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铁路司法改革_铁路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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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铁路司法改革
山西省政府、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签署协议,将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移交给地方检察院,实行属地化管理。这是我国首个铁路检察机关整体移交地方的事例,是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创新之举,具有标志性意义。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所谓的公权力,不是某某一个社会财团集体的部分权力,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实现全民的权利的国家,所有的国家机关所行使的都是属于人民的公权。所以说,“公权力”的行使需要得到保障,而不仅仅是“公共权利”得到保障。
在社会主义物质资料日趋丰富的当今社会,权利与权力的民主与公正成了人们的新的追求。这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另一个阶段。在这个新阶段里人们追求精神文明,这其中包括了政治民主,法制公正的内容,这些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这些内容更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使得人民更具幸福感。
司法机关是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部分,司法机关的纯洁性决定了整个司法体制的高效与公正。
在铁路系统内部单设公安、检察和法院机构,是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上的一个“特例”。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错综复杂,从历史上看,早在计划经济年代,铁路公安机构就已独立存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铁路系统迅速组建起隶属于自己的三级检察院和法院,负责审理涉“铁”案件。而铁路系统长期政企合一,除铁道部外,各铁路局及其以前所属的分局,早已成了企业性质。铁路系统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实际上成为在国有企业管辖下但又行使着国家治安、司法权力的机构,它们的人事、财政和物资装备等全然受着铁路企业的管控和调度,的确很混乱。
从任命的检察官、法官的组成来看,他们的属性只能说是企业工作人员。他们没有经过全国性的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他们的学历也根本没有达到本科及本科以上,他们也很难组织司法培训。但是他们负责了有关于铁路系统的各种民事、刑事案件。很难想象,在全国地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大都高学历的情况下,还存在着这样的一个特殊的“公检法”部门。
从而导致铁路司法部门与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及现代法治理念、司法精神相去甚远。人们不仅由此会对铁路司法的独立性、客观性产生怀疑,也会对其诉讼过程及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公信力形成不满。
权力是来源于人民,人民主权。人民有权利清楚地知道公权力到底是怎么运行。
铁路司法改革,是一个解决司法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创新之举,也极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对于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和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