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定_技术标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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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新建和改建线路验收时须达到规定的行车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或购置。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标准化审查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凡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铁路用工业产品,严禁无证生产;不得使用监督抽查不合格和产品质量认证不合格的工业产品;招投标产品必须出具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8条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机车、客车等主要设备的报废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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