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_招商引资违约失信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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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推动嫩江经济建设、社会和谐发展,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嫩江县政府决定在嫩江县域内实施以下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一、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能源、资源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财政部门依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企业扩大生产。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财政部门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该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免收地方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从事高新技术、能源开发、资源开发、旅游开发、完善城市功能等重点的项目及国外客商投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优惠。
三、对在多宝山工业园区、墨尔根工业园区、黑龙江九三经济开发区等经济区投资的项目。视投资规模、产业类型等具体情况,可采取“一企一议”方式,单独制定优惠办法。
四、外经贸企业和兼营外经贸业务的其他企业,自办理外贸经营权(含边境小额贸易权)注册成立之日起,从事外经贸业务的,财政部门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级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对从事外经贸业务,缴纳增值税1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政部门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分别按15%、20%、25%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经营。对从事外经贸业务上缴的增值税(扣除财政投入部分)、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四项税收纳税总额50万元至100万元、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纳税总额给予1%、2%、3%、4%和8%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年进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的企业,每超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万元。对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五、外商在嫩江县申办企业,其子女入学及落户等与生活相关事宜,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六、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向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绿卡,持卡人员享受相应优待。并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七、投资人在确定投资意向后,到县招商旅游局备案。县招商旅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人、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件,有关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兑现优惠办法。
八、奖励办法。对引进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的部门或个人,县政府按照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能够引资兴建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引资人,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凡是符合嫩江经济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及项目也享受本优惠办法。
十、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由嫩江县招商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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