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维护教职工的“知情权”与校务公开_知情权维护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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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维护教职工的“知情权”与校务公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龚建平
“知情权”一词在我国似乎比较陌生,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很多问题,在理论上也不完善。“知情权”是否受到了侵害似乎无从谈起,在如何立法维护公民的“知情权”方面也较少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但是,“知情权”确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之—,学校工会组织肩负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维护教职工的“知情权”自然是题中主义。
一、关于知情权
“知情权”一词是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由美国的一位新闻编辑肯特·库百在1945年1月的一次讲演中首先提出来的。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蔓延着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倾向。库百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在美国五十年代兴起的知情权运动中,“知情权”一词被广泛援用并很快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①。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在判例中逐渐呈现出认可“知情权”的倾向,经过各界的呼吁和努力,国会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知道情报的平等权利,从此“知情权”在美国被当作一项基本人权来看待。随后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②。一般认为,“知情权”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③。它是指人们有权了解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如政治、经济及社会各方面的情况。狭义的知情权指公民知悉、获取特定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一般理解,“知情权”应分为:(1)知政权;(2)社会知情权;(3)个人信息知情权。
我国现有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在宪法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的知情权就是由人民的这种主人地位所决定,如果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对自己所在单位、部门和地区的真实情况无权了解,对国家大事无权知道,对领导机关的重大活动无权过问,那怎么当家作主,如何实施那“三个管理”呢?“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如果没有法定的知情权如何实现有效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这是中国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渊源。“人民要求知情”,正是中共十三大“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由人民讨论”原则的出发点。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也明确指出:“坚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这是对“知情权”最新、最权威的肯定。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中,对特定的知情权作了规定。在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特别行政基本法中也含有涉及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条款。它们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公民信息获知活动的法权基础。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法学及传播学研究很少对我国公民既有的“知情权”的法定权益规范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描述,也还没有形成一个高度抽象的“知情权”概念④。这也是本文希望引起重视并依法维护职工“知情权”的初衷。
二、“桥梁与纽带”首先是知情
我们习惯的提法说:工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又说我们重要的工作方法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特别是在高等学校各项改革深入发展,劳动关系调整和利益格局变化很大的情况下,教职员工更加关注有关学校发展和切身利益的变化,“知情、了解、沟通”更显迫切需要。“知情权”成为教职工所有合法权益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权利之一,维护教职工的“知情权”捉到工会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成了理所当然的事。
在有关“知情权”方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
有的同志对“知情权”不甚了解,也不想更多的了解,认为所有决策都是领导的事,只要自己关心的事有所着落,对其政策依据前因后果不太关心。
有的同志认为学校的一切,事无巨细,都想有所了解,甚至包括组织、人事、职称、岗贴的若干评审细节等等,认为一切均可公开。
这两种认识都是片面的,我们认为教职工合法的“知情权”在学校校务工作方面,是指以下若干方面应该知情:
1、学校的重大决策及需要由广大教职工(包括学生)监督执行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等;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务考核、人事调配、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教职工住房、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依据、审批程序等;
3、学校财务工作中允许公开的情况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4、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三好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优秀学生推荐免试升学、特困生学杂费减免及困难补助、奖学金评定的若干政策依据等;
5、招生情况:包括招生政策、指标、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等;
6、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等;
7、除技术、科研、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公开的其他事宜。
这些方面如果教职工都能够知情,则必然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学校实行科学管理、民主决策,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所以,工会作为党政领导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首先要让教职工“知情”。维护教职工的“知情权”意义非同小可。
三、如何维护教职工的“知情权”
学校在维护教职工“知情权”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如坚持教代会制度、教授恳谈会、校领导接待日、民主党派监督员、各项政策法规文件、公示制度等等,所有这些,广大教职工是比较满意的。
但是,在更高层次上认识、规范还有完善的必要。这就将“校务公开”顺理成章地提了出来,也就更加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涵,使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双维护”。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的决定》强调:“拓宽民主渠道,依靠广大群众,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充分发挥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的作用。”把“事务公开”放在党风建设的高度和民主制度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可见“校务公开”的意义非常重要。
我们知道,学校领导者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结果,大都是对的。但是要公开,公开才知情,知情才参与,参与才能调动、维护、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才能最终将学校的事业推向前进。
所以,我们认为,“校务公开”是维护教职工“知情权”的重要形式,教职工“知情”是为了推进学校事业的发展。目前,高校的校务工作透明度很高,学校的民主气氛十分浓厚,但是“公开”的形式不够规范,公开的渠道有待拓宽。或者说,教职工希望直接从“公开”的橱窗、媒体、会议文件、网络等方面及时获得有关校务的信息,而不是通过传言、小道消息或事后才知道情况。从这一点说,“校务公开”既不是新鲜的花招,也没有艰深的学问,只是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而已。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
1、按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向教职工代表通报校务公开情况,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可在教代会主席团会议上及时通报。要重视各职能部门和院系提交给代表的工作总结以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设立永久性布告橱窗和布告栏,设立举报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
3、定期召开各类座谈会,公布要求公开并且可以公开的事项及执行情况。
4、印发“校务公开简报”,通报“校务公开”情况。
5、充分利用校园网,设置“校务公开”栏目。
6、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增强“公开”的时效性。
7、逐步创造条件,要求院、系等机构也要实行院务公开和系务公开。
四、“校务公开”与机关工作
校部机关各部门是学校重要的“决策、管理、服务”机构,既是做好学校各项工作的指挥和参谋,又是学校联系广大教职工的重要渠道。所以,机关工作做得好,“校务公开”和维护教职工的“知情权”就有了根本的保障。
机关各部门办事的共有规律是具备各自的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纪律及办事结果。有些机关部门还有其特殊性,工作内容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决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涉及改革开放中的难点,有些特殊部门或关键工作环节甚至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等等,所有这些决定了机关工作在“校务公开”方面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同时,“校务公开”的大量事务性工作,由学校机关、各部门具体实施,特别是“校务公开”的若干形式都是由校部机关直接实现的。
校务公开强制学校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一定的办事程序处理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必须杜绝工作中的随意性。同时师生员工到机关各部门办事,未必件件都能够得到满意的解决。但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及机关办事程序的公开,是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凝聚力的重要方面。学校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由于所处的位置不同、思维方式的差异、看问题角度不一样,难免产生一些矛盾。但是,应该说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大多因为缺乏沟通,互不知情。实行校务公开,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群众就会全面了解领导意图,领导也才能正确掌握群众的意愿,就能够达成共识,上下一心。
“校务公开”,维护教职工的“知情权”并不难,关键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我们相信,随着高校“校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展开,必将使校园内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气氛更加浓郁;就能够把全校诸方面的劳动关系和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在最佳状态,使全校教职工达到空前的团结和凝聚,从而共同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① 宋小东:《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5期 ② 王利明主编:《人权权利新论》 ③ 宋小东:《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5期 ④ 曹艳春:《论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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