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_建筑工程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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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村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暂行)
为维护景区整体形象和旅游服务项目设施,严格按照景区总体规划要求建设,规范景区建筑和施工行为,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门岗内所有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得到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批准。
二、门岗内所有拟建项目必须按照申报程序报请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并获得《长寿村景区项目建设核准书》方可动工。制定长寿村景区项目建设核准书
三、门岗内在建项目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建,按照申报程序报请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并补办《长寿村景区项目建设核准书》方可继续施工。
四、门岗内所有建筑和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长寿村景区建筑设计要求》设计、施工。
五、凡未获批准而私自动工搞建筑者,门卫有权阻止其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入门岗内。
六、任何人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地堆放建筑材料和设备,未经批准不得破拆道路、山体,损毁树木。
七、禁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所有建筑垃圾必须拉动到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地方倾倒。否则,按每方垃圾罚款50元计算,并将所倾倒的建筑垃圾全部清光拉走。
八、为了保护道路不被损坏,严禁载重超过20吨的车辆通行,否则,每车罚款300元。但因特种施工机械报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长寿村景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5月17日
《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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