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_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广西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原则】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适应燃气行业发展新形势下服务要求和管理需求,促进我区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点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燃气事业关系公众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能完全实行自由市场准入政策,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我区城市管道燃气实施特许经营权。
二是我厅联系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反馈的情况是国家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编制、出台时间尚未明确。为加强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有必要在此之前出台我区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说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对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列了要求、第十六条对个人燃气经营活动做了限制,本办法主要是结合本自治区情况,对燃气经营许可提出具体要求,本条规定了本办法仅适用于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要求。
【适用对象】《许可证》适用对象为从事燃气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活动,配备有相应燃气设施,并以经营方式向城镇燃气供应企业、燃气使用企业(不含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燃气加气站、公建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供给燃气的燃气企业和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供应站点。
说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做了规定,本条主要是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燃气经营情况对燃气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内容进行了细化。
【工商前置】燃气企业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或年检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说明:本条主要阐述适用范围、对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 【管理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住建系统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证》管理工作。
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原则】《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逐级审批、分类核发方式,部分执行审管分离。
【管理权限】县(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下设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的核发;受自治区或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申领《许 2
可证》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生产安全、运营安全监管。
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及所辖县(县级市)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企业、城市管道燃气企业、非高速公路路网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的《许可证》核发;负责液化石油气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设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本市及所辖县(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生产安全、运营安全监管;受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除液化石油气企业、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以外的其他城镇燃气企业申领《许可证》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除液化石油气企业、城市管道燃气企业、非高速公路路网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以外的其他城镇燃气企业的《许可证》核发。指导、督促自治区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做好高速公路路网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生产安全、运营安全监管。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城镇燃气企业生产安全、运营安全监管。
根据企业类型和形态,上款中的“其他城镇燃气企业”暂分为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气源贸易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高速公路路网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和经营区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级市的燃气企业。
说明:一是依据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下设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二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583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的规定,县级燃气管理部门理应行使“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职权。
三是直接由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目前条件尚未成熟。新型企业对地方燃气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行政管理角度,燃气管理部门中机构健全、经费落实、人员到位的较少。从专业技术角度,燃气专家很少。为确保燃气生产安全和燃气运营安全,在同时遵守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对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采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分级管理制度,将来条件成熟一个授权一个推进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工作。
四是目前随着西气东输二线入桂和中缅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我区已经出现了《广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没有设定的燃气企业类型和形态。
第五条 【企业许可证申请】申请《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应当同时具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市(县)没有燃气发展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到工程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手续,并确保燃气设施(工程)建设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气源质量应当符合《天然气》(GB 17820-2012)、《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人工煤气》(GB/T 13612-2006)要求。
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
等有关燃气工程设计规范要求。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1、有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达到安全运行要求;
2、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3、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1)燃气储罐总容积(按水容积计算,下同)为500m3以下的企业或供气规模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通过自治区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6人;
(2)燃气储罐总容积为500m3-1000m3的企业或供气规模2万户以上(含2万户)1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高级职称1人),通过自治区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燃气储罐总容积为1000m3以上的企业或供气规模10万户(含10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3人),通过自治区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20人;
(4)燃气气源二级批发企业及燃气气源贸易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通过自治区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0人;
(5)燃气汽车加气站每个站点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 1 人,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5人。
燃气相关专业是指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暖通)、石油储运、化工等专业。
说明:鉴于目前我区燃气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偏少的情况,与我区燃气行业的高速发展不匹配,通过对燃气经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限制,有助于对我区行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发展。具体的规模与人员的对应数量可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适时调整。
5、有运营资料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许可证申请】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工程质量的要求;
2、有取得《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为其主体;
3、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5、有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工具、设备。
第七条 【许可证管理】燃气管理部门工作要求:
(一)行政审批数量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审批流程。申请人到服务窗口申请,接待人当场审查,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当场说明并建议向有关单位咨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事项承办人根据要求呈送相关审批人审批,审批完毕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三)审批办结时限要求:
1、自治区本级的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自治区本级的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2、市、县的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市、县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确定。
专家论证、《许可证》制作及申请人领取《许可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结时限。
(四)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均应公布投诉、咨询电话。
(五)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中,有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有关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执行。
第九条 【许可证监制】《许可证》由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统一监制。《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条 【许可证年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已取得《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按照审批程序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燃气管理部门应根据燃气经营企业的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审批核发。
说明:当前国家和广西条例均未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年限,全国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广东、辽宁、山东为5年,山西、湖南、江西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定为3年。《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燃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但条例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依据上述条例规定,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的规定,本办法设定广西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许可证变动】《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的,燃气经营企业应事前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在新机构确定后60天内申请注销原《许可证》和办理新《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运营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 8
家和自治区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应当对其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的宣传培训,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年度检查,并及时帮助解决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燃气管理部门必须对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接到燃气管理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至发整改通知书的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许可证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燃气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撤销原批准,注销其《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或者供应燃气。同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由其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燃气经营企业或供应站点不再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条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 9
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二)将已获得经营许可的设施、场所等租赁给无经营资格的第三方经营的;
(三)向未获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获得燃气经营许可后,12个月内累计超过6个月不供气的。
第十五条
【许可证公告】 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公告制度。对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或供应站点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承担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或供应站点,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其他承担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并抄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解释】本《办法》由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