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_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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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宿迁南钢金鑫轧钢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锅炉、起重机械。

1、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等。

2、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械化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机电部:为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1、对特种设备的采购、制造控制、安装、改造和竣工验收等负责,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规程、规定和标准。

2、对施工中使用到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3、对特种设备进行专业点检和日常修理。

第六条安保部: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检测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等,并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执行情况。

2、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等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

3、负责协调特种设备的法定检验,督促各单位及时申报检测,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并实施,及时纠正偏离项。

4、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参与新上特种设备的招标、验收以及安装、维修、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

6、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和注销手续。

第三章购置、安装、维修

第七条机械电气部所购设备须为具有本专业相应资质的专业厂家生产。

第八条所购特种设备必须由机械电气部、安保部等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交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九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机电部应当向生产厂家索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

第十条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机电部、安保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通过公司资质审查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由机电部负责督促施工方将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并到安保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移装、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移交机电部,机电部复验无误后将其移交存入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移装、维修结束后,安装单位必须携带以上设备出厂的有关技术资料、调试纪录、自检报告、监督检验报告等,与安保部联系后,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检测验收,并办理登记、注册和《使用许可证》,无证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大中修后,必须由**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市质监局

进行有关监督检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全面负责,并应指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了解特种设备的性能和参数,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使用情况记录资料,档案中应包括设备型号、规格、使用参数、材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竣工图、检验报告、使用许可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安全附件校验记录、检修记录、操作条件、电气原理及敷线图、事故记录等,统一由机电部归档管理。使用单位和机电部技术档案资料相重复的,机电部保留原件,使用单位保留复印件。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根据特种设备的工作性质、特点和不同的生产工艺条件,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和维护规程,安保部予以审查确认。

第二十条报废标准:

1、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构件丧失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达原尺寸10%)、裂纹、塑性变形超限值,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及时报废;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2、压力容器的报废以检测报告书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经检验判废后,不准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不准以特种设备转让和销售,并及时到安保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械电气部应当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安保部提出定期检测要求,未经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做好特种设备的管理,机电部及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进行三级点检(专业点检、维修工点检、操作工点检),对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好点检记录,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变更,由机电部提供相关资料,向安保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运行中一旦发生危及安全的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安保部、机电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发生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安保部报告,安保部依次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有权越级上报:

1、设备处于异常状况,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

2、特种设备长时间在超过设计运行参数的情况下运行的;

3、特种设备受到意外损害,仍不停止合格车检查;

4、特种设备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不安排进行检验的;

5、隐瞒重大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

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械每两年检测一次,压力容器根据安全状况等级以检测报告规定期限为准。

第二十九条新投用的特种设备,由安保部牵头,机电部、设备制造厂、安装单位配合落实安全检验检测。

第三十条若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存在隐患,由制造厂、安装单位或机电部按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知书》要求及时安排整改。

第六章处罚细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造成特种设备事故、人员伤亡事故,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所购特种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后就进入公司,扣罚机电部部1000元/台。

第三十三条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大修过程,必须经**市质监局监督检验,未经检测就投入使用的,按责任大小每台罚机械电气部、使用单位500~1000元。

第三十四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移装、改造结束后,机械电气部须督促安装单位携带以上设备出厂的有关技术资料、调试纪录、自检报告等,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检测验收,并办理登记、注册和《使用许可证》。无证设备投入使用的,每台罚机械电气部、使用单位500~1000元。

起重机械大中修后,必须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按责任大小每台罚机械电气部、使用单位500~1000元。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的,扣罚使用单位5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罚使用单位1000元,罚使用单位主要领导500元。因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导致人员工伤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经检验判废后,不准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不准以特种设备转让销售,并及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否则扣罚机电部、安保部各1000元/台。

第三十八条经检验、检测存在问题的特种设备,每项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九条驻厂劳务协力维修施工单位所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要求,发现问题参照以上各条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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