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_特别约定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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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机构出单员:

关于新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单内容应与投保单内容保持一致,保险单“特别约定”的内容应如实记载于投保单特别约定条款中,且内容应一致,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加强防范道德风险,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或损失,请各营业机构严格执行。

各特约条款如下:

1、新车盗抢险未上牌特约: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

批改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2、非营运特约:本保单所承保车辆以非营运承保,如用营运用途,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司不承但赔偿责任.3、投保时验车有损伤特约:本保单车辆承保前(XXXX部位)有损伤,受

损部位在修复前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老龄车特约:该车辆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单保三者险特约:若发生涉及人员伤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伤者完整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和药费发票。

6、不足额投保:“本车车损险为不足额投保,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

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臵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7、主、挂视为一体特约:本车拖带审验合格的挂车时,主、挂车视为一

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在主车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挂车车牌号为:XXX厂牌型号为:XXXX车架号为:XXXX8、投保集装箱特约:集装箱箱体单独掉落造成箱体损失,我司不负保险

赔偿责任。

9、特种车特约:特种车辆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严

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请各出单员将此通知打印并张贴至出单处,以便业务人员了解。

深圳市分公司出单管理部二○○九年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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