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宣传材料(汉文)_宣传语言文字的诗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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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材料
一、法律、法规类(一法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做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93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 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第四条 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
工作。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八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以及自治区境内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都应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发行的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应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少数民族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应当大小相称,用字规范,其排列顺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从事公共服务,凡需要使用文字的名称标牌、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志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安全标语,区内生产并在区内销售的产品的名称、说明书等,都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根据与会人员情况,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重要会议的会标应当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生、招工、招干
和技术考核、职称评定、晋级时,必须同时或分别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应考人员或参与人员可以自愿选用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检察案件,对于不能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在受理或接待各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答复或处理问题,或为他们翻译,其工作人员对以自己不通晓的文字书写的信函、批件和其他材料,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积压或拖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图书、电影、电视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撰写论文、著述,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第十六条 邮政、金融等部门应当做好少数民族文字邮件的收寄、投递和信贷、储蓄等工作。
第三章 语言文字的学习和翻译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八条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在加强本民族语言文字其他教育的同时,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汉语课程,有条件的可以提前开设,搞好汉语教学,逐步使少数民族学生高中毕业时达到民汉语兼通。大中专院校应当加强民汉双语教学,培养双语人才。
第十九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用汉语授课的中、小学校,可以适当开设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课。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学生可以上用汉语授课的小学、中学,汉族学生也可以上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小学、中学。学校应当支持和接收。
第二十一条 商业、邮电、交通、卫生、金融、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培训,使他们掌握并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为各族公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和汉文、外文图书的翻译工作,促进自治区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
第二十四条 以少数民族语言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地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编译等有关人员应当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语言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标准的,应当进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才。
第二十六条 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者属于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四章 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
字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语言文字信息自理的科学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标准证、正字法、正音法等方面的规定。自治区民族语言名词术语规范审定委员会根据不同语种、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分别成立专业组,开展少数民族语言名词术语的研究和规范审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使用经自治区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的正字法、正音法、名词术语、人名、地名,执行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凡以少数民族语言称谓的人名、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译写。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推广应用。使用汉字应当以国家发布的简化字、常用字、通用字表和异体字、异形词整理表为标准。不得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未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汉字的,或者少数民族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大小不相称、用字不规范,以及排列顺序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的,由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标牌和使用文字的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志,未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汉字的,由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
(2005年1月2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推动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使用语言文字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四条 自治州内通用蒙古、维吾尔、汉三种语言文字。提倡少数民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应创造条件从小学一年级起开设汉语课程。鼓励汉族公民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五条 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负责全州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导县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工作。
县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古、维吾尔语言文字报刊、教材、图书、文化古籍、文艺作品等编译出版工作,重视蒙古、维吾尔语言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蒙古、维吾尔文字材料的立卷存档和整理、利用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使用蒙古、维吾尔、汉三种语言文字。
第九条 自治州内召开的各种会议,应当为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翻译;召开以少数民族公民为主的会 议,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同时做好汉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有关单位印制选民证、选票、当选证书和公布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等,应当至少使用蒙古、维吾尔、汉语言文字中的两种。
第十一条 自治州州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制作名称标牌、印章、文件头、会标、信封、信笺等应当使用蒙古、汉两种文字。
县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制作名称标牌、印章、文件头、会标、信封、信笺等应当使用蒙古、汉或者维吾尔、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内的地名、县市和乡镇界线上设立的界桩,应当至少使用蒙古、维吾尔、汉文字中的两种,书写应当规范。
第十二条 库尔勒城市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和铁路、公路、民航的站名,应当使用蒙古、维吾尔、汉三种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蒙古、汉两种文字并用时,按蒙古文在上(左)、汉文在下(右)的顺序排列。维吾尔、汉两种文字并用时,按维吾尔文在上(右)、汉文在下(左)的顺序排列。蒙古、维吾尔、汉三种文字并用时,按蒙古文在上(左)、维吾尔文在下(右)、汉文居中或者蒙古文在左上、维吾尔文在右上、汉文在下的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机关名称标牌应当按规定制作。蒙古、汉两种文字竖牌的规格为:州级260×45(厘米)、县级240×40(厘米)、乡级220×35(厘米)。蒙古、汉或者维吾尔、汉两种文字横牌的规格为:州级180×90(厘米),县级160×80(厘米),乡级140×70(厘米)。
团体、事业单位的名称标牌可以参照以上规定制作。
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制作名称标牌时,应当将文字式样送语言文字管理机构翻译或者经语言文字管理机构核对后再进行制作。制作印章时,应当持语言文字管理机构核对后的材料到公安部门备案。
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名称标牌和印章应当免费进行翻译或者核对,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政策知识类(供宣传栏用)
(一)大标题: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在规范语言文字中做表率 1.什么是普通话?
