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_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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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调动各类投资主体和中介人的积极性,鼓励国内外客商到兰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兰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在兰西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域内外自然人或法人,达到以下规定的,均可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相关优惠。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和对上争取政策性资金,下同),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万平方米2000万元。
第三产业项目(餐饮服务、金融业、大型商场、专业批发市场、现代物流、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万平方米25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第二条凡在我县创办生产加工型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比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扶持,用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期限二年;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期限为三
年;投资1亿元以上的,前三年全额给予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减半给予扶持。
第三条凡在我县新办的第三产业项目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比照企业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给予扶持。其中,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扶持年限为二年;5000万元至1亿元的扶持年限为三年;投资亿元以上的扶持年限为五年。
第四条凡在我县注册商贸流通企业,年上缴税金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比照企业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扶持三年。
第五条对乡镇引进项目落户示范基地的,一律由县里统一管理,县里给予50%税收分成三年。
(二)土地政策
第六条凡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县级收入部分专项用于扶持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凡投资兴建第三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按不同等级商业用地价格提供土地。土地出让金县级收入部分专项用于扶持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凡投资建生产加工型、第三产业项目,征地补偿费、土地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土地证办理费用均由用地企业交纳。
(三)收费政策
第九条对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建设期间免收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按下限收取,上级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由县对口部门帮助协调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条对投资兴建第三产业项目,建设期间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四)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引进生产加工型项目并在县招商局登记备案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进行奖励。对引进固定投资超1亿元(含1亿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开工建设并全部建成投产的奖励1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按年实际缴税额的5%奖励,最多不能超过50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年实际缴税额的3%奖励,最多不能超过30万元。第三产业项目,比照上述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第十二条对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受益财政可适当奖励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每增加1000万元按基数递增。
(五)服务和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域外客商投资办企业,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由县项目集中办公中心牵头,采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实行领办、代办制,全程提供高效、快捷、优质服务,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县对口部门积极协助办理。第十四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县里积极帮助协调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五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县里相关部门帮助向上争取贷款贴息、财源建设奖励、技术改造等政策和资金支持。
(六)保护政策
第十六条对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到县纪委监察部门对涉企检查进行登记、报备。不出具检查通知书的,企业有权拒绝。纪检监察部门为重点招商企业设立保护电话。
(七)其它
第十七条对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社会效益大的重特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更特殊政策。
第十八条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兰西县排水管理处 电话:562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