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势在必行_如何规范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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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势在必行
——曾广勇同志在执法培训会上的交流提纲
一、规范执法必要而且重要
(一)、必要性
近年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省政府相继组织开展了系列规范执法活动:
1、2005年公安部开展了全国公安机关纠风活动;
2、2005年中央政法委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
3、2006年中央政法委开展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
4、2006年中央政法委开展了全国政法纪律作风教育整训活动;
5、2006年中央政法委开展了“三项排查”和“三个专项治理活动”;
6、2006年公安部启动了“三考”工作;
7、2008年2月中央政法委再次开展了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
8、2008年4月省政府启动了文明执法教育活动。
为什么要开展这些活动?
因为:执法办案问题层出不穷,已经成为影响政府行政效能(执行力不够)、影响执法部门形象、影响群众利益、影响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
问题主要表现在:
1、整体:南方林区森林公安建设起步晚,规范化、系统化训练少,纪律作风松弛现象突出、致使有劲不愿出、有禁不能止,进而导致我行我素、随意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
2、个体:文化功底不高,法律修养不够,致使有法不能依、有令不能行,进而导致执法办案质量不高。
3、个案:问题形形色色、“种类繁多”、不一而足。
行政案件:①、受理:不积极、不登记、不首问;②、立案:不及时、不如实、定性不准;③、调查:不深入、不完整、证据不齐全;④、告知:不告知、告知内容不科学;⑤、裁决:不汇报、不讨论、重行轻罚;⑥、送达:托人送达、送非所送;⑦、执行:不执行、执行不力、高价低处。
刑事案件:①、以罚代刑;②、不注重移诉(以保代审)。
(二)、重要性
“势”在必行:
1、法制之“势”。依法治国形成共识,依法治林成为重要举措,依法办案不能落后、不应落后。
宏观:
①、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②、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同年11月国家林业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
③、2004年省政府制订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微观:
①、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②、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年国家林业局公布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③、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④、1999年省政府公布了《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年公布了《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6年公布了《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公布了《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7年公布了《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
2、林业之“势”。
①、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林业发展的决定》。《决定》明确赋予了林业三个地位,即“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并指出 “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林业“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②、党的十七大在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
3、“以人为本”之“势”。
①、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明确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要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②、党的十七大和新党章又明确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守法推定”的重要观点;
林业之“势”呼唤规范执法,法制之“势”逼迫规范执法,以人为本之“势”更是强烈的要求规范执法。
二、规范执法的核心在于提高执法质量。
执法质量是规范执法的生命线。
(一)、《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2004年3月5日)对执法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
1、执法基础台帐:3项要求。有台帐,有记载,记载清晰、完整。
2、刑事执法:13项要求。立案、盘问、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证据收集、笔录、取证方式、移交刑案。
3、行政执法:13项要求。立案、盘问、扣押处理财物、告知、笔录、处罚(无依据、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未审批)、罚缴分离、主体资格。
4、执法监督:11项要求。
5、问卷调查:3项要求。
6、六种情形一票否决,“不达标”。①、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②、滥用警械致人死亡;③、重大执法过错造成多人重伤、死亡;④、案件或重大执法过错被曝光;⑤拒评或弄虚作假;⑥、监所管理不当致集体脱逃。
(二)、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我个人认为应重点注意四个方面:
1、要注重执法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告知、裁决、送达、执行均应严格落实程序规定,要明白程序违法就必然导致处罚违法,导致败诉、赔偿。
2、要注重证据收集。不能单凭笔录定案,办理刑事案件推行“零口供”,办理涉林行政案件至少不能孤证结案。证据收集要突出物证、人证和鉴定、勘验结论。搜集的证据一定要能够证实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3、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上、下幅度。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作法”。简易程序处罚,指对个人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的处罚,这个数量标准是指案件可能处罚的实际标准,不是对任何一个案件的个人自由裁量标准。一般程序处罚一定要报裁;个人1000元以上罚款一定要实行听证权利告知。
4、要严格执行罚没款管理规定。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应
罚不罚、消极执法及违反收支两条线的均明确了处理措施。要禁止无票罚款,禁止白条罚款。
三、规范执法应注意的事项。
(一)、规避执法风险
1、要坚决反对不作为,不履行办案职责,防止构成“玩忽职守罪”;
2、要坚决反对滥作为,我行我素,防止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要坚决反对以罚代刑,防止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在加强学习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执法素质。
1、学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增强从事生态保护工作的信心,坚定搞好规范执法的决心;
2、学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掌握办案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3、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湖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
(三)、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之间的关系。
通过文明执法实现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文明执法。要解决合法、合理、合情的问题。处罚要公平、公正。要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不因个人好恶加重或减轻处罚,要杜绝“态度罚”,一切让事实说话,要注意一把尺子量到底。
(四)、慎重处理好执法与稳定、安全的关系。
1、警察是一个风险职业,办案中要防止违法行为人行凶,要防止安全事故。要闻警而动,也要高度警醒,有备而无患。
2、“树欲静而风不止”,办案终结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还有可能上访、诉讼、因此要注意“三防”既:防信访、防讼累、防后遗症。
(五)、加强执行力建设。规范执法专项行动很多,文件不少,贵在执行。要倡导没有任何借口,要用正确的人,做正确的事,把事情做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