答:普通话,即现代标准汉语,又称国语、华语,指通行于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海外华人的共通语文,为现代汉语共通的交际口语与书面语。普通话基于现代北方汉语的语法和北京话语音,并作为官方、教学、媒体等标准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台湾地区的官方语言,是新加坡共和国四种官方语言之一。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从语音、语汇、语法三个方面来对普通话加以规范。
2、为什么推广普通话?
答:推广普通话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需要。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拥有统一、规范的语言,是关系到国家独立和民族凝聚力的具有政治意义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公民具有国家意识、主权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现代意识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方言的国家,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我国各民 13
族的交流与往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而且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
3、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现在,世界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都通过国际交往、国际合作来发展自己。中国要进行改革开放,也需要放眼世界,吸取世界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以及一切有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东西。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中国语言和文字,既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也是中国文化的组成部分和生动象征。中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过程中还融合了语言文字标准化方面的国际经验。
因此,当前推行国家通用规范语言文字不仅有利于人们掌握好社会交际工具为社会发展服务,还对当今时代的国家改革开放和信息化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语言文字的运用是否合乎规范标准,往往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语言文字是人们的交际工具,是信息的载体。加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对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与交流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的意义。
4、普及普通话主要普及哪四种用语?
答:普及普通话主要普及教学用语、工作用语、宣传用语、交际用语。
(二)大标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开创语言文字工作新局面
1、我国现在有多少种语言文字?
答:现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已不使用自己民族的文字而直接使用汉字外,有29个民族有与自己的语言相一致的文字,由于有 14的民族使用一种以上的文字,如傣语使用4种文字,景颇族使用2种文字,所以29个民族共使用54种文字。
2、普通话就是北京话吗?
答: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但北京话并不等于普通话。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是由北京话所具有的社会地位和它本身的语音特点所决定的。作为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需要有一个非常严格的统一的语音标准,北方方言在我国分布广泛,使用的人口和分布的地域在全国都占有绝对的优势,而作为北方方言的典型代表,北京语音的标准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北京话与普通话在语音、词汇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差异。
总之,普通话是对北京话的提炼、加工,去除了一部分不能被广大群众接受的、土腔土调的语音和词汇,形成了全国各个方言区共同学习、运用的普通话的标准音。
3、什么是现代维吾尔语?
答:现代维吾尔语是维吾尔民族的共同语言,它是古代维吾尔各部落和其它民族语言共同融合、长期演变、形成发展而来的。维吾尔语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现代维吾尔语标准语以伊犁—乌鲁木齐语音为标准音。它与同语族的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乌孜别克语等亲属语言既有许多共同之处,也有自己独具的特点。现代维吾尔语共有八个元音,二十四个辅音,在形态结构上属于黏着语类型。维吾尔语的词汇十分丰富。
历史上,维吾尔语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古突劂语阶段(7-13世纪),察合台语阶段(14-18世纪),近代和现代维吾尔语阶段(19世纪-现在)。
4、什么是现代维吾尔文学语言?
答:现代维吾尔文学语言是用维吾尔语授课的各级各类学校师生的必用语言,是以维吾尔语作为工作语言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自治区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使用的语言,也是各民族群众之间进行交流的共同语。
(三)大标题:规范语言文字使用
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1、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对于现代汉语来说,包括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部分。经过整理简化的字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字表等形式正式颁布的现代汉字规范。未整理简化的字是指历史流传下来的,沿用至今,未经过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如人、山、川、日、水、火等字。
2、规范汉字与汉字有什么不同?
规范汉字与汉字不是同一个概念。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已有6000多年历史,现用的汉字是从甲骨文、金文演变而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各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并存于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为人们所使用。而规范汉字是新中国成立后,对汉字进行了整理和简化而形成的。规范汉字的标准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3、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什么?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学校的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
4、什么是汉字的规范化?
