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的法律性质_存单法律性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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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的法律性质 交作业

存单同样也是类似存折的一种信用凭证,但是存单一般用于一次存取的整存整取和零存整取的定期储蓄以及定活两便储蓄。相对于存折,存单有更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需加盖银行储蓄所和经办人私章,同时写明存款户名、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帐号、利率等。鉴于二者的相似和方便起见,我们在以下的讨论中把银行发给储户的信用凭证一概称为存单。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约定。由存款人将一定数额的款项交付给储蓄机构,存款机构在存款期满时或某个具体时间向存款人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帐或不入帐或部分入帐,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合同规定。

存单(折)是用来证明银行必须无条件支付给客户一定金额的合同凭证。那么可以说,存单是一种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代表某种民事权利的文书,该文书与其所代表的权利密切结合,行使权利以持有相应的文书为必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有价证券作不同的分类:首先,依权利和证券结合的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凡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即权利的发生以作成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转移以交付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出示证券为必要,这样的证券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就属于此类,存单也属于此类;凡权利的发生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而只有权利的转移与行使须交付、出示证券的,是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如公司股票、债券等。

其次,凡以财产权(包括债券与物权)为权利内容的,就属财产权有价证券如票据、存单、债券、提单等;凡以社员权为权利内容的,就属社员权有价证券,如公司的股东权为社员权,因此公司股票是社员权有价证券。

再次,对于财产权的有价证券,可依权利的性质进一步分为以请求支付金钱为权利内容的金钱债权证券和以请求交付物为权利内容的兼具债权与物权性质的物品证券,前者如票据和各种债券,也包括存单,后者如提单等。

根据上述分类,存单是表示金钱债权的完全的有价证券,即存单权利的产生与行使以存单的存在为必要,存单权利人可以就存单上所载的金额向银行行使支付请求权,请求支付的是一定的金钱,而非其他物品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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