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_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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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8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须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校级综合奖学金;

7.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3.各系评审。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综合测评成绩等情况及班级提供的证明材料进一步审核。组织评审后给符合评选条件的申请学生发放《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将初评名单在本系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院学生处。

4.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院接到款项后由学生处会同计财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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