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税务代理实务作业_税务代理实务实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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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作业
一.简述题
(一)税务代理的原则
答:1.依法代理原则2.自愿代理原则3.客观公正原则4.优质高效原则5.保守秘密原则
(二)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答:《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下列代理服务:
1.代办税务登记2.代办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3.代为建账记账4.代
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5.代为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8.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及义务
答: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的权利:
1.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替他必要的协助
3.可以就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
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注册税务师的义务:
1.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2.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
劝阻无效的,应当终止执业;
4.对职业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应当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四)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答: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据此,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委托方负责。
2.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3)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3.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1)未5按照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2)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3)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4)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6)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5.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述情形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二 论述题
(一)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
答: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会计利润则是个会计核算概念,是由利润账户和损益表所反映出来的、企业于一定时期
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它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连着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应纳所得增加额-纳税调整应纳所得减少额,从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会计利润的调整得出,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税法必须就涉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额(即会计利润),往往是不一致的。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税法规定,应当依照国宗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身睑业所得税。这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坚持的一项原则。
(二)销售和视同销售的关系
答:销售不同于视同销售,通常意义上的销售是将自己经营的商品,在适当的时间,采用适
当的方式,最终以适当的价格卖出去。销售过程中达成的最终交易价格,也就是出售方的销售营业额。视同销售行为是特殊的交易事项,这些事项发生的后果往往不表现为现金的流入。基于国家税收管理和企业会计核算的需要,就要将形式上不是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进行征税管理或会计核算。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和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视同销售不用满足第四条。销售是企业会计范围,视同销售则更是税法规定的范围,销售是企业正常经营获利,视同销售是国家为防止纳税人钻税法漏洞,为了保证税法的健全而特殊规定的,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结合实际谈谈学习税务代理实务课程的收获
答:学习了税务代理实务这门课,让我受益良多,不仅使我对税务代理有了更全面、更系统的了解,而且使我对税法和会计也有了更全面的认识。首先,学习这门课程使我对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制度,我国税收管理制度都有了全面的认识;其次,学习这门课程使我深刻的明白了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和税务代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比如,当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时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企业财务会计中的会计利润,而是根据税法的规定,扣除减免税额,调增或调减的所得额为纳税依据缴纳所得税的,而税务代理是税务代理机构通过对企业账务的正确处理,达到帮助企业正确缴纳税款的目的。不仅是企业所得税,各种流转税,个人所得税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而且,通过学习这门课程使我懂得了很多学习的方法,比如经常去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把新的文件下载到新的文件夹下,同类的文件放在一起,这样可以随时了解最新动态,也可以知道新旧文件的区别,老师真的教给了我们很多实用的东西,而且也使我对生活的态度有很大的改变,很庆幸我选了这门课,不论是对学习还是对生活都使我有很大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