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号(推荐)_院教字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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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字〔2013〕20号
河北传媒学院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和师资管理系统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业务档案及师资系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是正确评估教师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及教师评聘职称、晋升工资的凭证,是形成教师竞争激励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衡量一所高校教育质量好坏和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教务处作为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杜绝不符合办法的各种行为发生。
第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教务处开展此项工作,保证收集上交的各项师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的任务 第五条 教务处师资管理科负责全校教师业务档案的统筹规划,制定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并接受学校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教师人事档案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的教师业务档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的主要工作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法规、方针政策及保密规定,规划全校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2.制定并完善教师业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全校教师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并集中统一管理。
3.负责全校教师业务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鉴定、分类、保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档案材料的归档与上交。
4.充分利用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师资管理模块,开展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管理。
第三章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
第八条 建立教师业务档案的对象包括:专任教师;兼课教师;外聘教师(含外教);客座教授。
第九条 教师业务档案所收录的内容包括:个人简历(附表1);《专任/外聘教师聘任登记表》(附表2)/《教职工兼课申请表》(附表3)/《聘请客座教授呈报表》(附表4)、《教师教学业绩信息登记表》(附表5);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高校教师资格证及其他能体现资格、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各类涉及到该教师的通报等。暂时还未取得的证件,应在取得后及时上交师资管理部门。
第十条 教师业务档案的立卷编号办法:
档案编号采取首字母加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首字母分别为:专职教师Z;兼课教师J;外聘教师W;客座教授K。六位阿拉伯数字为教职工的教务系统工号。第十一条 教师业务档案的归档流程:
1.专任教师:通过人事处组织的试讲并被学校录用后,所在院系组织填写《专任教师聘任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各类证件的复印件,人事处、教务处、所在院系各留存一份备案。教务处师资管理科负责为专任教师建立业务档案并将个人信息录入师资管理系统。
2.兼课人员:原则上不允许非教师岗位的人员兼课,若有专业急需相关教师,需按照学校规定的课时量排课。拟兼课教职工需填写《教职工兼课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复印)逐级审批,连同建立业务档案所需各类证件的复印件一并交至人事处、教务处及所在院系留存。教务处师资管理科负责为兼课人员建立教学业务档案并将个人信息录入师资管理系统。
3.外聘教师:各院(系)、部需提前会同教务处、督导办公室组织拟聘教师进行试讲,确定录用后组织填写《外聘教师聘任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试讲听课表和各类证件的复印件提交人事处、教务处及所在院系留存。教务处师资管理科负责为外聘教师建立业务档案并将个人信息录入师资管理系统,人事处负责为外聘教师核定课时费发放工资。
4.客座教授:各院(系)部、机关处室聘请客座教授,需填写《聘请客座教授呈报表》一式四份(可复印)并提交至教务处、人事处、产学研合作处、院办各一份留存备案。教务处师资管理科负责为客座教授建立业务档案并将个人信息录入师资管理系统。每学期末,产学研合作处统计客座教授讲座情况连同相关讲座材料一并抄送至教务处师资管理科入档留存。
5.《教师教学业绩信息登记表》:每学期末放假前两周内,各院系按照教务处通知组织所有任课教师填报此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教务处入档留存。
6.对于通过各类进修培训取得的证书和各类获奖证书,各单位按照教务处通知统计上交入档留存。
第四章 教学师资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应充分利用师资管理系统建立教师资料库,由教务处负责根据教师业务档案对教师资料库进行日常维护与完善。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师资管理系统的完善工作,人事处负责每月末将本月全校教职员工的人事关系变动情况(包括新进、离职、调岗等)制表并抄送至教务处师资管理科,以便及时更新教师资料库。
第五章 教师业务档案及师资系统信息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所有教师业务档案是职称评定、晋升级别的量化评比依据。各单位、各任课教师应保证上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弄虚作假。对无证明材料的信息不予收取和录入。各单位教师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起监督与审查的责任,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对逾期未上交所需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教师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师 业务 档案 管理
河北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