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海大人字_海大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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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海大人字„2010‟ 号
关于印发《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进站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加强学术交流。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有重点科研任务并具备相应科研条件(包括科研助手和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2.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或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3.流动站于每年12月下旬向校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招收计划,人事处根据全国博管办下达的计划指标,按照我校流动站的科研项目、科研条件和科研需要确定下一年度招收计划。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1.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
2.为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我校流动站所在学科已培养出博士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均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
4.博士后的招收类型
(1)流动站招收博士后是指由科研流动站单独招收、全职在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所需经费由国家、学校共同筹资。
(2)企业博士后是指由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工作站联合招收、主要在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所需经费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提供。
(3)企业项目博士后是指在辽宁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主要针对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研究,所需经费由企业提供。
5.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留学回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6.为促进国际及港澳台地区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第三条 进站和审批程序
1.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各流动站按《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中进站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各流动站对申请者考核后择优录取。
2.流动站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后填写《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进站答辩评议表》并通过校园网网上公文递交进站申请,待各级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进站手续。
3.校师资办随时接受进站申请(寒暑假除外),申请进站者须登
录
中
国
博
士
后
网
站http://www.daodoc.com,在网上注册后提交申请并提供《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申请进站程序指南》中要求的相关材料,经校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辽宁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
第四条 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
1.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个月,流动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请假。2.被录取的博士后凭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介绍信和身份证到我校人事处报到,办理进站手续。
3.博士后进站一个月需与流动站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博士后所在学院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4.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我校流动站所在学院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把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必须完成开题工作,并提交开题报告。
5.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各流动站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6.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可由学校报国家博管办批准,适当延长时间,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7.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者;
(2)学术行为不端,弄虚作假者;(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者;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者;(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含)者;(7)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博士后人员的经费管理
1.博士后经费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学校及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共同筹集的资金构成。
2.人事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学校在职人员管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岗位绩效津贴按学校讲师十级标准执行,同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工资、科研及日常生活费用等,由学校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学校根据课题需要为每位进站工作人员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配套经费,具体情况如下:
(1)开支范围
博士后科研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购买设备和图书资料、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项目预研等所需相关费用的开支。科研配套经费不得用于餐费、劳务费、私用通讯费、燃油费、出租车费等使用范围外的开支,差旅费开支应按学校现行报销标准执行。
购买电脑等必需的办公用品,需按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
(2)经费的划拨和审批
人事处负责将科研配套经费具体数额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建立经费账户。
科研配套经费由博士后本人使用和管理,发生费用由本人签字后,经人事处博士后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财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博士后人员住房、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1.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为人事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提供包括基本生活用品的二室一厅住房,具体要求遵照我校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的规定执行。
2.博士后在我校流动站工作期间,可在我校落常住户口。
3.博士后的配偶及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子女上学问题,校人事处协助与有关教育部门联系,按常住户口同样对待,妥善给予解决。
4.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经本人提出要求,由校人事处与其工作单位协商,在有合适工作岗位条件下,可按借用人员借调来我校工作。学校根据工作岗位,按标准发给工资。借用人员享受学校规定的同职人员的生活福利、奖金等待遇。
第七条 考核与奖励
1.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2.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须进站一年后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3.凡我校博士后人员在站或已出站符合条件者,均可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申报全国优秀博士后。
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办法》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5.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二等资助、一等资助,特别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学校分别给予1000、2000、3000元的资金奖励,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学校给予10000元的资金奖励。
第八条 出站和审批程序
1.各流动站按《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对申请出站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2.办理出站手续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以进站注册的用户名登录后提交出站申请并提供《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申请出站程序指南》中要求的相关材料,经校人事处师资办审核通过后报辽宁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
3.博士后出站手续经辽宁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管理体制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博士后工作实行校、学院分级管理。学校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博士后工作。流动站所在基层单位由一名领导主管该学院博士后工作。
2.校人事处受学校委托,作为博士后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办理博士后的进站、出站,并协助各相关单位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等。
3.人事处负责博士后报到、工资、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配偶借调、档案保管和转送以及申请留校工作博士后的审核工作。
4.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科技成果材料以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按学校档案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由档案馆负责。
5.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房的安排和管理。根据每年年底前确定的第二年招收博士后的计划,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提出安置住房计划和落实措施。
6.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博士后经费(包括博士后日常经费、科学基金、科研启动经费等)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7.科技处协助各学院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和科研成果鉴定、申报与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
第十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简称自费博士后)1.流动站确因重点科研任务需要,且经费落实,在招收名额已满情况下可以自筹经费招收计划外博士后。
2.自筹经费博士后的进出站条件、审批手续及其他有关待遇(包括住房、配偶借调等)均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使用科研经费招收自费博士后需科技处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校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