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心理分析案例材料3_违章心理学性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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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心理分析案例材料
一、企业制定奖勤罚懒制度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个别作业人员(特别是在记件、计量工作中)为了追求高额记件工资、高额奖金以及自我表现欲望等原因,将操作程序或规章制度抛在脑后,盲目加快操作进度,而不是科学的改进操作程序——逐利心理。
事故案例:违章蛮干脚踝被夹(逐利心理)【事故经过】
某冶炼厂给料系统由一台皮带输送机送料,经腭式破碎机破碎后进入下一工序。某日夜班(零点至早上八点),职工王某在此岗位负责操作,由于当班所破碎的原料大块的较多,破碎机难于吃进,遇到大块的矿石必须停机将矿石取出,人工用大锤先将其砸成小块。按正常给料时的操作完成当班生产任务只要五个多小时,而这回到距离下班时间还有两小时时才完成当班工作任务的60%左右。凌晨六时左右,一块大料进入破碎机,操作人员王某看到破碎机只是在不停空转,矿石没有下去,便将皮带输送机停下,径直走到破碎机进料口,左脚踩在操作台边缘,右脚使劲往破碎机进料口踩矿石。石块终于被挤压进去,但由于王某用力过猛,右脚也进入了破碎机,脚踝以下全部夹碎。【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王某违章操作。为了尽快完成当班生产任务,急于求成。按照该厂破碎机操作规程规定,破碎机被料卡住时,必须停机处理。而王某未采取停机处理措施,而是用脚踩大块矿石,从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
1、该厂安全管理松懈。王某未按规定穿劳保鞋上班,当班班长发现这一情况也未加制止。
2、职工安全意识薄弱。本次事故中王某如果多一点自我保护意识,完全可以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
3、重生产不重安全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责任认定】
该厂安全主管部门通过对事故现场及作业环境进行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王某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当班班长由于疏于管理也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厂对两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理:王某已经构成重伤,不再做经济处罚,待康复后停工反省30天,并写书面保证。当班班长则给予免职处理。
【防范措施】
1、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大生产现场安全检查力度,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二、行为者对自己行为能力过高的估计。行为者的个人能力越强,技术越好,经验越丰富,则自认为行为成功的把握就越大,行为动机就越强烈,就是人常说的“技高人胆大”,往往将规章制度抛在脑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人员误操作事故快报中,不少就是班组长、技术员等主要业务骨干人员违章违纪造成的。
作业人员在生产现场工作时,不是凭借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而是靠想当然,自以为是,盲目操作。还有部分作业人员自以为技术高人一等,按规定作业前应到现场核实设备,但是自己认为熟悉现场设备和系统,逞能蛮干,凭印象行事,往往出现违章操作、误操作或误调度,造成事故——逞能心理。事故案例:未停车调机器 手指被绞伤(逞能心理)【事故经过】
1、2006年6月15日,某厂车工刘某与郭某谈起零件加工任务,抱怨自己的机床太陈旧,离合器不灵便,停车位稍有偏差主轴便会反转,跟维修工说了几次也没调合适。
2、郭某听了之后说“这有什么呀,我给你调。”刘某半信半疑。郭一只手拿螺丝刀拨压弹簧,另一只手扭可调瓦螺帽。
3、突然主轴飞转,将郭两手多指绞成粉碎性骨折。
【事故原因】郭某自恃是老师傅,懂机床结构,违章在不停车(马达工作)情况下冒险在离合器停止位置调整螺帽。因身体紧靠床头箱,腿不小心碰到床体前离合器操纵杆,致使主轴瞬间转动,郭某两手被齿轮绞伤。【防范措施】
1、检修机床必须在撤掉电源箱刀闸在停机状态下方可进行,严禁开机时调整传动箱机件。
2、处理故障的维修应报由检修人员进行。
3、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机床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
麻痹大意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心理因素之一。行为上表现为马马虎虎,大大咧咧,口是心非。盲目自信。
a.盲目相信自己的以往经验,认为技术过硬,保准出不了问题。(以老同仁居多)b.认为“违章”是以往成功经验或习惯的强化,多次做也无问题。我行我素 事故案例:旋转作业戴手套,违反规定手指掉(麻痹心理)
不同的工种都有不同的工作服装。在生产工作场所,我们不能像在平时休息那样,穿自己喜欢穿的服装。工作服装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员工的精神面貌,更重要的它还有保护你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作用。忽视它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就是忽视了你自己的生命。有时我们的操作人员习惯了戴手套作业,即使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也不会想到这样不对,但是操作旋转机械最忌戴手套。因为戴手套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是非常多的,下面就是一例。
