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_公务用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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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计算机房
40~60
多媒体制作室
30~40
赃证物保管用房
40~60
枪弹保管用房
枪支保管室
15~20
弹药保管室
15~20
服装保管用房
30~40
诉讼案件档案用房
文书档案室
80~100
阅档室
20~30
总计
835~1170
附表6:
三级检察专业技术用房
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
种 类
面积
化验用房
普通化验室
20~30
毒物化验室
15~20
万能显微镜室
15~20
试剂存放室
15~20
文检用房
文检检查室
20~30
文检资料室
15~20
痕检用房
痕迹检验室
20~30
痕检资料室
15~20
法医鉴定用房
物证检验室
15~20
活体检验室
15~20
解剖用房
解剖室
20~30
尸体存放室
15~20
司法会计用房
审查鉴定室
20~30
文档保管室
20~30
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 20~30
录像资料检验用房
工作间
20~30
小型录像播放厅 20~30
录音资料检验用房 30~40
照相用房
照相制作室
30~40
照相资料室
15~20
总 计
375~530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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