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管理细则_小学生德育管理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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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德育科研课题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德育科研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德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德育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学校德育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体现时代性,准确把握规律性,注重创新性和实用性,强化针对性和实效性,破解制约学校德育发展的难题,提高学校德育工作者的理论素养和德育科研能力与水平,促进学校德育创新发展,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 中小学德育科学研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引导中小学科研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展服务,为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服务。

2.坚持与本地区、本学校实际相结合,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善于把问题转化为课题,着力在解决学校德育实际问题上下功夫。3.坚持调动广大德育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充分体现课题研究的广泛性。

4.坚持科学性、创新性、实效性、规范性。科学性要求课题研究必须有科学的理论支持,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等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方法科学,学术观点正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创新性要求课题研究应对我国或本地区、本学校德育建设问题提出切实、合理的新思路、新对策、新模式,对德育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和促进作用;实效性要求研究成果对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科学化水平,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及整体素质,提高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教育水平等方面产生实际效果;规范性要求课题研究的实施过程符合教育科学和德育科研的基本程序,开题报告、阶段性总结报告、结题报告的撰写格式符合行文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科研由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由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处、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制定学校德育科研规划、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立项评审、提供学术咨询和课题实验研究指导、课题成果鉴定和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第六条 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科学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对立项的课题负有具体管理的职责,会同各市教育局主管处(科)进行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推动和结题指导等。

第七条 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为厅级课题,面向全省中小学在职从业人员,公开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八条 经费

1.省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均属于自筹经费课题。2.课题经费使用的范围:国内调查研究、差旅费,资料收集、复印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小型研讨会费用,计算机使用费,专家指导费,成果鉴定费和成果印刷费等。

3.以学校为单位申报的课题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4.以市、县(区)教育局申报并组织研究的课题,经费的筹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5.课题立项评审费、管理费和成果展示推荐活动费由省教育厅德育专项经费安排;邀请专家指导相关费用、课题成果鉴定评审费由课题组负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地教育局主管处(科)同意后,分别报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评审同意后方能实施:

1.以学校名义申报的课题,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教育局德育主管处(科)同意后,分别报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备案:

1.课题结题时间延期;

2.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十条 对于课题研究不作为者,撤消课题。课题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广东省中小学校德育科研课题指南》所列课题。课题未能按期完成的,须按规定结题后方可申报新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定期发布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指南。每两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立项评审和成果展示活动。

第十二条 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德育研究机构、社区教育机构、特别是学校及广大教育工作者均可申报德育科研课题。

以学校为单位申报课题,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重视德育工作并具有较扎实的德育实践基础; 2.课题负责人须是学校校长或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领导;

3.德育工作队伍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富于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的精神;

4.能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个人申报课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负责或从事中小学德育工作,并有3年以上德育工作实践经历;

2.具有高级教师职称;中级教师职称申报者需有2名高级教师职称者推荐。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结合各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研究课题,按要求填写《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4份。

2.个人申报课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申报课题报地级市教育局主管处(科)初审,再报省评审。市、县(区)教育局组织申报的课题,可直接向省申报。

3.已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或在其它渠道立项并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需要申请省中小学德育科研立项的课题,可参照以上申请程序申请。

第十四条 广东省教育厅委托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课题评审工作。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按本办法的规定和申报表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者进入评审阶段。审查时如发现造假、抄袭或雷同,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所在学校和教育局,申报人3年内不得申报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2.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工作实际,课题申报数量,核定当次课题立项数。

3.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申报表进行匿名评审,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4.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查,议定最终立项课题。

5.广东省教育厅在其官方网站及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网站上公示课题评审结果,公示期为7天。

6.广东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立项课题。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立项的相关背景材料;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十六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省教育厅下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开题时间和开题情况分别报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经申报单位同意,凡批准立项的课题,可作为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承担的全国及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子课题。

第四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完成时,应接受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课题立项申报表、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课题结题申报表、研究过程的主要材料、反映成果的相关资料(专著、论文集、决策部门采纳推广的证明等)。

第十九条 课题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专家组设一名组长。鉴定专家可由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委派,也可从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专家库中邀请。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鉴定一般由课题组自行组织。

第二十条 课题鉴定程序:

1、课题组向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提出鉴定申请,经同意后可由课题组单独组织课题鉴定,各地级以上市也可由教育局德育主管处(科)集中组织课题鉴定。

2、课题成果鉴定一般采取通讯和会议两种方式。以会议方式鉴定者,由专家组集体讨论确定评审结论并由组长签署意见;以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意见送交组长,由组长综合各专家意见并签署鉴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验收,验收通过后,颁发《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组织课题研究优秀成果展示活动。评审确定的优秀成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对有价值的成果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省教育厅。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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