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邪教专题教育解析_反邪教警示教育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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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专题教育
时 间:2012年4月18日 主讲人:王欢 1.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其首领或主要成员,通过制造和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2.邪教的严重危害
⑴煽动反对政府,危害社会。邪教头目煽动成员发泄对现实的不满,反对政府,在有些地区邪教公开提出:“我们面前有三大敌人,一是‘三自’教会,二是共产党,三是政府”。有的邪教公然打出“推翻共产党领导,夺取政权,建立神国”的旗号。一些邪教组织还有目的地拉拢党、团员和基层干部,侵蚀基层党政府组织。
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邪教组织往往使用绑架、非法拘禁、色情勾引、恐吓甚至杀人等手段扩充组织、控制成员。邪教组织用收取“奉献款”、销售邪教用品等名目诈骗群众的钱财。某邪教“教主”欺骗成员说“信教的主要目的就是看轻钱财”、“钱财最损害灵性”,但自己却大肆挥霍成员上缴的“奉献款”,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邪教组织非法印制、传播大量邪教书籍和宣传品,宣扬歪理邪说。⑶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危害群众健康。邪教鼓吹“世界末日论”,宣扬吃“赐福粮”,“生命粮”以及“一切靠神的恩赐”等歪理邪说,致使一些群众受骗上当,整天忙于信“教”、传“教”,有田不耕,有工不作,有的甚至有家不归,外出传“教”,导致家庭破裂,家破人亡。邪教还宣扬“信主可以免灾,祷告可以治病”,胡说“只要虔诚祷告,不用打针、吃药,疾病自然会好”,不让患病的成员去医院看病,或用骗术来为成员治病,导致其伤残、精神失常甚至死亡。
⑷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邪教利用未成年人识别判断能力较差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3.邪教的基本特征
⑴神化其“教主”,“创造”活在人世间的至上神。所有邪教有一位以“救世主”面目出现的头目,通常都自封为先知、教主、使者、首领、大师等,自称具有特异功能、神灵感应等超自然能力,而无所不知、无所不能。
⑵组织严密,活动诡秘,拥有一套极权主义结构。“结社”是邪教建立“秘密王国”、扩大邪恶势力的主要手段。
⑶盘剥信徒钱财,非法牟取暴利。“教主”们往往借口考验信徒们的虔诚,诿惑他们购买其邪教活动用品等,使他们认购认捐,自己从中盘剥牟利。
⑷打着宗教的幌子破坏宗教秩序和信仰自由。大凡邪教,通常都打着宗教的幌子,借用宗教的术语名词,通过贬损宗教的声誉、扰乱宗教秩序来宣扬自己的歪理邪说。⑸实施精神控制。邪教“教主”们常常通过展现“神功异能”、精神诱惑、暴力威胁、心理暗示等手段,诱导、胁迫和控制信徒的心理和意识,使他们心甘情愿地接受“教主”的为所欲为,任其摆布。而这正是一切邪教的用心险恶之所在,也是邪教危害之所在。
4.邪教是怎样骗人的⑴打着宗教或气功的幌子蒙骗人。⑵用治病、免灾诱惑人。
⑶用看相算命、装神弄鬼等各种把戏吓唬人。⑷套近乎拉拢人。⑸小恩小惠收买人。⑹用暴力手段胁迫人。5.我国宗教的基本情况
⑴目前,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他们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众多的信徒。
佛教产生于印度,创始人为释迦牟尼,汉朝时传入后逐渐成为我国影响最大的宗教之一。佛教信奉如来佛、弥勒佛、观音菩萨等众多神灵。佛教有许多戒律,在汉族地区最基本的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
⑵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至今已有1800多年的历史。信奉的神灵众多,最高神为三清神(玉清元始天尊、上清灵宝天尊、太清道德天尊),太上老君、玉皇大帝、王母娘娘等等家喻户晓的众多神灵也为道教所供奉。主要从事诵经念咒、功法修炼等活动。⑶伊斯兰教公元7世纪产生于阿拉伯半岛,创始人为穆罕默德,唐朝时传入我国。奉真主安拉为唯一真神,以《古兰经》和《圣训》为经典,反对崇信其他神灵及偶像。伊斯兰教为我国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群众信仰。
⑷天主教是基督教的派系之一。在西方,奉耶稣基督为救主的各教派统称为基督教,包括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三大教派。天主教信奉天主和耶稣基督,尊玛利亚为圣母。其经典为《圣经•新旧约全书》,礼拜仪式主要有日常的弥撒典礼和洗礼等圣事。天主教自唐时几度传入我国,但大规模传入在1840 年鸦片战争之后。
⑸基督教(新教)是基督教的派系之一。在我国,称西方基教三大派中的新教为基督教。它是经16世纪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后从天主教中分裂出来的,其主要特点是:不承认罗马教廷的权威,认为只要真诚信仰上帝,便可直接与上帝沟通,无需教皇、主教等宗教神职人员做信徒和上帝的中介。它于19世纪传入我国。
6.宗教与邪教的区别
宗教:崇拜超人间的“神”,宗教的神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 邪教:教主是现世的人,却自称是至高无上的“神”,要求信徒绝对崇拜、绝对服从;
宗教:为人们提供善意的精神寄托和信仰支持; 邪教:对信徒灌输歪理邪说,不择手段地实行精神控制; 宗教:宣扬虚幻的“末世论”,将世界末日置于遥远的未来; 邪教:渲染即将来临的“末世论”,并以此蒙骗和恐吓信徒; 宗教:信仰活动相对宽容、自由,宣传的道德多为数千年来人类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
邪教:欺骗信徒,常假借神的名义强迫信徒对教主倾其所有,还号召女信徒对男教主“奉献”身体;
宗教:活动及其场所一般是公开的,宗教戒律大多与法律相符合,不危及宪法和法律赋予信徒(公民)的基本权利;
邪教:秘密结社,活动场所不公开,对信徒实行隔离管制,对离教、叛徒人员采取威胁、报复等手段;
宗教:教义与现实世界相容,不排斥现实世界,在某一种程度上能劝善戒恶引导积极人生;
邪教:与现实世界对抗,教唆人们逃避和摧毁现世,往往导致偏执狂热的极端行为,酿成严重社会危害。
7.我国有关宗教的政策法规