所谓汉字规范化,是指根据文字发展的规律和社会交际的需要,为汉字的应用确定各方面的标准,把那些符合文字发展规律的新成分、新用法固定下来,加以推广;对不符合文字发展规律和没有必要存在的歧异成分及用法,妥善加以处理,使汉字更好地为社会交际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四)大标题:积极普及民族共同语言
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1、推广普通话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推广普通话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公民具有国家意识、主权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现代意识的具体体现。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从哪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我国的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
3、新世纪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本世界中叶以前,达到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不存在方言隔阂的目标。
4、推广普通话就是不让说方言吗?
答:推广普通话并不是不让说方言,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语言政策。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也是汉民族的标准语,是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语言。普通话是以北京话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种种
原因,经过几百年的历史,它的流通范围越来越大,影响也越来越大,逐步上升到民族共同语的地位,而方言只是处于从属地位的一方之言。
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而是要在会说方言的基础上,还要会说民族共同语。推广普通话总的要求是在正式的场合和公众交际的场合讲普通话,但并不是排除在非正式场合讲方言。因为,方言为一个地区的人们服务,能够很好地发挥日常交际的功能,人们对自己的家乡话有着深厚的感情,不加分析地贬低方言、排斥方言,会使方言区的人产生抵触情绪,对推广普通话工作极为不利。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知识窗)
一、宣传标语类(供横条幅标语用)
1、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在规范语言文字中做表率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开创语言文字工作新局面
3、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营造共有精神家园
4、规范语言文字使用
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5、树立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为创建和谐文明繁荣的且末而奋斗!(永久性宣传类)
6、热烈欢迎上级领导莅临我县检查指导语言文字工作!
7、讲普通话
写规范字
做文明人
8、积极普及民族共同语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9、构建和谐语言文字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党政办公大楼)
10、规范使用民汉两种文字,构建和谐语言文字环境!(党政办公大楼)
11、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繁荣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党政办公大楼)
12、树立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各民族文化素质!(党政办公大楼)
13、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构建和谐文明且末!(党政办公大楼)
14、创一流语言文字环境
提高城市文明
15、学好普通话 方便你我他!
16、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努力做好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
17、加强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应用!
18、搞好语言文字工作,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19、加强语言文字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20、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化平,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21、创建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22、语言文字工作要为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服务!
23、大力推进“双语学习”,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24、树立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各民族文化素质!
25、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平
为我县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县政府办)
26、认真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认真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人大办)
27、创一流语言文字环境,打造魅力且末!(建设局)
28、提高且末县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树立城市文明形象!(文体局)
29、树立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提高中华民族凝文化素质!(广电局)30、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是加强民族团结
反对民族分裂
维护祖国统一的需要!(公安局)
31、紧跟时代步伐,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公安局)
32、积极开展普通话和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普及工作!(教育局)
33、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全面提高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科技局)
34、积极开展普通话和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普及工作!(林业局)
35、使用规范化的语言文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象征!(宣传部)
36、大力推进“双语”学习
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县中学)
37、规范社会用语用字,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局、工商局)
38、大力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共塑城市文明新形象!(卫生局)
39、积极推广普通话
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40、大力推广普通话,创建发展好环境!(民政局)
41、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交通局)
42、人人学讲普通话,个个争当文明人!(公路且末分局)
43、服务用好普通话,真情沟通千万家!(木孜塔格宾馆)
44、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创建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45、强化领导,严格标准,认真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
46、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
47、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规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
48、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为我县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49、大力倡导和加强互学语言文字,提高个民族的文化科技素质!50、把握政策
知难而进
加强社会用字管理!
51、说普通话,用规范字,展示且末人民风采!
52、普通话使我们生活更精彩、社会更和谐!(推普周宣传口号)
53、普通话与素质同在,与形象同伴,与文明同行!
54、开口请讲普通话,提笔就写规范字!
55、说普通话
迎四方宾客
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56、人人学讲普通话,个个争当文明人!
57、大力推广普通话,创建发展好环境!
58、服务用好普通话,真情沟通千万家!64、65、构建和谐语言文字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66、四海同音
万众一心(电子屏幕)
67、互学语言文字,共谋和谐发展!(电子屏幕)68、做好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
69、规范语言文字
提高全民素质!(街道宣传横幅)70、加强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应用!
(电子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