2002年4月23日,陕西一煤机厂职工小吴正在摇臂钻床上进行钻孔作业。测量零件时,小吴没有关停钻床,只是把摇臂推到一边,就用戴手套的手去搬动工件,这时,飞速旋转的钻头猛地绞住了小吴的手套,强大的力量拽着小吴的手臂往钻头上缠绕。小吴一边喊叫,一边拼命挣扎,等其他工友听到喊声关掉钻床,小吴的手套、工作服已被撕烂,右手小拇指也被绞断。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劳保用品也不能随便使用,并且在旋转机械附近,我们身上的衣服等物一定要收拾利索。如要扣紧袖口,不要戴围巾等,上海某纺织厂就曾经发生过一起这样的事故。一名挡车女工没有遵守厂里的规定,把头巾围到领子里上岗作业,当她接线时,纱巾的末端嵌人平时没有注意的梳毛机轴承细缝里,纱巾被绞,该女工的脖子被猛地勒在纺纱机上,虽立即停机,但该女工还是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所以我们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服的“三紧”,即: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不要戴手套、围巾;女工的发辫更要盘在工作帽内,不能露出帽外。
在生产现场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例如开关推不到位、刀闸拉不动等现象,操作者常常请同事帮忙,帮忙者往往障于情面或表现欲望,但是在不了解设备情况下,如果盲目帮忙去操作,极容易造成事故——帮忙心理。事故案例:擅自上机操作 伤害自己 【事故经过】
2000年11月28日,河南省某化肥厂机修车间,1号Z35摇臂钻床因全厂设备检修,加工备件较多,工作量大,人员又少,工段长派女青工宋某到钻床协助主操作工干活,往长3m直径75x 3.5不锈钢管上钻直径50的圆孔。28日10时许,宋某在主操师傅上厕所的情况下,独自开床,并由手动进刀改用自动进刀,钢管是半圆弧形,切削角矩力大,产生反向上冲力,由于工具夹(虎钳)紧固钢管不牢,当孔钻到2/3时,钢管迅速向上移动而脱离虎钳,造成钻头和钢管一起作360度高速转动,钢管先将现场一长靠背椅打翻,再打击宋某臀部并使其跌倒,宋某头部被撞伤破裂出血,缝合5针,骨盆严重损伤。【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厂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责任者送医院进行治疗,厂安委会组织安环处、劳资处、机修车间,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现场工作环境进行查看,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责任、原因。
(1)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宋某违反了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第八项“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擅自动用”的规定。因为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职工,都要使用设备和工具作为劳动的手段,设备、工具在使用过程中本身和环境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不分管或不在自己分管时间内,可能对设备性能变化不清楚,擅自动用极易导致事故。
(2)宋某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缺乏钻床工作经验,对钻床安全操作规程不熟:①“应用手动进刀,不该改用自动进刀”;②工件与钢管紧固螺栓方位不对,工件未将钢管夹紧;③宋某工作中安全观念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防范措施】
(1)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案例现场教育。
(2)钻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安全培训,掌握一定操作技能,并通过安全考试,持有特种工《安全作业证》才能上机操作。
(3)工件与工具夹应用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牢,严格按照钻床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切莫只对表面操作程序简单了解就上机操作。
(4)工段长在派人更换岗位工种时,首先交代本岗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特别是参加工作较短的青工。
无所谓心理:表现为尊章或违章心不在焉,满不在乎。
a.是本人根本没意识到危险的存在,认为章程是领导用来卡人的。
b.是对安全问题谈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比起来不要,不把安全规定放眼里。c.认为违章是必要的,不违章就干不成活。
事故案例:一起钢丝绳夹手的重伤事故(无所谓心理)
2005年7月21日,某公司动力分厂机修班在检修吊车过程中,由于配合不当,造成一职工被吊车钢丝绳夹伤右手指的重伤事故。【事故经过】
7月21日14时,动力厂机修班班长李某安排机修工卜某、王某到动力厂煤渣场维修断裂的7号吊车升降钢丝绳。煤场起重装卸机械工黄某配合卜、王两人工作。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卜、王两人开始维修。14时50分左右,卜、王两人装好钢丝绳,随后调节滚筒钢丝绳排列和平衡杆。卜某站在吊车对面观察,在黄某点动吊车调节滚筒钢丝绳排列和平衡杆的过程中,王某突然用手去调整钢丝绳,被钢丝绳夹中右手手指(包括小指、无名指、中指、食指),后被急送往医院做手术,小指被截肢两节致重伤。【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王某违章作业戴手套,机器在运转过程中,用手代替工具调整钢丝绳。2.间接原因——(1)卜某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监护不力;(2)检修作业过程参与人员联系、协调、配合不到位;(3)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防范措施】1.在安全技术整改措施方面,应设置可以线控操作吊车的装置,使人可以在地面上操作吊车,避免操作吊车时司机视线无法达到抓斗部分区域。2.加强安全管理措施
