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习惯性违章200例1_习惯性违章200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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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煤矿违章行为

一、通用

(一)严重“三违”

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又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隐患事故的。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工停产,私自作业的。

3、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擅自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

5、班队长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作业的。

6、各级领导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班组长在停电后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出入井扒车、挤车、跳车、挤罐的。

9、携带烟草、火工品入井的。

10、工作期间谁觉、脱岗、空岗的。

11、酒后入井的。

12、入井人员不戴矿灯、安全帽、自救器的。

13、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

14、新工人未经培训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

15、安全措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16、不按要求携带瓦斯便携仪的。

(二)一般“三违”

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存在明火的。

2、井下关闭矿灯休息的。

3、人员、物料混合提升的。

4、入井前不验身、乘罐乘车超员未制止的。

5、井下机电硐室、机头、液压泵房、移动变电所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消防设施的。

6、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7、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使用期间两瓶间距不足5米以上的。

8、未对施工人员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及措施,没有学习签字或代签的。

9、特殊工种有证但未持证上岗的。

10、井下用塑料桶、壶存放润滑油、液压油的。

(三)轻微“三违”

1、井下脱帽或躺卧休息的。

2、穿化纤衣服、带电子表下井的。

3、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

4、井下使用的润滑油、面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乱扔乱放的。

二、采掘、巷修

1、未认真执行敲帮问顶的。

2、上、下山掘进、巷修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空顶下作业的。

4、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5、、掘进头无超前支护、放倒装置继续作业的。

6、扒装机扒装期间,绳道间有人员的。

7、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8、擅自撤除梁、腿、背板、撑杆,挪作它用的。

9、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0、独头巷道停风不撤人的。

11、独头巷道修茬时,工作地点以里有人的。

1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失修严重,有爬行巷道的。

13、采煤机停止运行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锁死的。

14、采煤机维修或距滚筒3米范围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隔离开关的。

15、扒装机维修,未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的。

16、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和总回风巷没有安设甲烷传感器或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17、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电话、监测监控等设施未按规定跟到工作面的。

18、掘进巷道贯通、透老巷、老空区等不按规定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9、没有安全措施采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的。

20、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²,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的。

(二)一般“三违”

1、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

2、维修巷道或修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未打超前支护,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3、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

4、综采面前、后安全出口行人侧小于0.8米,高度低于1.8米。

5、综采面所有皮带、溜子等动力设备没有安设信号装置或信号装置不全,不能正常使用的。

6、单体柱、液压支架倒伏或泄压,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7、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8、采煤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无照明灯作业的。

9、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管线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10、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

11、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长度、方式等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12、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13、回采时采煤机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4、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

15、移完支架后、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带压处理问题时,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6、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17、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18、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19、未使用紧链器接溜子链的。

20、煤岩巷出现冒顶未绞架接顶而继续施工的。

21、掘进工作面进回风巷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三)轻微“三违”

1、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2、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砌碹工程灰浆不饱满、干缝、齐缝超过规定的。

4、液压枪随地乱扔的。

三、机电运输

(一)严重“三违”

1、井下带电作业或带电维修电器设备的。

2、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焊割明火作业的。

3、车辆、皮带、溜子运行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矿

车的。

4、斜井人车未按规定做落闸实验的。

5、斜巷未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的。

6、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7、人车、罐笼每班运送人员前,未先运行一次空车、空罐的。

8、一坡三档不齐全可靠,继续运行的。

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

10、非专职电工擅自安装、检修、操作电气设备的。

11、斜巷提、放车时,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2、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

13、电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临时停车关闭车灯的。

14、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的。

15、罐笼、人车运行期间私自拉开罐门、罐链、防护链的。

16、身体或携带的物品伸出人车、罐笼的。

17、在用闲置喇叭嘴不用合格的挡板封堵的。

1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佩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19、对在用的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漏检、假检的。20、煤仓或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围栏的。

21、斜坡轨道上下两处同时作业的。

22、运输大型设备及物料没有专项安全措施的。

23、兼作行使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器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的。

24、更换设备或配件,未将开关闭锁的。

25、保护接地线不完整、不连续、接头松动、锈蚀、接地线截面不符合要求的。

26、绝缘用具未定期做绝缘检验的。

27、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扇风机瓦电闭锁装置不用。

(二)一般“三违”

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2、开关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3、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4、升降人员时不是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控的。

5、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6、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7、绞车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而继续使用的。

8、电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而继续使用的。

9、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

10、人力推车1次推1辆车以上、在矿车两侧推车、放飞车的。

11、井口安全门、摇台、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

12、溜煤眼无护栏、警示装置的。

13、在架空线下肩扛长柄工具、物料行走的。

14、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15、电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的。

16、确需在斜坡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

17、跨越皮带不走过桥的。

18、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的。

19、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

20、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浮煤的。

21、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

22、用翻斗矿车装运设备、材料的。

23、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24、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的。

25、发放的矿灯电缆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闭不严的。

26、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

27、把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28、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转期间不关喷雾的。

29、斜巷提升放车时,把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硐的。30、机车、人力推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31、压风机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而继续使用的。

32、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的。

33、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继续运行的。

34、在架空线下方施工,不采取措施的。

35、乘车人员不听从跟车人指挥的。

(三)轻微“三违”

1、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

2、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3、剩油、费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的。

4、固定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看书、读报、干私活的。

四、通风

(一)严重“三违”

1、擅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2、擅自停开风机或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

3、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4、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5、局扇吸循环风的。

6、局扇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7、局部通风机随意停开的。

8、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9、连接主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造成风流短路的。

10、盲巷封闭不及时的。

11、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12、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安全仪表的。

13、一处只设一道风门的。

14、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15、CH4、CO2浓度超过安全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16、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仪器、造成错检的。

17、通风机房内安装的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因数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

18、风筒未使用弯头,拐弯不平缓,异径风筒接头不用过渡节的。

(二)一般“三违”

1、采掘工作面无测风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2、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3、永久密闭未设反水池的。

4、各类密闭前没栅栏,不设警标的。

5、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牌板的。

6、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7、局扇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8、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9、采面回风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10、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11、采煤机司机、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12、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在全风压新鲜风流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小于10m,离地面高度小于0.3m的。

13、风筒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的,掘进工作面风筒损坏严重未及时更换的。

(三)轻微“三违”

1、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2、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五、防治水 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5、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而进行施工的。

6、探放水前未对附近巷道支护进行加固的。

7、在探放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放炮

(一)严重“三违”

1、非放炮员装药放炮的。

2、偷拿私存火工品的。

3、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煤尘超限放炮及放明炮、糊炮的。

4、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5、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行爆破材料的。

(二)一般“三违”

1、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2、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而采用爆破的。

3、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4、电雷管或炸药怀揣或装入衣袋携带的。

5、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

6、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7、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8、瞎炮、残跑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9、放炮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10、连线钱雷管脚线、母线不扭接的。

11、用煤渣等杂物代替泡泥使用的。

12、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的。

13、违反谁连炮谁放炮制度的。

14、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第二部分

处治原则及处罚标准

一、处治原则

当各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三违”后,首先要及时制止该违章行为,告之违章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晓以正确的操作行为。

二、处罚标准

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三违”行为,要求矿井或煤业公司对“三违”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参照如下标准:

1、严重“三违”:每次、每处罚款1000—3000元。

2、一般“三违”:每次、每处罚款500—1000元。

3、轻微违章:批评教育或罚款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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