.1.13 巷道掘进过程中遇到半煤岩和全岩时,必须采取煤、岩分装分运保质措施,应根据出矸量掘藏碴洞储矸,实现矸石就地消化或采取集中出矸措施,禁止将矸石直接混入煤中,否则每次扣罚责任区队1000元,跟班队长100元。
3.1.14 巷道清修过程中,严禁矸石、水泥块等脏杂物上皮带,否则每次扣罚责任区队1000元,跟班队长100元。
3.1.15 对可能出水的工作面,要提前制订防治水预案,做好排放水的准备工作,防止水上溜子、皮带,否则每次扣罚责任部室与区队各500元。3.1.16 转载机尾要及时开挖泵窝和水沟,禁止水进入煤流中,否则每次扣罚责任区队1000元,跟班队长100元。
3.1.17 严禁故意往皮带、转载机上排水,否则每次扣罚责任区队1000元,跟班队长100元。
3.1.18 井下抽、采、掘、机、运、通各环节要严格控制水分对煤质的影响,巷道排水、顶板淋水、灌浆注水等要避开煤流,往煤仓内流水要采取有效措施;降尘用水要成雾状,防尘和电机冷却用水做到机停水停。否则每次扣罚责任区队1000元,跟班队长100元。
3.1.19 调度中心是执行分采分运措施的指挥者,必要时要根据煤质部门及其它有关单位反馈到调度台的煤质信息,进行保证煤质的合理调度,严禁脏煤和采掘现场冒落的矸石进入煤仓,否则,每次扣罚调度中心1000元。采煤队、掘进头遇半煤岩时,不采取分装分运措施及无分装分运措施和设施的严禁生产。3.1.20 切实加强原煤筛选管理,保持筛分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原煤分级粒度原则为25mm~13 mm,原煤细粒筛分级粒度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原煤筛孔粒度不能随意扩大。未经批准,随意扩大分级筛筛孔大小,造成煤中大量混入矸石,每次扣罚相关区队500元。
3.1.21 严格执行商品煤采制化国家标准,发现商品煤采制化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罚煤炭销售公司500元;发现外运商品煤有漏采煤样现象的,每天扣罚煤炭销售公司500元。
3.1.22 地面装车岗位职工要密切关注装车煤质状况,发现煤质出现异常,必须停止装车,并及时汇报,否则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在用户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加重经济处罚外,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3.1.23 以上条款按对单位罚款数额10%的比例上挂单位党政负责人,所列罚款均为煤质不良影响保证金。3.2 本办法适用范围
3.2.1 集团公司组织的煤炭质量检查、抽查;集团公司业务部门的现场检查;煤炭销售公司现场检查;集团公司对煤质事故的责任追究。
3.2.2 本条例所进行的罚款,均由检查人员或煤炭销售公司出示罚款依据,月底从被罚单位的工资总额中扣除。对检查出的问题,没有及时进行整改,在当月内每重复出现一次,增加罚款额一倍。相关部门的煤质检查罚款由公司单独列支。
3.2.3 凡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或对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除按本办法进行处罚外,还要对照《 化工集团 公司煤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