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工业司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债项目设置及申报_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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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工业司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债项目设置及申报
一、国债专项 设置
石油化工(含炼油、乙烯)、医药、化肥、农药、钢铁、有色、汽车自主品牌产品开发、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工程、林纸一体化、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含新型纺织面料、差别化化学纤维、稀土永磁电机、稀土材料、新型建材、黄金难选冶金矿及深部开采)、制造业企业信息化、交通运输设备本地化(包括轨道交通设备、船舶、汽车零部件)、电力设备、环保设备、煤矿综采设备、基础机械产品、重点行业制造装备、医疗器械、食品加工和包装机械等19类。
二、国家支持方式
1、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国债项目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安排国债资金,最高不超过15%。
2、中央直属企业全部使用中央拨款;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地方项目使用三分之二的中央拨款(不用还),三分之一的转贷资金(地方财政担保,还本付息)。
二、要求
(一)项目申报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法人条件
(1)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产品技术含量高,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竞争优势,通过国际、国内有关认证;
(3)银行信誉等级达到A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无环保遗留问题。2.备选项目条件
(1)符合国家发改规定的原则和各专项要求;
(2)生产技术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需求前景好、能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4)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和配套条件;(5)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
(二)备选项目需上报的材料
项目上报按照隶属关系,地方项目由所在市州计委报送省计委,同时报省行业管理办公室;中直、省直项目由省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省计委,各市州、省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三审一总结”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筛选和分类排队,汇总后上报。1.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规划材料; 2.项目建议书(三份);
3.省级以上银行贷款意向书、自筹资金相关证明;省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意见(有土地使用证的,附土地证)
4.市州计委、省有关部门初审意见;
5.项目简介、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项目简介、表格式样见附件)。(三)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业司要求,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