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规则_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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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省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把我委建设成为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机关,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为我委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府行政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条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办公室、法规科、监察室的委领导担任副组长,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法规科、监察室、人事科等科室为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单位,其他各科室负责人为工作办公室成员。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监督本规则的实施。公开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书面报告州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制作的政府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以及公开发布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正确无误。

第八条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信息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一律不得公开。

第九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的内容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度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实际,修定并发布《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同时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其中: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经委保密办审核通过的政府信息应当重点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指南、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委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依据法定职能或由州政府授权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五)牵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以及本州年度计划报告。

(六)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

(七)对全州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性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八)牵头制定的州内区域经济发展、体改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牵头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规划、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其中:将根据委职能和职责转变,及时更新和公开本机关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科室必须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及我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委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通过委门户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目录、指南完成更新、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委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予以公开。

(二)委发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发文报签单(附电子文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在文件正式印发后1日内将拟公开文件直接上网公开。

非委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府信息,各处室必须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科室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进行公开。

属委重大政务事项,各科室必须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委领导审定是否公开。

(三)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部分,可采用全文公开、部分公开和摘要公开三种形式。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用全文公开和部分公开两种形式。

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全文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各有关科室可直接答复或提供书面资料;属于部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委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规程办理。

(五)新闻信息中心组织对以委名义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存档。

(六)未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公众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我委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

三、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以及其他部分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

(一)工作流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委办公室组织统一受理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复核申请人填写相关资料。当场可以答复则立即予以提供;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则立即向申请人说明;申请条件符合要求则按照各处室职责分工,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注明办理时限),呈委分管副主任阅示并签批意见后,分送有关科室办理;各主办科室提出意见和信息(含保密初审意见)分为:全部公开、部分公开(注明理由)、不予公开(注明理由);办公室会同法规科进行审核后呈报委分管副主任审定;办公室向申请人予以答复、提供。

(二)申请范围。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明确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办者,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明确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明确不予公开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权利人已经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公开与否的意见外,其他需要征询权利人意见的,应当向申请人提出征求权利人意见的建议、理由和联系方式,并由办公室向权利人发出书面征询意见函,权利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三)时限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场能够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确定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该请示委分管领导同意,并同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15个工作日。

办公室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程序5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由承办科室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由承办科室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委监察室反映。

(四)反馈形式。依申请公开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载体形式。委办公室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它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办公室会同承办处室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要求委出具查阅证明的,由承办科室商办公室提供查阅证明。申请人选择以其它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承办科室经委分管副主任同意,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提供的,承办科室商相关科室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进行反馈。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三)根据州政府统一要求、指定的供公众查询的场所;

(四)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文本)。

五、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十五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在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在工作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工作办公室由委办公室、法规科、监察室和人事科构成,办事机构常设在委办公室内,牵头组织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运转。

机关各科室负责起草拟公开政府信息(附电子文本),审查并提出该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意见,并进行保密初审;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信息公开的申请,除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全文公开或者部分公开、依申请公开目录中全文公开的信息之外,依据有关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审核和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该政府信息(含电子文本)。

六、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委机关各科室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科长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各科室必须指派一名同志任联络员,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联络、衔接、督办等工作。

第十七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规划对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社会传言与相关事实不相符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新闻信息中心商相关业务科室及时公开予以澄清,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将纳入机关各科室的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委人事科牵头商监察室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受理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等事项,及时处理并向有关科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一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由机关财务在委年度预算中统一考虑,以保障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工作规则,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擅自发布、公开未经核实或批准的政府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室会同人事科按有关规定提出对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报委党组审议后执行。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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