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西区国税局2稿_桥西区国税局第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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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区国税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及货物存放地管理办法
根据《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及货物存放地的日常监管,对以前《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地备案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货物存放地备案:
1、备案的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货物存放地的备案资料,税务分局要根据报送的备案资料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地管理台帐》,并留存备案资料。
2、备案的时间:
(1)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同时备案。
(2)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本制度执行一个月内备案。
(3)货物存放地发生变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货物存放地发生变更一个月内备案。
3、备案资料:货物存放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的证明,具体内容如下:
(1)货物存放地是纳税人自有财产,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1
或土地使用证。
(2)货物存放地是纳税人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提供租赁协议或其他取得方式的书面文件,出租方或货物存放地提供方的房产证(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
(3)使用村或街道办事处的土地自建房屋而无房产证的,则应提供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具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授权其使用相应土地的证明。
(4)如纳税人拥有一处以上的货物存放地的,其全部的货物存放地均应按以上规定内容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主管税务分局及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内容应与CTAIS中的信息一致。
4、备案情况核查:
主管税务分局和税收管理员应结合日常巡查,对纳税人货物存放地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犯上述货物存放地备案办法的规定,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存货的管理
1、存货管理的要求: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货物存放地不得存放其他
2纳税人的货物。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不得存放在其他纳税人的货物存放地。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库存实物台账应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认真登记,必须做到账实相符。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存放地规模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匹配。同时根据税务机关属地管理的要求,货物存放地原则上应与企业注册经营地在同一辖区;如企业有若干货物存放场地,其全部货物存放地必须与注册经营地址在同一辖区。特殊情况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2、存货的核查:
主管税务分局和税收管理员应结合日常巡查,对纳税人存货进行日常核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时,主管税务分局必须组织人员对纳税人的存货进行实地核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
2、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
3、商贸企业季末存货金额大于月均销售成本。
4、商贸企业季末存货金额小于零。
5、工业企业季末存货(产成品、原辅材料)金额小于零。
6、工业企业季末产成品金额大于月均销售成本。
上述1-2项核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注销前完成,并向政策法规科反馈。
上述3-6项的核查,于季末60日内完成,并向政策法规科反馈《核查表》。
区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存货核查情况进行复查,并纳入考核,对应发现未发现的问题,对核查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