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硫排污权暂行管理办法_排污权储备管理系统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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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通过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以最低费用实现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使全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实现通过经济手段促进污染治理,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大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活动。

(二)二氧化硫排放权是指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给各排污单位的年度排放指标,以《大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证》中的排放总量指标为准。

(三)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是指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买卖活动。

(四)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实施。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其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时限依据环境管理需要由市环保局另行公布实施。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五)环境保护部门对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指标交易基准价格和排污权指标交易价格,并依据指标稀缺程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定期调整;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并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实施分级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组建大连市排污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负责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管理具体程序及实施细则;督促排污权交易中心定期发布有关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信息;

3、负责各区域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及核定;负责市控重点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及核定;

4、负责国家、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申购审核;负责各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大于等于10吨/年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申购审核;负责各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且二氧化硫排放权跨区域交易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申购审核。负责全市所有

出让排污权审核。

5、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排污权交易工作。

(八)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除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外的其它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及核定;

2、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小于10吨/年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申购审核;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大于等于10吨/年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申购初审;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且二氧化硫排放权跨区域交易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申购初审。

3、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出让排污权初步审核;

4、负责对本辖区内各排污单位的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排污权交易

(九)排污权交易的主体为大连市辖区内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可出让方、申购方和排污权交易中心。

可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

申购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排污单位。

排污权交易中心指拥有市政府排污权交易特许经营资质、在市环境保护局指导下从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出让方和申购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十)20××年×月×日前,所有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现有排污单位均可申请纳入排放权交易体系,并无偿获取二氧化硫排污权证。排污单位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后,可参与排污权交易。20××年×月×日起,所有列入市政府及各区市县政府减排计划文件的现有排污单位均必须申请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20××年×月×日起,所有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单位,必须获取排污权,且必须采用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取二氧化硫排污权证。20××年×月×日起,所有无偿获取的二氧化硫排污权证必须转变为有偿获取。

鼓励现有排污单位按基准价格直接申购有偿排污权证。

(十一)无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随着国家、省、市下达的减排目标,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完成相应减排任务,且减排任务内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由排污权交易中心无偿收回。通过有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仍必须执行国家、省、市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但按当年交易价格计算的所有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

无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如发生关闭、破产等情

况,其排污权由排污权交易中心无偿收回。对列入市政府总量减排计划,且按期完成关闭任务的,可酌情奖励,但奖励金额不得高于按当年基准价计算的总价的50%。通过有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时,其排污权由排污权交易中心按当年基准价回购。

无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实施搬迁改造的,若搬迁后二氧化硫总量指标需求降低,则在满足其搬迁后二氧化硫总量指标需求的前提下,剩余排污权由排污权交易中心无偿收回;若搬迁后二氧化硫总量指标需求超过原有排污权指标,则超出部分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交易价格有偿申购。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出让多余的排污权指标。

1、无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程减排或监督管理减排,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减排任务由市环保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负责定期调整,并对外公布);

2、有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实施工程减排项目、产业结构减排项目或管理减排项目,实现减排的;

3、有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生关闭、破产等情况的。

出让价格采用排污权指标交易基准价格。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购排污权指标。

1、20××年×月×日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所有新建项目;20××年×月×日起,未获取新建项目总量

指标确认书的所有新建项目;

2、20××年×月×日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所有新增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的改扩建项目(仅需申购增加部分排污权指标);

3、未按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

4、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所有无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

5、经市环保局检查认定,获取的排污权证中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低于实际排放总量,且差额超过20%的排污单位。

申购价格采用排污权指标交易价格。

(十四)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程序和申购程序。具体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实施。

四、其它规定:

(十五)市财政安排一定启动资金,用于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收购排污权。排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资金统一纳入在银行设立的排污权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排污权交易资金收益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奖励、排污权制度完善、污染减排治理奖励及补助、环境质量改善及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六)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含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排污单位获取排污权后,不免除承担其他的法定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十七)排污权交易中心排污权的来源除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外,还包括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综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十八)鼓励工业企业向重点发展区域集中,引导各工业园区尽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

(十九)企业通过异地购买或调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若在我市排放二氧化硫污染物,需缴纳二氧化硫排污增容费。增容费征收标准按当年基准价的30%一次性征收。(排放指标带入我市,影响我市环境质量)

(十九)排污单位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一经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实施处罚、曝光,并限期6个月实施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排污单位应缴纳超总量排污费。整改后一年内,若再次被环境保护部门查实超总量排污,环境保护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责令企业购买差额排污权。

(二十)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区市县环保局,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暂停该区域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排污权交易工作。

(二十一)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汇总并公布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排污企业排污状况。

(二十二)交易豁免范围等事宜由市环保局根据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并公布实施。

五、附则

本办法由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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