(1)进一步细化检修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检修作业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班组安排作业任务时,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2)要落实好厂级、车间级、班组级等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各级各类人员要履行好自己的安全职责,做到“安全事事有人管,安全时时有人管”。(3)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职工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是:安全场(氛围)对个体的影响。任何违章行为者都不是孤立的一个人存在,都是与集体或班组紧密相联的,这种外界因素对行为者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是巨大的。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安全场(氛围)对违章者心理的影响。
生产工作过程中,当运用一些新设备、新装备等平日难得一见的情况时,出于好奇心理(严格讲是一种求知欲望),作业人员往往会自己动手实践一番,由于行为者对设备情况不熟悉、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极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好奇心理。
电力企业的培训制度,一般都是徒弟与师傅签定师徒合同,由于师傅带徒弟过程中,将一些习惯性违章行为也传授给徒弟,然而徒弟如果不加辩识,全盘接受,不仅成为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传播者,同时极可能成为因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受害者——盲从心理。
当一个班组的班长或技术负责人违章,或者看见大家以前都是这样干的,没有出现过问题,自己这样做也应没有问题,于是大家就会对违章违纪习以为常,这样就会对班组其他同志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即看见别人能违章违纪没出事,自己常常也跟着别人违章违纪——从众心理。技术不熟练——慌乱心理
对突如其来的异常情况,惊慌失措,甚至茫然。无法进行应急处理,难断方向。事故案例:气体机械6月20日吊装事故
以上对违章人员的心理进行了分析,我们认为人员违章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行为者的内因,即违章者的主观因素是决定性的。行为者之所以违章在于行为者过高的看重行为后果的价值,又过低的估计自己失败的可能性,形成了行为风险估量的错误,最后走上冒险违章违纪的道路。但是每次违章违纪并不是必定会发生事故,这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好象事故是偶然的,违章违纪并没什么危险,出现事故主要是自己的运气不好,这种观点在事故分析中常常听到。其实不然,统计表明,对于事故不管有这样那样的客观原因,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的与违章违纪相关,这就是违章违纪与事故的必然性及规律性联系。
物的不安全因素,前面着重对违章人员的行为动机进行了分析,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是由于外界条件的影响或限制,导致直接诱发职工违章行为的发生。在此次调研过程中,职工对此反映特别强烈,作为管理技术人员不能忽视该影响因素对人员的影响作用。
1、人机界面设计不合理
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器具,由于人机界面设计不适应操作安全、高效、方便、宜人等要求是引发人员违章操作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目前生产安全工器具的企业尚未全面实行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产品的企业对安全工器具人机界面是否适应操作需要的考虑很少,职工在使用过程中感到别扭难受,导致职工不愿意佩带或使用安全工器具。例如个别企业生产的安全帽,不具备透气功能,在炎热的气候下,职工佩带此类安全帽在野外露天作业时容易出现中暑现象。
2、作业环境不适
作业环境不适应工人操作也是引发违章违纪操作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工作现场的噪音、高温、高湿度、臭气等使人难以忍受,导致工人急于避开那个环境。或者作业面空间过于窄小,难以按规程作业等。正是由于存在这些原因,一方面容易导致工作质量无法保证,另一方面就易引发职工违章违纪冒险作业等。对此管理技术人员应根据具体实际,并按照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制定具体施工措施和方案。几宗经典工伤案例
1﹑单位群组织的旅游中发生意外能否算工伤?
某单位于2004年1月群组织了年度工作总结会议﹐连着开了五天会。考虑到大家辛苦了﹐领导决定安排最后一天为旅游活动﹐群组织大家爬山﹐让大家在紧张的工作之中放松放松。小建是单位的活跃分子﹐喜欢在大家面前表现表现﹐在爬山途中又是唱歌﹑又是蹦跳﹐一不留神从山上滚了下来﹐导致腰部严重受伤。
问﹕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能否算工伤?
