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业务培训_社保业务培训方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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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训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

社会保障中心担负着全县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失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发放工作,业务量大,手续种类多,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尤其是《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实施,很多业务知识需要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内容里面数字多、专业述语多,我讲快点,大家耐心听)

第一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社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都要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于已登记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代码证、类型等)任意一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当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到社保中心业务大厅进行社会保险费

申报(含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填报当月工资基数核定表,业务科室打印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征缴通知单后,再到地税征收大厅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到建行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强制征缴和法律责任制度,就是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往法规规定是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从其开户银行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我县合同制人员最早是从1986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干部、固定工最早从1993年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最低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比例: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最低可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单位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中心将按照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起为其建立个人帐户,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并缴费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退休后,计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用于记录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帐户记息利率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公布一次,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并且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

参保职工1995年12月底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只做缴费记录;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冀政[2006]67号文件规定,个人帐户规模统一由本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2005年12月31日前原计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再变动。

缴费单位和个人在缴费年度结束后,次年第一季度由社保中心打印《对帐单》免费寄送本人(与以往法规比较,以前都是给单位,甚至个别单位从不要求,非到退休时再打印,7月1日后就不行了,这将是社保中心今后的一项大任务),暂作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页。

随着职工参保率的提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越来越多,共分三类情况:一是系统内转移,即在本邯郸市辖区内转入转出的,先从软件中打印出转移单,由转入转出单位和转入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后,当日审核办结,只转关系不转基金;二是系统外转移,即在邯郸市以外地区转入转出的(包括本省和省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就业地受理并预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完成《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到原参保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理转移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转移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人帐户及其他手

续,省内只转关系不转基金,省外既转关系又转基金;三是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入转出的,填写转移表,由转入转出单位和转入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即可转移。转移基金标准是: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帐户,转移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帐户,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进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帐户,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四、退休手续办理及养老金待遇审核、审批

1、退休条件共二个(执行的文件是冀劳[1998]47号通知)第一个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病退:因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际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或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脱离特殊工作岗位不满5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二个退休条件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且必须有实际缴费年限。这里需提到一点是:关于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不再退返个人账户,社保法规定可以缴费至满15年,但未规定是前补还是后延,为国家完善政策留下了空间。(本人建议可以向前补缴至15年,实例邯山区早已实行)

2、计发退休待遇需上报的材料有:

职工本人档案、退休核准表、退休基础信息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视同缴费年限审定表、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

3、基本养老金待遇总额的组成(执行的文件是办字 [2006]77号通知),目前只存在两类情况:一是“新人”即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退休后,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项(与原法规比较,不再称基础养老金);二是“中

人”即1995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在发给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共计四项,领取养老金数额由微机软件统一计算,计算过程不再一一细说。

五、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退休手续办结后上报市社会保障中心,市朋准入后,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再到退管科填写信息表、移交社区花名册,将职工本人档案、退休核准表、待遇表等资料一并移交,并采集退休人员指纹和照片,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

为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社保中心每年对全县离退休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一次认证,离退休人员需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按规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认证。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一点与以往规定不同,以前是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离退休人员死亡并火化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两项待遇,丧葬补助费标准是:死者生前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供养一人的按死者生前6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供养二人的按死者生前9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死者生前12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社保法实施后,关于遗属待遇问题,人社部已有原则意见:丧葬补助金按参保人员死亡时省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2个月的标准支付。抚恤金一性支付,离退休人员按其死亡时省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0个月标准支付;在职人员按其缴费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最多支付标准为20个月。等人社部文件下发后再实行。

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有余额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第二节:失业保险 我县失业保险覆盖所有职工,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是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是农民工。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样,即最低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比例: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1、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1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低为3个月、最高为24个月,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标准为每月480元;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标准为每月520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标准为每月560元。但从领取第13个月开始,标准变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每月48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不满27年的,每月52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27年及以上的,每月56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按月领取其失业保险金标准10%的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仍未就业的,还可以到社保中心业务大厅提出申请,领取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县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480元)的6倍,即2880元。

失业保险从今年4月起实行市级统筹,县社保中心审核待遇后,上报市中心复核,再由市划拨基金到县。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节:工伤保险 我县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不缴纳。

我县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了三个缴费比例是0.5%、1%、2%,即风险小的缴费比例低,风险大的缴费比例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在使用的月基数为1972元,年最高缴费474元。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伤残待遇。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有三种情况: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三是自残或者自杀。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到协议定点服务医院救治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停工留薪待遇。

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6个月省社会平均工资(金额1419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领取的总金额不高于死亡职工生前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比老条例提高将近一倍,老标准为48-60个月社平工资(约10万元),新标准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19109*20=382180元),共计约40万元。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从基金中列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发放标准为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即2366*50%=118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发放标准为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2366*40%=94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发放标准为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即2366*30%=709.8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基金中列支),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从基金中列支),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基金中列支),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共分两种情况:一是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60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二是经工伤职工本

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基金中列支),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从今年1月起实行市级统筹,县社保中心审核待遇后,上报市中心复核,再由市划拨基金到县。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我省将出台新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取代原省政府 [2004]第7号令,下发后以新规定为准。

第四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这种制度即适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时也适用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需统筹考虑、积极稳妥推进。前段时间,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将“统筹研究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列入了今年工作日程。(我省公务员参保的有秦皇岛、唐山、衡水、廊坊四个省辖市和部分县)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人事部门核准的档案工资(列入缴费基数工资的项目包括14项),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部分20%、个人部分8%。实行按月申报缴费制度,养老保险费由社保中心负责征缴。

根据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精神,从2000年1月起,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2000年1月前的个人缴费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准备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存在欠费的应在补缴欠费后,全额享受养老金,无力补缴的,按每欠一个月养老保险费,其养老金总额核减1%计算。对以前欠费进行补缴的,一律按现行工资现行比例28%进行补缴,补缴完成后再办理有关手续,进入待遇发放程序。

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经行政部门审批,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400元;

2、抚恤金为2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金工资);

3、遗嘱补助每人每月190元,因工死亡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以提高20%,即每人每月190元

4、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节:法律责任 在这里重点说一下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其他法律责任在上述内容已中已讲过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违反社保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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