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救助基金管理办法_学校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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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律师事务所 爱心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帮助本所律师的成长与发展,正确、有效的使用名人律师事务所爱心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结合本所律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账户中设立“爱心救助基金”专户,依照“民主议定、公平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本救助基金的使用对象为本所专职律师。自申请本基金时,已经在本律所工作满一年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所成立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议产生。管理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名并报合伙人会议通过。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如下:

(一)抽取每年可分配利润的0.8%;

(二)基金孳息;

(三)上一年度结余的救助基金自然转入次年救助基金账户。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律师在从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属于本律所的正式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父、母、夫、妻、子、女)因天灾人祸等原因,给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家庭遭遇突变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一)女学习优秀,因家庭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可申请一次性救助不超过2000元。

(二)因遭受意外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救助不超过3000元。

(三)因长期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支付能力的,可申请一次性救助不超过3000元。

(四)员工的一次性生活救助,同一事由原则上每年度限申请一次。救助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增加救助次数和救助标准。

获得救助的员工应当未违反过本律所的任何规章制度,并且对律所忠诚,工作态度好,努力工作,品行端正。

第八条 下列对象或情形不属于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不再是在本所注册的专职律师;

(二)救助事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三)在救助基金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因吸毒、赌博等造成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每位律师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本救助基金的资助。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条

律师因出现本办法所示之情形,且经济困难需要救助基金援助的,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报意见。

(二)经管理委员会查实后,报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三)由管理委员会予以发放。

律师事务所及管理委员会应从以下方面查实:

1、申请人的资格;

2、申请事项所依据的诸如:医院诊断证明书、缴费单据、子女入学缴纳学费通知、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等

3、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有情形的费用开支,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的,需如实填写爱心救助基金申请表,由本人签字或家属代签字;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书、缴费单据、子女入学缴纳学费通知、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等,报所在部门主管审核签署意见。其他的要求由人事行政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补充。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初步了解情况,符合救助对象及标准的,如实负责地签署具体意见,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进行具体调查核实。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有特殊情形至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审议不同意使用救助基金的,应在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有新的证据或材料需要补充的,可自接到书面回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基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只能用于本所专职律师及其亲属,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负责对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随时查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救助基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驳回其申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救助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应作为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并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应对每一笔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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