答﹕一般来讲﹐旅游活动不涉及工作而主要是企业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因此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当然﹐如果是从事导游工作的除外。2﹑陪用户跳舞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红星机械厂2004年1季度产销两旺﹐尤其是销售同比上年增长2倍。为了进一步巩固与用户的合作关系﹐该厂决定举办与主要用户的春季联谊活动﹐并指派工会与团委负责安排相关事宜。于是选择在4月3日﹑4日双休日期间邀请主要用户的业务负责人参加一些娱乐活动。团委书记小楼是厂里的一枝花﹐能歌善舞﹐这次活动自然肩负重任。在晚上的舞会中﹐小楼在陪客人跳舞的过程中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踝关节骨折。小楼要求申报工伤﹐但单位不同意﹐理由是这不是上班时间﹐何来工伤之有。
问﹕单位的看法对不对﹐小楼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单位的认识是错误的﹐红星机构厂与主要用户开展联谊活动是厂里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团委来负责﹐小楼作为团委书记招待客人并陪客人跳舞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因此小楼陪客人跳舞的过程中导致骨折﹐应该认定为工伤。3﹑接受商务合作伙伴安排去旅游时受伤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李建是公司的技术骨干﹐接受公司的指派去外地采购一项重要的设备。经过与生产厂家的谈判﹑协商﹐很快就顺利地达成了通讯协议。该厂家为了以后长久的合作﹐决定邀请李建去公司参观﹐李建也想借这个机会全面了解该厂的实力﹐以便为公司寻找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当天参观完后﹐该厂还安排李建到当地的一个风景区旅游﹐在旅游途中不慎遭到歹徒抢劫﹐将李建刺成重伤﹐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回单位后﹐李建向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问﹕李建这种情况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答﹕李建是在单位安排的情况下到外地出差﹐又是在与合作伙伴洽谈业务的过程中接受合作伙伴的活动安排而遭遇伤害﹐虽然是在旅游活动﹐但是与工作密切相关﹐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
法律依据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4﹑参加集团公司群组织的篮球赛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郭开上大学时是学校篮球队的主力队员﹐到集团公司上班以后也一直坚持打球。由于集团公司效益较好﹐经常开展一些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到了年底﹐集团公司决定群组织集团各子公司举行一些活动﹐其中包括篮球友谊赛。集团公司并特别安排了一天时间不上班﹐在活动前公司领导还一再强调“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但在篮球友谊赛中﹐郭开在一次激烈的对抗中受伤﹐导致左膝韧带断裂。对于郭开是否认定为工伤﹐单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来就是娱乐﹐又不是工作﹐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是一种娱乐活动﹐但是是公司群组织的一项集体活动﹐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并且又是在上班时间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双方相持不下。
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后一种意见正确。所谓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只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只是固定意义(狭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如车间﹑办公室)。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都可以视为是工作。
郭开积极参加单位群组织的篮球友谊赛﹐是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表现。郭开为此受伤﹐应该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5﹑私自实验引起爆炸受伤算不算工伤?
杜明1998年毕业于化工学院化学系﹐同年8月分配到市化工经销公司从事业务工作。2004年5月6日在公司办公室进行化学实验时突然发生爆燃被烧伤。杜明以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从事科学试验为由请求按照因工处理。公司查明﹐杜明所进行的化学实验﹐本单位领导并不知晓﹐而是杜在公司业务来往中结识某乡镇化工厂厂长王忠﹐王忠在生产中遇到易燃性气体在有机溶剂丙酮中的溶解性问题﹐请杜辅助说明解决﹐并答应支付一定报酬。杜未经请示领导批准擅自为王忠进行可行性试验﹐结果引起爆燃事故。故此﹐单位不同意杜受伤为工伤。
问﹕杜明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杜明因私下实验引起爆炸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杜明利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的愿望可以理解﹐但该公司是化工经销公司﹐没有科研和技术改造项目﹐杜明没有进行科学试验的任务﹐他所进行的实验与本职工作没有任何联系﹐其目的是为个人获得报酬﹐而且是背着领导干的。杜明利用工作时间﹐在本单位进行容易引起爆炸火灾的化学实验﹐本身就是违反国家﹑企业安全规章规定的﹐是蓄意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根本不属公司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致伤。在此情况下﹐由杜明个人行为引起爆燃受伤不可能属工伤。6﹑上班时干私活受伤算不算工伤?
孙志系农机厂机修车间工人﹐2003年5月20日10时许﹐瞅准车间主任不在的时候﹐在车间制作私用菜刀﹐用砂轮机打磨时﹐因砂轮崩碎﹐将其右眼打伤﹐造成右眼失明。事后﹐孙志以砂轮机维修不及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等企业原因造成受伤为由﹐要求企业按因工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厂方认为孙志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受伤﹐不属于工伤。孙志不服﹐5月30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
问﹕孙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本案中孙志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应按非因工处理﹐其理由如下﹕
一是从工伤认定的范围看﹐工伤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所致的伤亡或职业病﹐本案中孙志因制作私用菜刀﹐使用单位的设备和材料干私活﹐不属本单位生产工作﹐也与本单位利益无任何联系﹐不属工伤范围。
二是从受伤起因看﹐孙志在工作时间干私事﹐本身就是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的。孙志因干私事受伤责任自负﹐而不应由企业承担。同时﹐他的行为应作为违反劳动纪律﹑损坏生产设备论处﹐而不能成为要求工伤待遇的理由。7﹑间接刺激诱发疾病能不能算工伤?