⑴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⑵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⑶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也明确了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即: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条例》还规定,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打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中举行的家庭聚会,受法律保护。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负责管理。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道,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8.国家对邪教的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鼓动他人自杀、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罪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所谓“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是指建立或者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其中“会道门”,是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如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这些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或者反社会性质的会道门组织,建国后曾经被彻底取缔,但近些年来在有些地方又死灰复燃,秘密进行一些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的名义或者教旨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所谓的宗教组织。与宗教组织相比较,因其无固定组织名称、活动场所、经典和信仰,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的、反道德的,是邪恶的,故称之为邪教组织。近几年,邪教组织对社会的破坏和影响在一些国家中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在我国也不例外,一些人打着宗教或练气功的幌子,大肆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煽动反社会情绪,蛊惑人心,蒙骗群众,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对于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规定“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同时,考虑到邪教组织的蒙骗性较大,为了争取教育广大群众,集中打击一小撮犯罪分子,该《决定》规定:“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迷信”,是在生产力低下、文化落后、群众缺乏知识的情况下,作为科学的对立物出现的一种信奉鬼神的唯心主义的宿命论,其信仰、崇拜和活动形式上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这里应注意的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的活动,往往也带有迷信色彩的内容,但其更主要的特征是建立会道门或邪教组织或利用会道门和邪教组织进行活动。而本条规定的“利用迷信”是指通过会道门、邪教组织以外的其他利用迷信的活动。本条所说的“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宪法、法律和法律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律性规定。
本条规定的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蛊惑、煽动、欺骗群众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根据这类犯罪的特点及司法实践,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等;另一种是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主要利用占卜、算命、看星象等形式,散布迷信谣言,制造混乱,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本款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所谓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或者后果的;政治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但如果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则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愚弄、欺骗他人,如散布“世界末日来临”、“死后可以升天”等;“致人死亡”,这里主要是指他人因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焚等自杀性行为,造成死亡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对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多人死亡的;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实践中,有些人利用某些邪教组织成员对邪教的深信不疑,直接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其性质就与前述有些人因愚昧无知、受蒙骗而自己进行绝食等自杀行为不同。对这些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对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无论其是否对妇女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都应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刑;对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诈骗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此外,邪教活动还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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