2004年1月13日﹐某市建筑工程公司高层建筑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员工从30米高处坠落在地﹐脑浆崩裂而死。施工工人张艳芹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目睹事故惨状﹐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能痊愈。张艳芹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经社会保险处调查查明﹐张艳芹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导致精神失常﹐研究认定张艳芹不能按因工处理。
问﹕社会保险处的意见是否正确?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艳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施工职责﹐及时辅助说明公司清理事故现场﹐因为目睹自己熟悉的同事死于事故的悲惨状况﹐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导致精神失常。虽然高空坠落事故与张艳芹没有直接关系﹐但张艳芹作为现场施工者及时清理现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极大刺激﹑精神上受到伤害而引发的精神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处的处理意见是不正确的﹐张艳芹同志应当按工伤待遇处理。
8﹑出差期间私自旅游时摔伤﹐算不算工伤?
2004年1月16日化工公司技术员刘立民参加在北京举办的为期5天的技术培训班。1月20日培训班结束后﹐刘立民没按规定时间返回单位﹐到香山旅游。刘立民在爬山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臂骨折﹐就地医治。事后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公司劳资部门经调查认定﹐刘立民是在培训结束后到香山旅游爬山时摔伤的﹐属于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和指派的学习无关﹐刘立民摔伤属非因工受伤。刘立民不服﹐与劳资部门进行争辩﹕我参加技术培训班是由公司指派﹐属因公出差﹐受了伤应属于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劳资部门还是不同意﹐刘立民又同经理吵闹﹐要求认定工伤。经理也倾向不同意﹐并请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不能按工伤处理。职工因公出差期间﹐遭到意外伤害并不一定都是工作原因﹐而只有是工作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立民受公司指派参加技术培训班﹐确属因公出差﹐学习结束后顺便到香山游玩也在情理之中﹐但要区别因公和因私﹐旅游是个人生活行为﹐在游玩时不慎摔伤显然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故此﹐刘立民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论他怎样闹﹐也不能把旅游变成工作。他旅游时受伤只能按非因工处理﹐或者由旅游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来补偿。
9﹑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按因工处理?
王霞系编织厂临时工﹐2004年1月18日下夜班后回单位集体宿舍睡觉﹐宿舍床为上下铺﹐王霞刚坐到下铺时﹐突然上铺床板掉下﹐将其头部砸伤。经查明﹐上铺无人使用﹐床板掉落是由于长期失修﹐螺丝钉松动造成的。事后王霞向单位提出工伤待遇申请 9 ﹐要求按照工伤处理﹐单位以王霞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与工作无关为由﹐不同意认定为工伤。24日﹐王霞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问﹕王霞受伤能否按工伤处理?
答﹕该厂对王霞受伤处理意见是不正确的。本案中﹐王霞是值夜班后住在该单位集体宿舍的﹐床板掉落是由于床铺维修不及时﹐螺丝钉松动造成的﹐王霞负伤并非本人因素所致﹐其直接原因是由于企业安排职工居住的职工集体宿舍或内部设施存在不完全隐患﹐企业疏于管理﹐维修不及时﹐而并非职工个人因素造成倒塌而致使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要区别作为工厂设施的集体宿舍和职工家庭宿舍﹐如果职工住在家里发生这种事情﹐就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是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无关。故此﹐王霞受伤与该厂生产和内部设施有直接关系﹐编织厂理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王霞被床板砸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品质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又规定﹕职工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可以比照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按工伤处理吗?
1997年6月20日中午﹐服装厂集体职工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李春英等五位职工因中毒病情严重﹐被当即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李春英因中毒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四人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后经事故调查﹐中毒原因是该厂职工食堂从市场个人小摊采购的猪肉变质造成的﹐27日服装厂经研究对因中毒事件受害者均按工伤处理﹐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职工集体食物中毒按工伤处理是正确的。职工在企业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是因企业管理不善﹐对食堂食物购置渠道审查管理不力﹐食物安全卫生品质把关不严﹐食物不符合卫生条件等企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非职工本人责任。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伤﹑残﹑亡﹐就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此﹐本案例职工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吃变质的肉食中毒造成伤﹑残﹑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十不吊”和“十不烧” 起重“十不吊”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10、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焊工重物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